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香港交易所(「港交所」)发布了题为「《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早前,港交所于2019年12月发布了题为「检讨《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港交所亦就《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对于发行债务时于上市文件中须披露的资料,和发行人持续责任的要求发布了指引(「指引」)。
《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列明了发行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即债券发行)的上市制度(「专业债务制度」)。该制度已沿用八年,但并没有任何订明的披露要求,而港交所的审批范围亦只限于审阅披露是否符合资格规定,及有否在上市文件中载有订明的免责声明和若干其他陈述。港交所认为,现时为适当时机确保规则和监管方法继续得到市场的支持,并探索提高市场质量的措施。
我们在本更新将集中解读咨询总结中讨论的建议和实施安排。

新专业债务制度
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列出了其已采纳摘要,及其他建议的发展路向。《上市规则》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分别载于《咨询总结》附录三和附录四,并将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
下表总结了港交所对专业债务制度的主要回应:
| 回应范围 | 港交所的主要回应 |
| 资格规定 | ● 将资产净值规定由1亿港元增至10亿港元。
● 专业制度债务制度下的资格规定(「资格规定」)豁免持续适用于由中央政府(例如中国的中央部委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又或拥有多数股权的机构。 ● 增设1亿港元(或其他货币等值)的最低发行金额要求。有关建议不适用于不限量发行证券(指在获准上市后可继续认购或作进一步发行的债务证券发行)。 |
| 发行人关于目标投资者市场的声明 | 港交所建议要求发行人在上市文件的封面页明确指出,目标投资者市场仅是专业投资者。 |
| 刊发上市文件 | ● 发行人上市当日须在港交所网站刊载其上市文件。
● 港交所不允许发行人遮盖任何已刊发的上市文件的资料。 |
| 披露和审批 | ● 上市文件的披露及审批模式会维持不变。
● 港交所亦就具特定特点的债券(令若干债务证券变得「复杂」,详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1])和其他披露有关的事宜出具了指引。 ● 就按《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发行的债券(「第三十七章债券」)而言,不会对高净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披露标准。尽管如此,发行人在草拟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文件时,应考虑投资者通常预期有关文件内会载有哪些类型的资料。 |
| 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 将《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中「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改为包括高净值投资者,令「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将与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一致。 |
| 涉及REIT债券发行的发行人或担保人资格 | ● 让REIT发行人,或REIT担保人可分别按REIT资产及REIT财务数据评估其资格,前提是REIT发行人,或REIT担保人可追索REIT资产以履行其专业债务制度下的责任。
● 若相关REIT在港交所上市,可豁免 REIT 发行人、或REIT担保人的资格规定。 |
| 提升《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发行人及担保人持续责任 | ● 发行人或担保人须:
(1) 迅速回应港交所的查询; (2) 公布违约或导致/或涉及结业及/或清盘的事宜,包括以合約形式委聘的接管人或管理人作出与《上市規則》第37.47E(b)及37.47E(c)條当中所载事宜有关的「同等行動」; (3) 第三十七章债券停牌后须发布最新发展情况; (4) 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而非「立即」)公布避免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或可能对担保人履行其债务证券项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及 (5) 公布可能对其履行上市债务证券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资料。 ● 担保人须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37.44至37.53条所载的持续责任。 |
| 简化上市申请流程 | ● 现时提交组织章程文件及决议案的副本的规定,会改为要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就其正式注册成立、身份及授权提供书面确认提供书面确认。但根据《上市规则》第37.35(j)条项,如果属可换股债务证券,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仍须呈交相关股份的发行及上市的批准。
● 当前提交最近期刊发的财务报表的规定,将改为规定发行人(或发行人为了符合发行人资格规定而依赖的担保人)提交经审核财务报表,以证明其符合资格规定。 |
| 厘清补充上市文档的范围 | 补充上市文件须包括定价补充文件。 |
| 其它轻微修订 | 采纳多项轻微修订建议,以提高《上市规则》条文的清晰度,并更正印刷错误。 |
影响和结论
自上次对《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进行检讨的八年间,市场出现了重大发展,其中对散户投资者的保障以及部份第三十七章债务披露的适当性引起了市场的关注。本次检讨回应了保障投资者的需要,同时维持有效而合适的上市平台,从而促进香港债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改革的某些方面,例如提升持续责任和其他披露要求,必然会增加发行人的合规成本。新的「资格规定」也有可能导致轻资产发行人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债务证券难以在专业债务制度下上市。
尽管如此,市场的显著增长和扩张反映了这种简化的债务证券发行流程之吸引力。这次检讨可进一步增强公众的信心及刺激对第三十七章债务的需求,并提高香港债务资本市场的整体质素。

本文由本所企业融资部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撰寫。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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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非复杂及复杂产品》:https://www.sfc.hk/web/TC/rules-and-standards/suitability-requirement/non-complex-and-complex-produc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