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推出《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以吸引新经济公司

新经济公司在港资本市场不足,促使香港交易所出具《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探索创建独立创新板的可行性,目的为了扩阔香港资本市场多元化及让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上市,从而希望能够活化香港的全球上市吸引力及竞争力。

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

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建议了一个包含两个板块的创新板:

(i) 创新主板焦点已符合主板财务及营业纪录要求,但由于采用非传统的管治架构(例如采用不同投票权 (weighted voting rights) 架构(「WVR」)),目前并不符合赴港上市条件的公司;及
(ii) 创新初板专门为专业投资者量身定做,对象为新经济公司(普遍为初创企业及科技公司),其无法满足财务或业绩记录要求。

下表总结了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

创新板框架概念文件建议书

概念背景

  • 吸引更多类型的发行人赴港上市,以拓宽香港资本市场
  • 弥补香港上市框架上的需求差距
  • 接纳尚未盈利的公司、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以及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
  • 透过资本市场分隔处理,提高市场声誉和质量
  • 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及提高指数化弹性

初步板块机制

  • 加速除牌机制
  • 无特殊情况者,沿用现行上市规定

板块

 

创新主板

创新初板

主要特点

  • 容许中国内地公司进行第二上市
  • 准许不同投票权架构
  • 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方针
  • 只须委任财务顾问,而非采用现有保荐人制度
  • 开放予散户及专业投资者参加
  • 容许中国内地公司进行第二上市
  • 首次上市规定较为「宽松」
  • 进行第二上市不受限制
  • 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
  • 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应用于创新主板
  • 只开放予专业投资者

 

上市申请人

已符合主板财务及业务记录规定,但由于采用非传统的管治架构, 目前并不符合在港上市条件的新经济公司

未符合创业板或主板财务或业务记录条件,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尚未盈利/ 早期/ 初创/ 新经济公司

资格及其他要求

  • 已符合主板财务及营业记录规定
  • 公众持股量至少达 25%,与主板做法看齐
  • 至少有 300 名投资者,与主板做法看齐
  • 不设业务记录或最低财务要求
  • 公众持股量至少达 25%,与创业板做法看齐
  • 至少有 100 名投资者,与创业板做法看齐
  • 现行载于指引信 GL68-13 及 GL68-13A 的合适性指引不会在创新初板申请人身上应用

上市批准

将在上市部审查后呈交上市委员会批准,这与主板的做法看齐

由上市委员会授权上市部审批

上市文件

上市申请人须遵守《公司(清盘 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招股章程规定及主板对招股章程的现有规定

招股章程规定不适用于创新初板。申请人只要确保其上市文件提供准确资料,足以使专业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即可

《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

鉴于以上的提案, 香港交易所同时出具了《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来协助调整香港现行上市制度。

主板的定位将会是「优质板块」,将最低市值要求由2 亿港元增至5 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由5,000 万港元增至1.25 亿港元。现行的财务及业务纪录期要求应维持不变。

创业板亦将规定最低市值规定由1亿港元增至 1.5 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 3,000 万港元增至 4,500 万港元,以及将现金流规定由 2,000 万港元提高至 3,000 万港元。强制公开发售机制亦将被纳入,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 10%。香港交易所也建议取消创业板作为转往主板之「踏脚石」的做法,并列出创业板转板的申请程序。

影响

正值各科技公司如阿里巴巴及Sea Ltd.(前称Garena)选择在美国上市,香港交易所的创新板建议可被视为其决心去开拓更多发行人的种类,及作为诱因鼓励新经济公司在香港上市。

然而,创新板亦将带来一些法规及行政上的困难。方案提出的加速除牌机制可能触发由上市及除牌的膨胀情况引起的程序决堤。香港交易所亦须确保对投资者有足够的保护。创新板亦有机会导致发行人的整体质素下降继而影响香港的市场声誉。

除此之外,该等提案尚有产生混淆的风险-创业板一旦成为中级的板块将可能就此变得冗余,因此亦有需要特别留意每个板块的角色分配不会重叠。

纵使有不少挑战,经收集不同持份者及市场主导者回馈意见之协助下,创新版建议可能代表着香港紧握新经济未来发展之机遇以及继续保持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交易所目标于 2018 年初落实详细的创新板上市规则,并计划于 2017 年底发表创业板的咨询检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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