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及1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廉署」)执行了一项代号为「导火线」的联合行动。该行动旨在打击涉嫌内幕交易及贪污行为,涉案人士为三家持牌法团(包括两家证券行及一家对冲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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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动中,执法人员搜查了共14个地点,并拘捕了八名人士。被捕人士包括涉案持牌法团的高层人员以及一名中间人。调查人员怀疑,涉案证券行的高层人员涉嫌从该对冲基金管理公司的东主收取逾400万港元贿款。作为回报,他们涉嫌在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机密资料公布前,向该东主披露该等资料。
该对冲基金在掌握上述机密资料后,透过卖空及订立卖空股权互换合约,为其基金建立淡仓。当股份配售最终获公布时,相关股票的股价下跌,该对冲基金据称从中获利约3.15亿港元。
是次联合突击搜查是证监会与廉署之间最新的一次联合行动,其背后原因是金融犯罪日益复杂,以及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统一应对措施。从历史上看,证监会负责行政监管领域,而廉署则负责刑事调查领域。然而,两者之间的界限已变得愈发模糊;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并透过随后一连串的联合行动使这种合作模式得以巩固。为上市发行人、持牌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董事提供法律意见的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此统一执法机制的运作模式。
法例架构
联合行动模式的成效并非建立在权力的合并,而是依赖权力的平行与协调运用。2019年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一个框架,让一个机构的局限性得以由另一机构的能力来弥补。目前的执法方针采用「钳形攻势」策略,以系统性地瓦解复杂的犯罪网络。
- 证监会的强制权力:证监会的调查权力主要源自《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根据该条例第183条,证监会可强制要求某人出席会见并回答问题,这实际上凌驾了普通法中的缄默权。受调查人不得以可能导致入罪为由拒绝回答。
- 第187条的保障:尽管受调查人必须回答问题,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7条提供了法定保障:如果该人在回答前声明该答案可能会导致该人入罪,则该回答不得在刑事程序中接纳为针对该人的证据。然而,这种「使用豁免权」是有限的,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程序或纪律处分行动。
- 廉署的执法权力:廉署根据《廉政公署条例》(香港法例第204章)及《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运作,拥有逮捕权、将嫌疑人拘留最多48小时的权力,以及扣押旅行证件的权力。廉署在警诫下对嫌疑人进行会见,从而保留他们保持缄默的权利。
- 策略执行:在典型的「突击搜查」中,廉署执行搜查令并逮捕主要目标,以防止他们逃跑或销毁证据。同时,证监会向嫌疑人或其关联人士(例如经纪人或会计师)发出第183条通知,强制他们提供文件并回答问题。证监会收集的情报为廉署调查人员获取独立、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提供了路线图。
执法行动的演变
《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已从侧重于单一的贪污事件,演变为针对庞大且跨司法管辖区的犯罪集团。
- 首轮行动 – 海明珠行动与玉麒麟行动(2021年):《谅解备忘录》的首次重大考验发生在2021年夏天。「海明珠行动」针对一宗首次公开招股(IPO)贪污案。廉署拘捕了一名向包销商提供贿赂的高层人员,而证监会则搜查了办公室以获取上市申请的「书面记录」。「玉麒麟行动」则针对涉及可疑资金借贷的更复杂计划。该集团涉嫌贿赂执行董事以批准最终违约的虚假贷款,从而掠夺公司资产,行动中共拘捕了五名人士。
- 唱高散货计划(2022年):2022年,执法焦点转向结合了市场操纵、欺诈与贪污的“唱高散货”计划。2022年11月的一项标志性联合行动展现了此类打击行动的规模。证监会与廉署合共出动近200名人员,搜查了50个处所。该团伙利用香港上市公司复杂的交叉持股网络,牟取了高达1.91亿港元的非法收益。八名被捕人士包括涉嫌主脑、一名上市公司主席,以及三名持牌证券行的负责人员,他们涉嫌收受贿赂,以协助该计划进行股份配售。
- 三方合作模式(2023年):2023年10月,执法模式进一步扩大至包括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该行动针对涉嫌伪造1.93亿港元企业交易的上市公司。将会财局纳入专责小组,使监管机构能有效打击可能促成这些犯罪的公众利益实体(PIE)核数师。
- 跨界执法(2024年):2024年8月的「分界线行动」涉及证监会、廉署及澳门司法警察局,打破了利用澳门子公司可让犯罪集团躲避香港监管机构审查的假设。
司法态度趋严与战略准备
法庭对日益猖獗的复杂金融犯罪作出了回应,判刑日益严厉。2024年5月,原讼法庭对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了自《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以来最重的判刑,三名被告因操纵正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被判处4年4个月至6年8个月不等的监禁。
鉴于这些发展,采取积极主动的辩护策略势在必行。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必须优先考虑以下事项 :
- 预备突击搜查:当执法人员抵达时,必须核实搜查令的范围。受调查人士在与证监会及廉署人员交涉时,必须留意各项不同的法定责任。
- 数据卫生:确保保存所有数据,因为销毁证据是一项独立的控罪,且会被严厉起诉。法律顾问可协助受调查人士确定哪些数据可能受法律专业特权保护,从而拒绝向证监会及廉署披露。
- 应对会见矩阵: 由于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强制受调查人在证监会会见期间回答问题,因此在会见前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于保障受会见人的利益及避免披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资讯至关重要。对于廉署的会见,所作的任何陈述不应与向证监会提供的答案不一致,因为任何差异都可能被视为不诚实的迹象。
结论
随着执法行动变得更频繁、更复杂及更具惩罚性,金融咨询工作必须超越单纯的技术性合规,并应对金融犯罪及内部贪污等更广泛的风险。可以预见,证监会与廉署等监管机构开展联合行动的频率在未来只会增加。毫无疑问,这对于维持有序和廉洁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强而有力的发展。虽然这些合作提升了市场诚信及投资者信心,但同时亦创造了一个高风险的环境,金融参与者必须敏锐地意识到自身的法律义务及权利。
如欲讨论我们如何为您提供协助,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叶小铃律师、梁祺澧顾问律师或谢朗希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把资产转移到英国……就安全了吗?证监会首开先河,冻结涉嫌内幕交易者海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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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市场中普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司法管辖区就可以避开本土监管机构的执法。然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采取的一项史无前例的行动,彻底打破了这一幻想。
作为对企图逃避监管人士的严厉警告,证监会成功从英国法院取得了一项首创的临时资产冻结令,冻结了嫌疑人位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资产,这与在香港取得的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双管齐下。
这一事态发展标志着证监会在执法策略上的重大转变:地理边界作为限制证监会执法能力的屏障,作用已大大减弱。
背景:涉嫌「监守自盗」的内幕交易
2026年2月12日,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213条,从香港原讼法庭取得了一项全球性临时强制令(「香港命令」)。该法律程序针对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监管及规则执行部前助理副总裁陈政华先生(「陈先生」),以及他的两名姻亲林祖文先生(「林先生」)和周志光先生(「周先生」)。
证监会指称,在2020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先生滥用其职位,在至少24家香港上市公司对外公布消息前,获取了机密及对股价敏感的信息。这些公司中不乏知名企业,如SOHO中国、平安健康医疗科技(平安好医生)及利福国际等。
据证监会指称,陈先生通过其亲属持有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他涉嫌促使林先生代其进行交易。林先生亦涉嫌将来自陈先生的内幕消息透露给周先生,周先生随后也进行了相关股票买卖。这是一种典型,但也易被追踪的规避手段。
史无前例的跨境强制令
虽然上述涉嫌违规行为代表着掌握上市文件「上帝视角」的内部人士严重违反了信任,但本案真正的分水岭意义在于证监会的资产追回策略。
由于这三名嫌疑人已离开香港并将资产转移至海外,证监会并没有止步于在香港取得香港命令。在一项开创性的法律行动中,该监管机构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展开了法律程序,成功从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及财产法庭取得临时强制令(「英国命令」),冻结了陈先生及周先生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资产。
香港命令及英国命令禁止嫌疑人处置或减少其在香港及海外(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的资产价值,总额约为430万港元(陈先生和林先生的上限为合共3,709,566港元;周先生的上限为604,545港元)。
证监会新闻稿可在此处查阅。
成本效益分析:展现坚决执法的明确信号
纯粹从商业角度来看,这项执法行动的经济账令人瞩目。市场观察人士和法律界从业者都深知,在英国高等法院聘请外国律师并展开复杂的跨境诉讼,其相关成本很可能与目前被冻结的约430万港元相当,甚至远超于此。
那么,为什么证监会愿意耗费如此巨大的资源来追回相对有限的资金?
这很可能是一项旨在建立强大威慑力的战略举措。通过展示其愿意承担高昂的法律费用,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跨境追究违规者责任的意愿,证监会正在树立一个坚定的先例。其目的在于摧毁部分人士所依赖的心理「防火墙」——他们误以为,只要将自己或财富转移到英国等热门移民目的地,就能免受香港监管机构的追责。
此外,这一高调行动也有助于巩固香港金融市场的廉洁稳健,向市场证明监管机构将果断进行「大扫除」,并以最高标准向内部人士——尤其是像前港交所职员这样能够广泛接触股价敏感信息的人士——追究责任。
对市场参与者的启示
证监会成功运用跨境司法协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全球辐射力:证监会已证明其有能力将SFO第213条的效力延伸至境外,利用国际司法框架在全球范围内锁定资产。
- 离岸财富变得脆弱:转移至海外的财富不再是香港监管机构触及不到的盲区。英国法院愿意配合证监会,预示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可能采取类似的合作立场。
- 强大的市场监察能力:即使是通过亲属(本案中为姻亲)账户进行掩护,证监会依然能够察觉交易异常,这凸显了监管机构在数据分析和市场监察系统方面的高超技术。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能为您提供哪些协助
监管环境正变得越来越无国界化且执法日益严厉。在这样的环境下,依赖地理距离或司法管辖区分隔来寻求保护,无疑是一种具有缺陷的策略。
无论您是持牌法团、高管,还是拥有跨司法管辖区资产的个人,积极合规以及在任何监管调查初期立即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都至关重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及合规团队在处理复杂的证监会调查以及第213和214条程序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经常就以下事项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 回应证监会的法定通知及调查。
- 应对本地及全球强制令及其他法庭命令的复杂程序。
- 评估、起草及强化内部合规协议,以降低内幕交易及市场失当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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