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

证监会发布声明助一带一路基建工程项目公司来港上市

背景

鉴于市场对中央政府所推出「一带一路」政策的浓厚兴趣,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7年4月发布了有关若干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事宜的相关声明。以往,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经常被证监会认定为具有与工程项目自身特殊的投资风险,因此在其申请上市过程中,证监会通常对其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公司适合在联交所上市。所以证监会此次发布该声明,旨在厘清对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的上市要求,从而吸引更多基建工程项目公司赴港上市,尤其是对符合「一带一路」政策的公司。

证监会声明内容

在声明中,证监会列明了在审核上市申请时将考虑的各项可能纾减拟上市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的风险状况的“加分”因素,若该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证监会在审核其上市申请时将会相应减少行使其酌情权以驳回该公司拟上市计划。

一、 相关的内地国营企业、主权财富基金、主要上市公司或于全球活跃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持有大量股权;

二、 基建工程项目已获具一定规模的内地、开发或国际银行承诺提供项目融资;

三、 工程项目资产所在地的政府直接参与项目或持有股权;及

四、 有关工程项目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方,或证监会有充分理由信赖可获取关于该公司于所属司法管辖区内活动的公开及非公开资料。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上述所列因素并非唯一准则,有关当局亦可提出其他考虑因素。同时上述因素也可能不会同时适用于任何一宗个案。

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豁免条件

另外,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为了在联交所获准上市,主板申请人一般须具备:(1)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业绩记录,及(2)符合有关最低财务标准要求(如盈利测试,即最近1年盈利至少达2,000万港元及前2年累计盈利至少达3,000万港元)。对于创业板申请人而言一般须具备:(1)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业绩记录,及(2)符合不同于主板的财务标准(比如其最近2年合计的日常经营业务现金流入至少达2,000万港元)。

然而,如果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基建项目公司的,若其符合下列的豁免条件,联交所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8.05B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接受较短的业绩记录期及/或豁免部分申请上市的财务标准要求。有关豁免条件的摘要载列如下: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豁免条件

– 上市申请人本身应是某项基建工程的其中一方,并有权兴建及营运该项基建工程(或有权摊分有关之营运权益)

– 上市时,除了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载的业务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业务

–  该等基建工程必须:

● 有政府授予的长期特许或授权(上市时必须有15年的剩余期限);及

● 具备相当规模 (申请人公司在该等工程的总资本承担当中,所占份额至少必须为10亿港元)

– 若有关公司参与多于一个工程项目,其大部分项目正处于尚未施工或施工阶段

– 大部份集资所得款额将用于资助工程建设,而并非用于偿还债务或购置其他基建工程以外的资产

– 在上市后的首3年内,上市申请人不能购入任何其他种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活动,导致业务性质改变,令业务与有关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订明的不符

– 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必须拥有所需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营运纪录以及财政实力,确保能完成有关工程并使其投入运作。 尤其是,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的业务和行业内拥有足够(至少3)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 联交所视乎情况而要求的额外文件及其他事项的披露,包括业务估值、可行性报告、敏感度分析及现金流量预测

注: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兴建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

影响

从现行的上市规则来看,香港监管机构高度重视保护散户投资者的利益,而证监会的声明表明了其进一步对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开放香港证券市场的意愿,特别是「一带一路」政策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司。基于上述及联交所设立创新板的建议,香港将可充分把握国家「一带一路」策略带来的金融服务业机遇,成为具吸引力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司亚洲上市平台,以及为弥合基建项目资金的缺口,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首选金融集资中心的地位,达到多赢互利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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