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

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禁止仲裁令

前言
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在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formerly known as 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v. Eton Properties Limited and 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1327一案中批准了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原告”) 就阻止Eton Properties Limited及Eto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以下合称“被告”) 继续进行仲裁而申请的禁止仲裁令 (anti-arbitration injunction)。

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在香港法庭的纠纷可被追溯到2006年,当时原告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以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份协议 (下称“该协议”) 。案件一直被上诉至终审法院,而在2020年10月9日终审法院正式驳回被告的上诉,并将案件发还至高等法院以评估被告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在案件等候审讯期间,被告在内地开展了一宗新的仲裁案 (下称“新仲裁案”),并已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受理,要求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新修订的第580条裁定该协议已被终止。原告随后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

高等法院判决
原告申请禁止仲裁令的理据为被告试图以新仲裁案就香港法院已裁断的事宜再次提出诉讼,并藉以剥夺原告已获得的有利结果。另一方面,被告则提出新仲裁案中的争议从来没有在香港法院进行审理,因其涉及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条文下终止该协议的权利。

就申请禁止仲裁令的法律原则而言,法官指出申请人需要证明:第一,容许继续进行有关仲裁对申请人具有压迫性 (oppressive) 、造成无理缠绕 (vexatious) 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abuse of process);第二,禁止仲裁令不会对仲裁申请人产生不公义 (injustice)。除非有特殊情况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出现,否则仲裁协议的各方应将任何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争议提交仲裁庭处理。就本案而言,陈美兰法官认为原告能清楚证明新仲裁案中的争议并不在该协议下的仲裁条款的范围 (scope) 之内,被告在仲裁条款下的权利并不会受禁止仲裁令所侵犯,因而批准原告的申请。

判决要点
作为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一向都是十分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在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仲裁令的门槛一般较高,加上本案中新仲裁案的仲裁地处于香港境外,故法院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处理有关申请。考虑到需要维护香港法院判决的终局性、遵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且确保双方恪守已签订的仲裁协议,本案中香港法院在衡量并确认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最终同意发出禁止仲裁令。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蔡皓贤实习律师杨鸿煜律师助理实习生程阳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