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诉 律政司司长 案的影响

摘要:

上诉法庭在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诉 律政司司长 (2015 HKEC 1263)案中,不同意Three Rivers案对“客户”的狭义定义方法。在信息可从公司各层级或各部门的雇员获取的背景下,法庭认为,以寻求法律咨询意见为目的的信息获取过程需要受到保护。上诉法庭还认为,“客户”指的就是公司,问题在于“公司的什么雇员获得了授权寻求法律咨询意见。”

基于受宪法保护的法律咨询保密权(受《基本法》第35条保障),上诉法庭采用了一项较以往更广义的原则,以测试法律咨询保密权。法庭认为,由Tomlinson法官在Three Rivers (No.5)案中拥护的“主要目的测试”,确立了法律咨询保密权的范围,即:如果内部机密文件的产生或存在是以寻求法律咨询意见为主要目的的,那么该文件将受到保护。

结论

上诉法庭判决的影响是双重的。第一,更广泛的“客户”定义被认可了,该定义不仅局限于一个公司的法律部门。第二,就确立法律咨询保密权的范围而言,“主要目的测试”被认为更合适。作为该案的结果,这意味着,雇员为寻求法律咨询意见为主要目的而产生的文件,很可能享有保密特权。

此外,上诉法庭还表达了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不满(在检阅文件方面,法官没有得到他理应得到来自双方的帮助)。而且,上诉法庭敦促律政司和法律界借鉴英国的经验,委聘一名独立的律师来处理关于法律咨询保密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