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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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于2023年9月2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公司收购丶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合并守则》」)的建议修訂刊发咨询总结 (「咨询总结」)。证监会先前已在2023年5月19日刊发有关咨询文件(「咨询文件」)。
在截至2023年6月23日的咨询期间,证监会总共收到了12份来自公众的回应。在考虑了回应者提出的意见后,证监会采纳了咨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修訂案,其中进行了一些轻微修改。关于将要对《收购合并守则》进行的修訂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在咨询文件上的新闻快讯。上述修訂已于2023年9月29日生效。
证监会在咨询总结的附录2标注了对咨询文件中原始提案的几处修改,其中与咨询文件中有所不同的重要变更总结如下:
第2部:连锁关系原则
在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提议扩大规则26.1的注释8,目的是针对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就以下情况作出决定时将会考虑的因素,提供更佳的指引:如一个人或一组人取得或巩固第一间公司的控制权,而第一间公司持有第二间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那么是否须就第二间公司作出强制全面要约。鉴于市值有其客观性,以及是用来表示公司规模的公认指标,证监会采纳了市值作为其中一项比较参数。
因为有关修订有助釐清是否须作出连锁关系原则要约,建议加入的内容广受回应者的正面反馈。为应对其中一项意见,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进行了轻微修改,以釐清草案草拟过程中市值测试只有两间公司均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方属相关。
第3部:要约期及时间表(私有化行动及私有化交易中第60天的最后可能期限)
证监会建议对规则15.5作出修订,藉以将其惯常做法编纂为守则条文,即就第60天(一项要约就接纳而言须宣布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的延期给予同意,而该日期在经延迟后不会超过要约文件发送后的四个月,这与规则2.11的精神相符。尽管有一名回应者建议将「第60天」一词重新命名,证监会认为沿用该词有其可取之处因「第60天」普遍被市场理解为一项要约就接纳而言可宣布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鉴于有一条评论要求执行人员釐清规则15.5下的4个月期间应始于最初的要约文件的日期,还是任何修订要约文件的日期,证监会明确表示应始于最初的要约文件的日期,这亦与规则2.11的精神相符。
第5部:部分要约 (就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作出的同等基础的要约)
咨询文件第5部建议增加规则28.10,规定在部分要约中就可转换证券、期权及认购权作出规则13下的同等基础的要约,以纳入在部分要约中作出有关要约的这个市场惯常做法。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已对新规则28.10的建议措辞作出修订,而现实所指的是「同等基础的」要约而非「适当」要约,以釐清可转换证券的要约只需按与股份的部分要约相同的百分比作出。
第7部:杂项修订(场内股份回购的定义)
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场内股份回购应定义为仅限于必须藉着联合交易所的自动对盘系统来进行的股份回购,即买盘及卖盘须透过一个自动化系统来进行对盘。此外,回购其股份的公司及该公司的董事不应直接或间接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股份的卖方。证监会认为使用自动对盘系统来进行交易是一个良好的表面指标,显示有关公司及其董事没有涉及股份回购。
所有回应者均支持有关的建议修订,亦有一位要求证监会釐清,委任经纪进行股份回购这行为本身是不会令有关公司或其董事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卖方的。因此,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添加了以下注释:
「场内股份回购的定义的注释:
委任经纪进行股份回购本身不会令有关公司或其董事被视为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股份的卖方。」
分析和总结
为了增加市场对于规则执行的确定性,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对执行人员现有的做法编进规例,并在咨询总结中进一步进行了相关澄清。对于在《收购合并守则》的修订生效之前已经宣布的交易,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建议相关人士咨询执行人员,以寻求对各方公平的解决方案。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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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于2023年9月2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谘询文件」),以邀请公众就其建议GEM上市改革发表意见。
改革建议旨在提升GEM的吸引力,同时保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三大改革建议包括:(1)为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替代资格测试;(2)取消季度汇报规定;及(3)对GEM公司转版至主板引入全新的「简化转板机制」。是次谘询期为六周,直至2023年11月6日结束。
改革建议
首次上市规定
香港联交所留意到某些具高增长潜力公司因为大量投入研发工作而没有足够的净营运现金流入纪录,而GEM 的现金流规定或阻碍此类公司上市。参考北京证券交易所采纳「研发投入」作为上市条件其中一项标准的做法,香港联交所建议引入新的财务资格测试(「市值/收益/研发测试」),对象为从事大量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
在市值/收益/研发测试下,GEM 上市申请人须:
(a) 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b) 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至少为2.5 亿港元;
(c)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一(1)亿港元,而且收益并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收益录得有按年增长;及
(d)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 万港元,而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禁售期
在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壳股活动已经大致停止,故香港联交所认为无须再对GEM控股股东设置较长的禁售期。因此,香港联交所建议将GEM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招股后的禁售期由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
持续责任
为减低GEM 发行人合规成本,香港联交所建议将GEM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改成与适用于主板发行人的规定一致。
香港联交所提议删除GEM发行人的强制季度汇报规定,而季度财务汇报将改为GEM《企业管治守则》的其中一项建议最佳常规。因此,GEM发行人将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刊发年报;及
(b) 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
同样地,香港联交所建议要求GEM 发行人须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而非现时规定的45 天的较短期限)刊发该六个月期间的初步业绩公告。
为使GEM 发行人的监察主任及合规顾问持续责任与主板一致,香港联交所亦提出:
(a) 删除现时有关GEM 发行人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承担作为发行人的监察主任的规定;及
(b) 缩短GEM 发行人聘用合规顾问的年期至发行人刊发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而非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当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GEM有关合规顾问以下责任的规定也将被删除,包括:(1)对于委聘合规顾问期间就若干交易刊发的上市文件进行尽职审查,并处理联交所就此提出的问题;及(2)就此目的披露合规顾问的利益。
转板机制
随着先前GEM转往主板的「简化转板机制」在2018年被废除,香港联交所将GEM 重新定位为中型及/或小型企业(「中小企」)的「独立板块」。然而,基于多项市场质素改革已令香港的壳股活动大致停止,香港联交所认为现时是适当的时间重新引入「简化转板机制」,容许合资格的GEM发行人在无须(1)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2)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的情况下转往主板。
在新的「简化转板机制」下,拟申请转板的GEM发行人必须:
(a)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
(b) 已刊发作为GEM发行人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不变以及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根本性变化;
(c) 符合:
即使未能满足以上新的「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要求,GEM发行人仍可按现有规定申请转板。
分析和启示
上次针对GEM进行的重大改革已是2018年以提升GEM上市整体质素为目标的改革。然而,鉴于近年来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相比之下GEM的竞争力看似日趋下降,而从近几年缺乏新的GEM上市申请之现象也可见一斑。因此,市场上一直有着要求改革GEM的声音,以复兴其对于中小企的吸引力。
在这备受市场期待的改革建议中,香港联交所特别提出了重新引入「简化转板机制」。在尝试吸引新的GEM上市申请的同时,香港联交所亦似乎在制订改革建议时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以在促进融资活动和投资者保障之间取得平衡。至于此等改革建议能否有助于振兴GEM市场,则仍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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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应对有关未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日益增长的担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3年9月25日宣布引入一系列旨在加强信息传播和投资者教育的措施。
鉴于虚拟资产活动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和风险,自2017年起,证监会一直处于推行全面监管框架的前沿。证监会还通过从不同来源收集信息,包括市场新闻、媒体报道、与业界的频繁交流、投诉和社交媒体,以监控香港的虚拟资产活动并侦测在其监管范围内的潜在违法行为。证监会会将相关实体列入「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及适时将案件转介警方。
新的措施
证监会及其辖下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会」)一直联手教育和告诫投资者在不受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风险。近日的JPEX事件表明适当监管和信息传播对于维护市场信心的重要性。有见及此,证监会将会推行以下的措施:
| 公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 为确保资讯清晰、透明和及时发布,证监会会公布多份名单,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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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一份专门的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 证监会将加强并在其网站上清晰刊载一份专门的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该名单能协助公众识别潜在的欺诈平台及提高对相关风险的意识。证监会亦会考虑提供更多有关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资讯,从而让公众及早提高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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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出公众意识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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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投委会将推出公众宣传活动以教育及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它们旨在通过大众传媒、社交媒体、教育讲座等以加深公众对虚拟资产相关风险及潜在诈骗行为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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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情报收集及执法 | 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虚拟资产相关的不同业务的情报收集,并对怀疑违法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跟进和采取法律行动。因公众投诉是重要的情报来源,证监会鼓励公众就任何可疑活动透过网上投诉表格提出投诉。 |
分析和总结
凭借其全面的监管框架和积极主动的态度,证监会致力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信心,并促进香港第三代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发展。通过实施严格的措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和持份者合作,预期证监会将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创建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和尽力降低任何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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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于2023年7月2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联合通函(「通函」),列出为遵守向具备高资产净值及丰富知识或经验的高端专业投资者(「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精简程序(「精简程序」)。

背景
合适性评估是中介人就投资产品与客户的个人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配对的过程。 为说明应如何进行合适性评估及厘清预期标准,金管局于2020年12月23日发出《关于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常见问题》,证监会则于同日发出《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及有关复杂产品的规定的常见问题》。为向中介人提供处理高端专业投资者的进一步指引,金管局及证监会联合刊发了题述之通函。
在精简程序下,中介人无须为每项交易就高端专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目标及投资年期进行配对,亦无须就高端专业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和集中风险进行评估。 中介人可以依赖开立账户时或进行认识你的客户审查中所获得的客户资料,以评估客户是否符合高端专业投资者的资格。如果中介人合理地信纳该客户具备高端专业投资者的相关程度的知识或经验及亏损承受能力,则可以采用精简程序允许高端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投资产品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投资产品,例如杠杆式交易。
精简程序总结于下表:
| 一. 高端专业投资者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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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财政状况 | 高端专业投资者应在有关日期拥有:
(a) 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外币)的投资组合;或 (b) 不少于8,000万港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外币)的除主要住所外的资产净值。
注:就该指引而言,以持有投资项目为主要业务并由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端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法团,可被视为等同该等高端专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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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知识或经验 | 为合理地信纳高端专业投资者具备相关程度的知识或经验以理解被视为高端专业投资者所产生的风险,中介人应评估该高端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a) 持有会计、经济、金融财务或相关学科的学位或深造文凭; (b) 取得金融财务相关专业资格(如特许金融分析师、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认可财务策划师或其他同等资格); (c) 拥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从事金融界别专业工作不少于一年的相关经验(例如获发牌进行相关受规管活动);或 (d) 在过去三年内曾执行不少于五宗属相同产品类别的投资产品交易,其产品类别是根据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特点、特性、性质及风险程度所作出的分类(「产品类别」)。为避免疑义,高端专业投资者可透过以授权书等方式委任授权人士执行交易,及/或以联名户口内的交易,来累积所需的交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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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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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合资格投资交易
中介人仅应就在交易满足(1)产品类别;及(2)精简交易限额的投资交易(定义见下文)(「合资格投资交易」)要求时,以精简程序为高端专业投资者执行投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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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产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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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精简交易限额 |
举例来说,若考虑到该中介人为其所管理资产的总值只占其投资组合及 / 或资产净值的一小份额,高端专业投资者可订明较高 的精简交易限额。 |
| 三. 精简程序
中介人可就合资格投资交易精简其销售程序,以利便中介人遵守其须向高端专业投资者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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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的交易的精简程序 | 中介人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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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不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的复杂产品交易的精简程序 | 中介人无须:
中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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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精简程序的应用 | ||
| A | 对高端专业投资者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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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客户确认 | 在采用精简程序与高端专业投资者进行合资格投资交易前,中介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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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年度检讨 |
中介人在进行年度检讨时,应以书面形式提醒客户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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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要点
精简程序预计将为高端投资者和中介人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在进行每笔交易和投资变更之前,中介人不需要再进行全面的合适性评估。 在精简程序下,高端专业投资者将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市场情况,预期该程序将受到市场的欢迎,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高净值投资者。
然而,中介人应注意其负有主要责任以确保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并设有有效的内部监控,特别是对于保证金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产品。可以预见金管局和证监会的明确指引将利便中介人采用相称的精简程序,而同时不损害中介人遵守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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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7月21日刊发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发行人在中国内地监管规定更新后的规则修订及其他建议规则修订的咨询总结(「总结」)。该总结为联交所对其于2023年2月24日发表的咨询文件之回应(请见我们曾就咨询发布的新闻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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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外上市新规,中国发行人须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境外上市新规不再要求中国发行人遵循之前实施的强制性规定,即(i)将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从而取消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内资股和H股持有人的类别会议要求;以及(ii)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涉及H股股东的争议,从而删除相关的仲裁条款规定。《境外上市新规》还引入了新的备案制度,适用于内地公司在海外直接和间接上市以及其证券发行。
《上市规则》修订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2023年8月1日生效,修订内容概述于下表:

分析和启示
联交所已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以配合中国内地的监管规则,并确保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则与其他海外公司更为一致。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公司章程细则内有关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以及其他原本根据强制性规定制订的条文,直至及除非其修订公司章程已删除该等条文。一般而言,中国发行人如自愿建议修订公司章程以删除有关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则须根据其现有公司章程,分别在类别股东大会上取得内资股股东及H股股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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