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委员会 (“医委会”) 就一名医生 (“W”) 作出公开的纪律研讯。医委会原本裁定只发给W一封警告信,但其后当医委会透过传媒得知W曾有犯规纪录便复核裁决并判处W在普通科医生名册上被除名一个月。医委会于同日的书面裁决指出于将来的纪律研讯,所有被告人的律师代表理应坦白告知医委会有关被告人的犯规纪录。
一名与本案无关的市民 (“N”) 向医委会查询参与纪律研讯的主审成员、医委会的法律顾问及辩方代表律师的身份。医委会多次询问N查询的目的但N拒绝回答。医委会决定拒绝向N披露有关资料 (“医委会决定”),N便申请司法复核医委会决定。医委会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条例》”) 附表1第3保障资料原则限制向N披露资料。
原讼法庭批准N的申请并撤销医委会决定。林云浩法官指出医委会作出决定时将无关联的第3保障资料原则列入考虑因素亦没有考虑到有关的因素,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为如该原则适用,根据《条例》第60B(a)条,有关资料将被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资料原则的条文所管限。
林云浩法官在附带意见亦指出「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只局限于在法庭举行的司法聆讯,亦适用于所有行使司法权的审裁机构。基于司法行政及司法制度的问责性涉及的公众利益,参与公开司法聆讯的主要人员身份通常都应被公开。如审裁机构没有在书面裁决列明该资料,审裁机构亦应在收到与聆讯合理地接近的时间提出的查询后披露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