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与仲裁结果相关的收费架构条例草案正式通过

立法背景及引言:

本港律师现时处理诉讼案件主要是按时收费。根据现行相关法例、行为操守的守则, 以及普通法下禁止包揽诉讼和助讼的法则,律师目前不得就争讼事务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的收费安排,即一般「不成功、不收费」的讼费安排为不合法的。

但这局面将会在仲裁案件方面迎来突破性的进展。香港特区政府在2022年3月25日将《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 刊登宪报,在同月30日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经三读表决通过后,《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旨在修订《仲裁条例》及《法律执业者条例》,以订定在仲裁案件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简称 “ORFS”) ) 的协议之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并准许律师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以下三类ORFS协议。

《条例》亮点:

《条例》主要采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2月发布报告书中的建议,并提出3种容许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ORFS协议:包括 (1) 按条件收费模式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2) 按损害赔偿收费模式 (Damages-based Agreement) 及 (3)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模式 (Hybrid Damages-based Agreement)。

1.按条件收费协议 (「成功先收费」及/或「不成功,低收费」模式)
按条件收费协议大概细分为两种模式。
「成功先收费」的安排是指,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只有当事人在该事宜中取得成果的情况下(如当事人索赔成功),该律师才可以就该事宜收取「成功费用」。
另一种「不成功、低收费」的安排即是指,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索赔成功,其向律师支付一笔额外的「成功费用」。

就以上两种安排而言,「成功费用」的数额既可以是由双方议定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过程中所收取费用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

2.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不成功,不收费」模式)
在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底下,只有当事人在该法律程序中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其律师才可以就该事宜收取费用(简称“DBA费用”)。
简单而言,如当事人的案件败诉,其律师将不收取费用,即「不成功,不收费」。如当事人获得胜诉,根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其律师的收费则参照法律程序的结果计算,如当事人在仲裁中获判给或讨回的款额的某个百分比。

3.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不成功,低收费」模式)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结合了「按条件」及「按损害赔偿」两种模式。律师不但可以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一般按折扣收费率收取),并在当事人索赔成功时,另收取额外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

《条例》范围及披露要求:

值得关注的一点为,《条例》始终围绕仲裁程序而定,仅适用于以香港和香港以外的地方为仲裁地的仲裁,其适用性并未伸延至包括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助讼和包揽诉讼在本港仍然禁止。另外,《条例》亦明确订明,仲裁ORFS协议在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内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同时,《条例》也就仲裁ORFS协议订立及完结需作的披露做出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与其律师订立了ORFS协议,《条例》要求该律师须在仲裁展开时或在该ORFS协议订立后的15日内,向仲裁的其他每一方及仲裁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i) 已订立ORFS协议的事实,以及 (ii)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相关规则及实务守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条例》已就容许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ORFS协议的大方向定局,但相关细节及ORFS协议条款仍有待司法机构及相关业界人士进一步商讨及敲定。《条例》第98ZL条明确订明 「咨询机构」 可就仲裁ORFS协议订立一般条款及各ORFS 协议个别订立指定条款(如律师可收取当事人财务利益作DBA费用的上限等),以利便有效施行《条例》。另外,《条例》第98ZM条亦明确表示,「授权机构」可就仲裁ORFS协议发出实务守则。

业界要密切留意有关ORFS协议规则及实务守则的最新发展,以了解《条列》的实际操作。

點评
随着仲裁当事人对另类费用安排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其他首要仲裁地纷纷认可及容许ORFS安排,《条例》的出台无疑是香港仲裁发展史上一大突破性的进展,开创对当事人、仲裁业界以及香港三赢的局面。
ORFS协议的出现让原本因仲裁费用昂贵而却步的当事人获得更多循仲裁途径寻求公义的机会。受惠于《条例》带来的裨益,仲裁业界现有更大自由度与当事人订立收费架构及选项,从而得到更多商机。最后,对于香港而言,此修订有助香港可在公平的环境下,与其他热门仲裁地竞争,进一步提高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维持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感谢实习助理郑晓蓝同学就本文内容的背景研究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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