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与时并进,增强保障 – 香港清盘法律的新修订

《2016 年公司 ( 清盘及杂项条文 ) ( 修订 ) 条例》(下文称「该条例」)于2016年6月2日发布。如其序文所述,该条例「旨在修订《公司 ( 清盘及杂项条文 )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增加对债权人的保障;精简清盘程序;强化在清盘架构下的规管;以及作出相关、相应及轻微技术修订」。本文将概述该条例项下有关对债权人的保障及清盘程序的主要修订。

对债权人的保障

为增加对该债权人的保障,该条例作出了以下修订:

1) 不公平优惠:当有关公司在清盘程序展开前进行交易,因而不公平地将优待特定债权人,该条例容许法庭撤销该等交易。

2) 逊值交易:法庭有权撤销有关公司于清盘程序展开前的5年内进行的逊值交易,但行使该权力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有关公司在进行逊值交易时无能力偿付其债项,或该逊值交易令有关公司变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3) 浮动押记:该条例延长「有关时间」,规管有关公司于清盘程序展开前的2年内惠及任何与该公司有关连之人士的浮动押记。

4) 股东及董事的法律责任:当有关公司被清盘,而该公司曾于清盘程序展开前的1年内作出资本拨付,从前股东赎回或回购股份,该前股东及签署偿付能力陈述书的董事共同及各别负有法律责任,分担提供款额,该款额不超过有关公司就向该前股东赎回或回购的股份而作出的资本拨付的款额;

公司清盘

该条例亦通过以下修订精简清盘程序:

1) 聘用律师:该条例简化了清盘人聘用律师协助处理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盘的程序。

2) 公司自动清盘的保障措施:董事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清盘陈述书。之后,董事需要「安排召集公司会议,而会议日期定于在向处长交付清盘陈述书后的 28 日内」。董事亦需要在该公司开始清盘时委任临时清盘人。

3) 临时清盘人的权力:就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盘,该条例更加清晰地列明临时清盘人的权力及责任,并更加清楚地阐明临时清盘人的酬金及任期。

4) 不符合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资格之人士: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该条例扩阔了不符合资格的人士的范围。

总结

尽管该条例未知何时正式生效,但该条例一经实施后,可能会对香港有关公司清盘的法律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