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第623章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背景

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下称 “条例”) 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合约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涉及两个层面,条例主要针对的是该原则的第二层面 (即是,非合约当事方不能获得或履行合约下的权益)。

法律条文

条例规定第三者可强制执行某合约的某条款,若然该合约明文规定,该第三者可强制执行该条款 (第4(1)(a)条) 或该条款看来是赋予该第三者一项利益(第4(1)(b)条)。如按经恰当解释的有关合约,可由上述第三者强制执行有关条款,并非立约用意,则第4(1)(b) 条不适用。即使在有关合约订立时,上述第三者并不存在,第4(1) 条亦适用于该第三者。

第5条指凡假使某第三者是某合约的一方,便可在因违反合约而提起的诉讼中,获得某项补救,则该第三者可获该项补救。

若第三者已同意一项条款,而许诺人已接获该同意的通知,或第三者已倚赖该条款,而许诺人知悉该第三者已倚赖上述条款或按理能够期望许诺人已预见该第三者会倚赖上述条款,则该合约的各方不得在未获该第三者同意下撤销或更改合约。

总结

虽然条例的影响仍然是未知之数,若然香港跟从英国的一般商业取向 (即排除相应法例的应用),相关影响应较为轻微。尽管如此,合约方草拟合约时亦应加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