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

香港高等法院对内地法院委任的管理人予以认可

前言
2023年5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在Re Guangdong Overseas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2023] HKCFI 1340一案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广州中院”) 委任的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予以认可,同意为其跨境破产事宜提供协助。这是香港高等法院第三次根据普通法 (common law) 对内地法院委任的管理人予以认可。

案件背景
建筑材料零售商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下称“公司”) 于2022年5月17日被裁定破产。应债权人请求,广州中院指定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下称“管理人”)。公司名下在香港的财产涉及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 超四分之一的股份。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合作机制》(下称“合作协议”) 指导下,广州中院在2022年11月15日向香港法院递交请求认可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协助破产程序的申请书 (下称“申请书”)。

高等法院判决
(1) 合作协议适用范围
陈静芬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广州不在合作协议三个试点地区 (即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之列,但法院的地理位置并不是香港法院提供认可及协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互惠 (reciprocity) 并不是在香港法院根据普通法认可和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广州法院不承认香港破产或清盘程序的可能性并不妨碍香港法院应广州法院的要求认可广州命令。陈静芬法官同意2021年9月中国海航集团重组案中夏利士法官的标志性判决,即法院是否可以向香港申请协助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而非香港法院。尽管申请书并未提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否授予广州中院提出申请的权力,但鉴于迄今为止向香港法院提出的申请数量相对较少,故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书发出之前已得知申请书的内容。因此,陈静芬法官裁定香港法院有权认可广州法院指定的境外管理人。

陈静芬法官亦在本案中重申了夏利士法官在Provisional Liquidator of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v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Trustees Ltd [2022] HKCFI 1789一案中提及的普通法体系下向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条件,即若境外管理人请求香港法院予以认可和协助,境外破产程序须于有关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 (centre of main interest) 境内进行。

(2) 命令申请内容
本案中,管理人的代表律师曾采用香港法院常用的“标准格式命令(standard form recognition order)”申请认可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身份,但是陈静芬法官提醒该模式不适合作为申请所有命令的依据。管理人及其顾问应该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递交命令申请,尤其是在管理人已经确定了其寻求控制的资产情况下。

本案例的意义及启示
尽管广州并非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但广州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能够获得香港法院认可的事实不仅表明了香港公司法庭的务实性和灵活性,也体现了香港促进加强跨境破产合作机制的一贯努力。随着两地司法合作的不断增加及完善,相信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能够在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互认及协助程序中得到更快速更优化的解决。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杨鸿煜律师助理实习生程阳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