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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新安排」),标志着跨境司法协作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新安排将在香港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后生效。
背景
自1999年以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民商事司法文书跨境送达一直通过法院之间的委托机制运作。在该机制下,香港法院将司法文书转交内地法院代为送达,反之亦然。
随着跨境往来日益频繁,相互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数量大幅增加。在此背景下,以下问题逐渐浮现:
- 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在许多情况下,拟送达对象已不在所提供地址或无法追踪。尽管内地法院可协助查找拟送达对象的最新地址,但该等尝试并非总能成功。
- 灵活性有限及程序复杂:香港当事人过去仅能通过法院转递方式在内地送达司法文书,缺乏其他正式认可的方式,导致程序欠缺灵活性。同时,法院委托机制涉及多层级司法行政程序,由下级法院提出的请求需逐级上报至上级法院后方可执行送达,造成时间延误及程序复杂。
多元化及并行送达机制
根据新安排,送达不再局限于法院之间的委托转递,以下送达方式亦获认可:
- 邮寄送达;
- 电子送达,例如传真、电邮及移动通信方式(前提为受送达人已明确同意或自愿提供电子送达地址);以及
- 通过获授权人士直接送达,包括法律代表或公证机构。
上述方式可同时采用。以最先实现的送达方式作为送达日期,从而显着提升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地送达的司法文书必须为中文。如原文件并非中文,须提供中文译本。
若上述方式未能完成送达,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在此情况下:
- 公告须刊登于在内地及香港均具有足够传播力及影响力的媒体;以及
-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证明
证明文件已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负责送达的法院出具的送达证明或证书;
- 受送达人在相关送达文件上的签收;以及
- 显示文件已被接收的电子系统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如受送达人在审理案件的法院中曾引用已送达的司法文书,或已按其内容采取行动,即可视为送达有效。
对涉及内地当事人的香港离婚案件的影响
新安排预计在涉及内地人士的离婚案件中具有实际意义。
虽然在婚姻诉讼中,将离婚呈请书及其他文件送达至境外一般毋须事先取得香港法院许可,但仍须遵守《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的相关规定。如无法将呈请书或其他文件有效送达至身在内地的答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诉讼程序可能被延误。
新安排有望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离婚呈请书的跨境送达,在涉及对方或有利害关系第三方不合作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尤其能够提升效率及程序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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