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改革建议的总结
经考虑1,253名来自各界回复者的咨询意见后,联交所将对上市要求作出以下主要修改:
- 首次公开招股发售及定价机制:
- 建簿配售部分的最低分配份额:
规定发行人将首次公开招股时初步拟发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
- 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选用机制A或机制B,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分配机制:
- 机制A:将现行分配及回补机制替换为以下公开认购部分的指定分配比例:
| 初订 分配份额 |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 | |||
| ≥15倍 至 <50倍 | ≥50倍 至 <100倍 | ≥100倍 | ||
| 分配予公开认购部分的发售股份百分比
|
5% | 15% | 25% | 35% |
- 机制B:引入新的机制选项,要求发行人事先选定一个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的比例,下限为发售股份的10%(上限为60%),并无回补机制。
- 公开市场规定
- 初始公众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
规定发行人于上市时符合以下最低公众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规定:
| 初始公众持股量门槛 | 初始自由流通量门槛 | |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
10%-25%之间不等的层级式百分比门槛(按相关股份类别上市时的市值厘定) | 10%及达5,000万港元 ( GEM: 1,500万港元)市值;或 达6亿港元市值 |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
| A+H发行人 | 10% ;或 达30亿港元市值 |
5%及达5,000万港元 ( GEM: 1,500万港元)市值;或 达6亿港元市值 |
新规定将于2025年8月4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及所有在该日或之后刊发上市文件的新上市申请人。
持续公众持股量建议的进一步谘询
因应市场对设立适当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意见,联交所亦就有关规定的详细建议展开进一步谘询。
| 现行规定 |
建议规定 | |
| 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 | ||
|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 无论何时,维持上市时的规定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时规定的任何较低百分比(初始规定门槛) | 无论何时,维持: 1. 初始规定门槛;或 2. 替代门槛: 10亿港元市值及10%公众持股量 |
|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
| · A+H发行人 | 由公众持有的H股必须达10亿港元市值或5%公众持股量 | |
| 公众持股量不足 | 若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的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便违反《上市规则》 | |
| 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后果 | ||
| · 违规责任 | 有责任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 | 有责任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及
不得采取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动 |
| · 停牌 | 若公众持股量不足,联交所有权指令发行人停牌 | 不会仅因公众持股量不足而停牌 |
| · 退市机制 | 停牌18个月( GEM:12个月), 即可除牌 |
若发行人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标记;及 若发行人未能于18个月( GEM: 12个月)内恢复公众持股量,即可除牌 |
| 报告公众持股量 | 在年报中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 | 在月度报告和年报中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并就实际公众持股量作额外披露 |
公众谘询期将于2025年10月1日结束。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