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

中美税局收网新常态 与 CRS最新执行规定

大数据与国际合作带来了查税方法变天:揭露最新查税案例,顺道“考察”美国取消自首计划与CRS最新执行规则,老好日子过去了!

这是最近更多客户需要公司架构重组,交易流程设计,税务体检梳理,合理税务规划,家族信托搭建,身份税籍安排,代持关系纠正,资产保护方案等的原因。通过私人银行与家族办公室的询问明显增多。

1)警税合作抓捕买票企业

营改增为金税三期税务信息联网创造良好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6号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局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需要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看似不重要的税号,发票开给谁就更清楚了,整个利润网就这样建立。不管企业如何申报利润,税局已经通过这个发票网掌握了每家企业大概利润情况。就像孩子撒谎,父母早知道,只是有没有说穿而已。

不只这样,税局同时更了解各行业开销情况;行业平均数据对比被查企业情况,买票企业清单就到手了,税局查税没难度。这就是大数据的威力!

当时我们预测抓捕买票企业的时候来了。言犹在耳,北京海淀国税局与警方联合550余人,抓捕上百买票企业负责人,涉及发票 2.8亿(4800份)。本来税局就懂数据分析;现在加上公安的执法与侦查优势作举证后盾,这就是税局执法新常态,各位企业主小心了!

其实增值税是有筹划空间的。游戏规则改变了,为什么还在难为财务长呢?

2)跨境情报交换征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3个月内,应当向税局独立办理申报。这个看似多余的申报,却使高收入人群(主要是企业主与高管)没法在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下免责。

我们在做客户讲座或培训时经常发现一个现象:中国企业主都知道美国是全球所得征税,却不知道中国也是!结论:海外所得的个税申报是不能以“代扣代缴”为借口的。对有离岸公司操作外贸的企业主或有海外股权的IT新贵影响最大。

这个规定已经实施超过10年了,随着大数据的技术发展,税局更灵活运用征管系统与资产联网,很容易“看到”哪个高收入人士在“裸泳”:
东莞地税局在2014年10月已经开始分析全市境外人员个税数据,结合第三方信息如行业薪酬标准,发现一准上市企业外籍高管年薪明显偏低(约12万)。通过3轮约谈,补税470多万后;特别的是,专案组居然没有罢休,罕有向出入境部门了解有关员工出入境情况,再要求外国当局交换海外收入资料。通过几年努力,该企业在2017年共补5年个税3608万元。

其实,国际涉税信息交换协定已经签了很多年了,实操难度是“向哪个国家提出交换请求”,案例问“原居国”是应该比较容易掌握了。由此路进,移民国如果向中国问资料。。。。。。进入全球资产联网的时代,大大降低国际涉税信息交换协定应用的难度,对有海外收入/身份人士杀伤力是巨大的!

3)海外子公司未分配投资所得“被分红”

以上说的,包含企业增值税,也包含企业主或高管的个税。税务的网还包括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最近很多企业主收到海外银行要求申报海外公司的“税籍”,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询问应对方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指由中国人或中国公司控制,企业所得税低于12.5%的境外公司(例如岛国公司),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红或减少分红(纳税人需举证),未分配利润应当视为中国股东的股息(消极所得)。

控制包括持股或对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实质控制;当中管理地的认定考虑所有事实,例如:董事会会议与董事办公地点。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合理经营需要”与“消极所得”判断常起纠纷,查税案例较少。为加强管理,2014年起要求中国股东递交《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税务机关也透过商务,外管,国际涉税信息交换等渠道,更好获得有关企业的经营数据。

2017年,北京国税局主动分析组织架构,外内网信息,报送国资委材料,确认一中国企业3家岛国子公司存在涉税疑点。无实质经营,无合理需要,未分配利润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当年所得。约谈补税3年共7000万元。实操上,税局可能在审查时查看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预算报告,银行对账单,外汇等资料。

为鼓励中国企业海外利润回国,如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国内母公司拿到分红时不会被重复征税,也没有股利的预提所得税及以上“受控外国企业”投资收益被分红的规定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身份可以由纳税人申请或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注重控股架构,交易模式,无形资产布局,价值链布建各方面。合理布局海外公司的功能,人员,风险与利润的分配,是所有“走出去”企业与个人需要注意的,好好与你的税务顾问沟通。

4)美国关闭多年税务自首计划

美国减税成功,可是好戏在后头;就是税务自首计划的取消。
如果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外籍居民(连续3年每年40天左右 )的海外账户与公司等没有即时申报,他们可以使用“海外自愿披露计划”(OVDP)处理。该计划在2009年开始以来,超过56,000人使用,涉及美元111亿的税款,利息与罚金。但是,该计划将会在2018年9月28日关闭。

另外的“简化申请合规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可能也会被关掉,这个程序过去也有额外65,000人士使用。不同计划的区别是资格,罚款,审查,刑责等的不同,主要是协助想要回归正规,诚实申报的纳税人免除刑事起诉和民事处罚的目的。以后会继续靠教育,举报,民事审查与刑事起诉等工具打击海外逃税行为。说白了就是联网做好了,不用提供鼓励政策吧。准备材料需要时间,尽快与税务顾问沟通一下能否搭尾班车了。

最近求助个案:某二代马上移民登陆,父母却向他披露原来代持了很多父母公司股权,父母要求其放弃移民,避免巨大海外税负。这个不是最坏的案例,我们碰过很多孩子都在海外居住了很多年,父母疏忽导致孩子‘被逃税’的情况。请记住资产保护是源头做起的, 合资格人士应该考虑家族信托作为资产保险柜。转移资产给孩子可能等于转移问题给他们;不当代持在税务,婚姻,继承上有巨大风险。尤其美加等承认事实婚姻,没有婚前财产概念的国家,当心孩子的前同居女友把资产分掉啊!不管签了什么文件,在“逃税”的动机面前,估计都不敢真拿出来维权的。

5)最新CRS执行规定

近期CRS有关居留权的文件里对购买护照,居留权,协助取得税号等增加了严格补充。CRS 规避方法的强制披露文件里把关注点延伸为没有合理原因的所有“安排”,例如不当代持,间接控制等。 早年已经说了,CRS是披露所有税籍的,机构有合理性审查的义务,能“合理相信”有那么多开户人住在一个岛却管理着中国工厂,又大老远跑来境外开户吗?2年前已经有机构要求以“新护照”开户人提供“过期护照”,现在愈来愈多的表格出现微妙的变化,例如要求披露过去一年或几年在某城市的居住天数等。还不要忘记手机的另一个名字叫“全球定位跟踪器”,网银交易有发密码到开户手机吧!

中国也把反洗钱的规定纳入CRS的执行范围 -大家可能不习惯境外私人银行都在开户前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零售与商业银行也会在发现异常交易时电邮或电话“了解情况”或关户。 加入CRS这个国际标准,为国内税改提供有力支持。看看这几年国务院有关资产联网,税务信息大数据的指令,人民银行指示“大额”交易上报等就知道了。大额交易被定义为人民币5万现金存款或50万的个人转账而已。企业,个人,纳税等交易痕迹都是擦不掉的,持有国内资产人士更需要注意:谁在“裸泳”已经知道,只是什么时候找谁行动而已 。

不管如何,一如既往的说法,匿藏资产不是策略,尽早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规划与更好的隔离“好资产”是皇道。

如需了解更多税务梳理与资产保护方案,请联系你的家族办公室。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除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外,成立了香港及新西兰信托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信托咨询或受托人服务。为各家族办公室的重要合作伙伴。

附属信托公司曾荣获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颁发“最具特色家族海外信托策划服务奖。”分享资讯助人自助,谢谢关注微信公众号或浏览官方网站www.sw-hk.com。如需节录或转载,请注明资料来源为微信公众号swc_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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