2022年12月12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

介绍

于2022年10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通函」)1 。通函载列证监会可考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认可主要透过期货合约持有虚拟资产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在香港公开发售的规定。

正如通函所述,证监会准备接受虚拟资产ETF的认可申请。证监会会留意及密切监察虚拟资产市场的发展及其就直接投资于现货虚拟资产的ETF认可适当性的监管环境。

该通函在香港政府就虚拟资产发展发表政策宣言(「政策宣言」)后不久刊发,内容涉及非同质化代币发行、绿色债券代币化及数码港元(请参阅本所有关政策宣言的新闻简讯更新 )。

虚拟资产ETF的主要认可要求

一般要求

寻求证监会认可以在香港公开发售权益的虚拟资产ETF应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中「重要通则部分」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出的规定。

额外规定
虚拟资产ETF如申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须符合通函中规定的额外规定,摘要如下:

管理公司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必须具备(i)良好的监管合规可追溯纪录;及(ii)在管理ETF方面表现出至少三年良好的可追溯纪录。证监会亦会考虑管理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管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相关经验。证监会亦可考虑接受虚拟资产ETF的委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惟在委托管理情况下该管理公司或在共同管理情况下最少一家管理公司需符合相关规定。

合资格期货

只允许在传统受规管期货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期货,惟有关管理公司须证明(i)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运作虚拟资产ETF;以及(ii)相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展期成本是可控的,包括如何管理展期成本。在初期,只允许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币期货和以太币期货。证监会日后将考虑酌情扩大合资格虚拟资产期货市场的范围。

投资策略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应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以灵活安排投资组合组成(例如多个到期日的期货仓位多样化)、展期策略和处理任何市场干扰事件。虚拟资产ETF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不得超过相关ETF总资产净值的100%。

披露

虚拟资产ETF的产品资料概要应预先披露投资目标及与投资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关的主要风险,包括(1)有关虚拟资产期货潜在的大额展期成本的风险; (2)运作风险,如保证金风险及相关方实施强制措施的有关风险。

分销

由于虚拟资产ETF是衍生工具产品及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中介人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相关指引(包括由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2年1月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联合通函」))(请在此处参阅本所关于联合通函的新闻简讯更新 )。尤其是中介人须遵守《操守准则》第5.1A及5.3段所载有关衍生工具产品的现行操守要求,以及虚拟资产知识测试规定。

投资者教育

虚拟资产ETF的管理公司在香港推出虚拟资产ETF前应进行广泛的投资者教育。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和卢建华律师。张律师特此感谢梁婥瑶实习生对本新闻简讯更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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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虚拟资产」的提述指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功能型代币、稳定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支持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但不包括由中央银行发行以数码形式来表达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