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2023年12月22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通函”)。其内容涉及中介人向客户提供虚拟资产投资产品时的条件及向客户提供获证监会认可作公开发售的虚拟资产基金时应遵守的规定。其通函取代证监会与金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及2022年1月28日分别发出的两份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背景

此通函为证监会于2018年就虚拟资产制订监管方针时所施加的限制作出的政策更新。理解到虚拟资产领域迅速发展,并开始扩展至主流金融业,证监会亦因此为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提供更多空间。例如,证监会已允许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为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并认可了多只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供在香港公开发售。
经过给予为现有客户提供其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介人三个月的过渡期,政策于2024年1月20日正式全面实施。现时所有中介人在推出有关服务前,应确保自己能够符合本通函所载的规定。

第一部分:分销涉及虚拟资产的投资产品

证监会及金管局皆同意于2018年所指出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至今仍然适用。由于监管(如有)仅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 (“AML/CFT”),它们未必如传统金融市场上的服务提供者或产品般受到同样严格的监管。由于现时它们的监管并无划一的方针,故虚拟资产市场较大可能存在各式投资者保障的问题,由定价欠缺透明度至潜在的市场操纵不等。因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的条文禁止向香港公众销售未经证监会认可的投资。

再者,由于零售投资者对风险缺乏意识,虚拟资产的投资产品相当可能被视为复杂产品(除了以下例外情况)。拟提供虚拟资产投资产品的中介人因此需要遵从证监会在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以及就中介人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施加额外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额外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销售限制–除下文的少数例外,被视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只应售予专业投资者。

这些例外包括在受规管交易所上买卖的虚拟资产的投资产品或获证监会认可作公开发售的虚拟资产基金。少数在证监会指明的受规管交易所上买卖的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及其他在指定司法管辖区获相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售予零售投资者的虚拟资产衍生产品基金亦不受“仅限于专业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被视为复杂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的买卖乃受传统规则所规管,所以它们受到的限制会较少。因此,中介人可无须遵从合适性规定及提供最低限度资料及警告声明的规定。不过,只有证监会网站刊载的非复杂及复杂产品例子的非详尽无遗列表内的复杂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才被视为复杂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否则,其他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均会一概被视为复杂产品,而需要遵守上述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及额外投资者保障措施。

虚拟资产知识评估–中介人在代表客户执行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交易前,有责任先评估该客户是否具备有关知识了解及承担买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风险和可能招致的损失。如客户不具备有关知识,中介人只可在其已向客户提供关于虚拟资产的性质及风险的足够培训的前提下,方可执行有关交易。

有关虚拟资产知识评估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通函第13段及14段。

中介人均需为所有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除非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及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

合适性规定

中介人应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并勤勉尽责地评估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是否适合客户。若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是一项衍生产品,中介人应确保遵守《操守准则》第5.1A及5.3段的规定。

最低限度资料及警告声明的规定

中介人应向客户提供清楚易明的有关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资料和警告声明,及别就虚拟资产向客户提供风险披露声明。

第二部分: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由于不少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未必受到与证监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所订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所规限,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适宜及有必要规定中介人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

根据证监会所言,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或会对中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涉及虚拟资产的买卖活动亦构成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服务的一部分,中介人故此需要遵从证监会及金管局施加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两方尤其强调持牌法团或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注册机构必须符合发牌或注册条件及订明的条款及条件。其中一项发牌或注册条件将要求中介人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该等条款及条件”)

有关该等条款及条件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通函第20段。

两方尤指出中介人在处理该等虚拟资产的提存时,亦应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第12章的规定。

第三部分:就虚拟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中介人之即投资组合的已述明投资目标如为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即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它们须遵守证监会在该等条款及条件为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所载列的额外规定。

证监会及金管局亦进一步厘清受其客户授权以委托形式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作为一项附属服务的第1类中介人应只将该客户的投资组合中少于10%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

再者,中介人应遵守现行规管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由证监会不时发出有关中介人在代币化证券方面应达到的操守标准和指引。

第四部分: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提供意见的业务的中介人应遵守证监会及金管局施加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此外,中介人只应向其第1类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的客户提供该等服务。

另外,中介人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时将须遵守载于该等条款及条件的预期操守规定,尤其是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再者,就代币化证券提供意见的中介人应遵守现行规管就证券提供意见的规定,以及由证监会不时发出有关中介人在代币化证券方面应达到的操守标准和指引。

分析和总结

从通函可见,证监会踊跃在发展中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市场采用其新的政策。在放宽限制同时亦需制定进一步的保障措施和指导方针以降低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的最佳利益。透过实施政策和规定来应对新风险和确保投资者有所保障,证监会旨在培育一个健康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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