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香港家事法律典型案例—— 如何从家族信托中取得诉讼资金?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KCMA v ABC and others [2020] HKCFI 848一案中,本所代表呈请人 (案件中的妻子一方) 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从家族信托中取得港币150万元的诉讼资金。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件冲突性很强的案件,并且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17条提出的两项申请 (有关废止意图令某些申索失败的交易)、以及其他有关拥有权/信托的法律问题等。

在本案中,妻子申请从丈夫处取得定期的诉讼资金,或者由丈夫促使的海外家族信托 (下称“该信托”) 的资金分配。 而根据丈夫估计,该信托总值约9,800万港币,丈夫和妻子都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法律原则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法庭有权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批准授予包含诉讼资金在内的诉前赡养费用命令。 关于颁下该命令的法律原则,法庭援引了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近期作出的判例WW and LLN [2020] HKCA 178, CACV 524/2019:

“批准授予诉讼资金的法律原则已经完善建立:

  1.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她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合理地获得法律代理,例如无法获得公共资助的法律援助。 另外,对于申请人拥有的资产而言,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无法合理地动用资产 (无论是直接动用或是作为筹集贷款以资助法律服务的手段……)
  2. 诉讼的主体申请人的立场经常会有关联。
  3. 讼费津贴的支付期限也是相关的。 如果在解决财务纠纷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的聆讯之前提出申请,法庭明智的做法是下令对申请人提供的讼费津贴只持续至该聆讯。 如果解决财务纠纷失败,则应由新的法官根据他席前的适当材料,确定是否应给予新的法律讼费津贴。

法院应对已支付的诉讼资金无法追回及/或不合理而引起的不公正的风险应保持警惕,这在平衡过程中应格外谨慎。

“‘…… 诉讼期间的抚养费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作出裁定前维持呈请人生计。 这显然存在不公正和款项不可追回的风险。 相反另一个风险是在法庭没有作出裁定前,呈请人因无力维持生计及诉讼而不能诉诸司法的风险。 法庭需要对这两类风险进行平衡。 ”

法庭判决

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

基于案件事实及上述的法律原则,法庭首先对妻子和丈夫的经济能力作了认定:

妻子的经济能力妻子主张,在她和丈夫的15年婚姻中,她一直作为家庭主妇、在经济上依赖着她的丈夫,不持有任何价值的资产。 法庭指出,妻子名下确无充分可供使用的资产。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她曾申请法律援助,但妻子接受了讼案待决期间赡养费和该信托的经济来源后,她不可能满足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经济能力审查。

丈夫的经济能力丈夫主张,在不能从该信托中取得任何分配的情况下,他无法支付妻子所主张的诉讼资金及他本人的诉讼资金。

法庭通过对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审查,采用了概况的形式” (broad-brush approach),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不从该信托中取得任何分配的情况下,丈夫可以支付他本人及其妻子的诉讼资金。

该信托

法庭接着对该信托的分配作出了认定。 法庭指出在夫妻双方代表律师的信件往来中,双方律师已经提议使用该信托分配的资金作为妻子的诉讼资金。

法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也是该信托的受益人,他们无法“导致”任何关于该信托的分配,因为这是在受托人 (Trustee) 的酌情决定权范围内,但妻子或丈夫可以直接地通过联合请求 (Joint Request) 的方式、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取得该信托的分配

总结

在离婚诉讼期间,若一方当事人 (例如本案中的妻子) 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却要负担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当事人需审慎考虑通过适当方式取得资金支持 (包括如本案中所提出的信托资金的分配 – 尽管该信托的成立还存在法律争议),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