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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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通函

证监会刊发有关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通函

2023年11月2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其认可投资产品的代币化在香港向公众发售的规定发出通函(「该通函」)。

背景

投资产品代币化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程序,以数码代币反映传统投资资产(如房地产、股票、债券或基金)的拥有权。另请参阅本所有关《香港数字资产和代币解读》的新闻快讯。这类代币在区块链网络上创建,以相关资产的数码形式,根据适用法规直接给予个人投资者、由获证监会发牌的中介人分发或在区块链参与者之间交易。

在香港,部分持分者已开始或正积极寻求证券和其他投资产品代币化,并期望代币化能提高产品效率,希望透过减少对中介人的依赖以降低运营成本,及经由新渠道接触个人投资者。

为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市场发展,证监会持续评估与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相关的不同建议。这些建议涵盖一系列活动,包括涉及代币化产品(如认购和赎回)的首次交易,以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代币化产品的二手交易。证监会认为,「透视」的方式适用于批准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首次交易。不过,这取决于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所有适用的产品授权要求,以及是否实施了额外的保障措施来应对与代币化事宜相关的潜在风险。

相反,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代币化后的二手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缜密的评估,以确保投资者获得非代币化产品一致的保障程度。考虑因素包括维持准确和即时的代币拥有权记录、为促进流动性的交易设备和市场参与者的预备、代币化产品的公平定价等。

有关首次交易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指引

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确保相关产品符合有关规定、法规和产品代码中列出的适用要求。该等要求涵盖各个方面,包括产品供应商的资格、产品结构、投资和运营标准、披露义务及持续合规责任。此外,相关代币化产品亦应符合证监会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刊发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代币化证券通函」)中的要求(请参阅本所关于代币化证券通函的新闻快讯)。

1. 代币化事宜

考虑到代币化产品在香港公开发售,以及通过适当记录准确反映投资者拥有权的重要性,无论是否有任何外包安排,产品供应商须对选用代币化事宜的管理和良好运营以及拥有权的准确记录负上最终责任。它们应确保妥善保存代币持有者在产品中的拥有权权益的记录,同时确保与相关服务供应商的操作兼容性。另外,它们还必须实施适当的措施,以识别、管理和降低网络安全风险,确保数据隐私,解决系统中断和恢复问题,并保持全面和稳健的业务连续性计划。

在利用区块链网络时,产品供应商应避免使用没有适当控制的无公共许可网络。反之,他们应该运用加密代币来实行额外控制。产品供应商必须确认并在证监会要求时向其证明,以令其满意的代币化事宜的管理和良好运营、拥有权记录保存及智能合约的完整性。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产品供应商应获取第三方审计或核查,以评估代币化事宜的管理和良好运营、拥有权记录保存及智能合约的完整性。此外,产品供应商应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取得令人信纳的法律意见,以支持其申请。

2. 信息披露

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要约文件应提供以下方面的明确信息:

(i) 代币化事宜,包括明确披露以链下或链上的交收作实;
(ii) 代币的拥有权表述,例如代币的法定拥有权和实际拥有权,以及产品的拥有权或权益;及
(iii) 与代币化事宜相关的风险,例如网络安全漏洞、系统故障、可能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技术缺陷、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有关现行适用法律的潜在挑战。

有关更多披露要求,请参阅代币化证券通函第 19 至 20 段。

3. 中介人与员工能力

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分销商,以及分销自家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是受监管的中介人,如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或注册机构。他们必须遵守现有规定、守则和指引中列出的相关要求,包括履行有关引导客户需求的义务,以及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评估。产品供应商还须向证监会确认,其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称职员工来操作和/或监督代币化事宜,并以合适的方式管理与拥有权和技术相关的新风险。

事先咨询和批准

拟向证监会寻求授权的具代币化特征的投资产品,必须事先咨询证监会。目前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代币化可能同样需要事先批准。举例来说,在香港的要约文件中披露证监会认可基金的新代币化单位/股份类别,并向香港公众销售该基金前,应获得证监会批准。

考虑到此领域变化莫测,证监会保留其权利,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针对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提供额外指引或施加进一步要求。

分析和总结

该通函载列证监会考虑容许向香港公众销售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规定。证监会对投资产品代币化的评估建议和支持,表明其对香港市场潜力的认可。代币化可提供各种机遇,如提升市场效率、降低成本及为投资者扩大投资产品渠道。除此之外,代币化或有助于简化流程,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

虽然证监会承认代币化的潜在好处,但同时也强调保护投资者和规管监督。证监会的目标,是在加快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发展,与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必要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在现时不断变化的局势下,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持续沟通,以及为防范风险保持警觉至关重要。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13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

引言

2023 年 11 月 2 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该通函」),以助厘清从事以上活动的中介人应达致的监管要求。该通函将取代证监会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该声明」)。

通函首先区分了「数码证券」和「代币化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数码证券被界定为在其证券生命周期中使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LT」)或类似技术的「证券」;而证监会把代币化证券归类为数码证券当中的一个分类,包括在其证券生命周期中采用DLT或类似技术的传统金融工具(如债券或基金)。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包括将现实世界资产或数码资产中的细分化权益以不同于传统基金的方式代币化,而有关安排属集体投资计划。

通函要点

代币化证券的性质
  • 现时管限传统证券市场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继续适用于代币化证券
  • 代币化证券的发售将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所规限
  • 中介人的行为亦受适用于证券相关活动的现行操守规定所管限

 

代币化引致的新风险
  • 证监会重申在监管证券代币化时将贯彻「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首要原则
  • 证监会亦提醒中介人管理涉及证券代币化的新风险,包括:
    • 拥有权风险(例如代币化证券拥有权的转移及记录);
    • 科技风险(例如分叉(forking)、区块链网络中断及网络保安风险)

 

在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时须予考虑的因素 中介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并根据所有可用资料对代币化证券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代币化证券的主要特点和风险

 

代币化证券的发行

  • 如中介人发行或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发行其拟买卖或提供意见的代币化证券,即使其将某些职能外判予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中介人仍须对代币化安排的整体运作负责
  • 在评估代币化证券的技术及其他范畴所涉及的风险时,中介人应对该通函附录A部所载的因素清单(非详尽无遗)加以考虑
  • 中介人在考虑最合适代币化证券的保管安排时,应从代币化证券的特点和风险的角度出发

 

就代币化证券进行买卖或提供意见,或管理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

  • 就发行人及参与代币化安排的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以及代币化安排的特点和其所引致的风险,中介人应进行尽职审查
  • 中介人应了解并信纳发行人及其第三方供应商/服务提供者的监控措施

 

须向客户提供的资料
  • 中介人应充分地披露与代币化证券相关的特定重要资料(包括代币化证券的风险),并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叙述有关资料
  • 中介人应向客户提供有关代币化安排的重要资料,例如:
    • 以链下或链上的交收作实;
    • 就代币化证券的转移所施加的限制(如有);
    • 在部署智能合约(如有)前是否已进行智能合约审计;
    • DLT相关事件的主要管理监控措施及业务延续计划;及
    • 保管安排(如适用)

 

关于证监会先前发表该声明的澄清 复杂产品分类

  • 某代币化证券是否复杂产品,乃取决于其相关传统证券的复杂性评估(中介人应采取「透视」的方式以评估复杂性)
  • 中介人应根据以下内容所载的因素评估代币化证券的相关传统证券,从而判断代币化证券是否复杂产品:
    • 《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第6章;及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5

 

仅限专业投资者的限制

  • 证监会认为没有需要施加「仅限专业投资者」的强制规定
  • 证监会提醒中介人,在《公司清盘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的规定,亦适用于向香港公众进行的代币化证券发售
  • 代币化证券的发售如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获认可,或不符合招股章程制度,便只可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或在任何其他适用豁免情况下进行

 

有关其他规定的澄清 管理可能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

  • 《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所指的「最低额豁免规定」,只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第53ZRA条所界定的虚拟资产
  • 证监会不会对管理投资于代币化证券并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施行《条款及条件》,但如有关投资组合同时投资于虚拟资产并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则作别论

 

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适用的保险/补偿安排

  • 为了符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第10.22段的规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设有获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从而为证券型代币的潜在损失提供保障;证监会可能基于个别情况而考虑将某些代币化证券从规定的保障范围中剔除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证明并令证监会信纳,一旦发生代币化证券遗失的情况,持有该等代币化证券的客户因此蒙受财政损失的风险可被有效缓解

 

数码证券相关活动
  • 若数码证券在网上平台分销,该平台必须经妥善设计,并设有适当的取览权及控制措施,以确保遵守可能适用于该等数码证券的销售限制
  • 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很有可能会被视为「复杂产品」
  • 中介人在进行与数码证券有关的活动前,应实施充分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通知证监会并向其提供资料
  • 中介人若有意进行涉及任何数码证券(包括代币化证券)的任何活动,应事先将其业务计划通知证监会的相关个案主任,并与他们讨论该计划

 

 

分析和总结

正如该通函所反映,证监会意识到金融市场对证券代币化的兴趣和潜在利益与日俱增。 随着越来越多中介人开拓证券代币化业务和分销代币化资产,管理相关风险的指引和明确规管实属必要。通过提供有关应对新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指引,证监会旨在促进代币化市场的稳健发展。

如阁下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 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30日

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受邀担任「实体资产代币化的市场机会」研讨会演讲嘉宾

2023年10月6日,本所合伙人﹑金融科技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受邀担任2023数字资产系列(DAS)研讨会的主题演讲嘉宾。本次研讨会主题为“实体资产代币化 (RWA) 的市场机会”,并于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举行。


本所合伙人﹑金融科技联席主管张源辉律师 (右一)

张律师以 “在Web3时代筹集资本” 为题发表演讲。他首先介绍了香港近期的交易以及全球RWA的重大发展,并就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STO)的交易结构、要求和挑战等方面分享见解。

在主题演讲后,张律师与其他演讲嘉宾包括高尔街集团(Coinstreet)创始人及行政总裁李尚信先生、德勤数字资产香港领导及合伙人吕志宏先生、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会长黄敏硕先生和Fusang营运总监何书能先生一同参与了研讨会讨论,进一步探讨了STO和RWA等热点话题。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观众的积极反响,吸引了超过80多名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参与者。


 

关于数字资产系列 (DAS) 研讨会:

DAS是由来自香港金融科技生态圈的行业领袖和从业员、法律及咨询界专业人士、监管机构和学者共同教授。DAS的目标是通过涵盖数字资产领域的关键主题,包括投资策略、资产管理、证券型代币、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代币(NFT)、监管框架与合规、稳定币、中央银行数位货币(CBDC)、去中心化金融(DeFi)、加密货币、企业管治和社会影响等,让公众更了解快速增长的数字资产市场环境并促进数字资产的大规模采用。

​如阁下希望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2023年10月17日

证监会刊发有关《公司收购丶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訂的咨询总结

 

引言

于2023年9月2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公司收购丶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合并守则》」)的建议修訂刊发咨询总结 (「咨询总结」)。证监会先前已在2023年5月19日刊发有关咨询文件(「咨询文件」)。

在截至2023年6月23日的咨询期间,证监会总共收到了12份来自公众的回应。在考虑了回应者提出的意见后,证监会采纳了咨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修訂案,其中进行了一些轻微修改。关于将要对《收购合并守则》进行的修訂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在咨询文件上的新闻快讯。上述修訂已于2023年9月29日生效。

证监会在咨询总结的附录2标注了对咨询文件中原始提案的几处修改,其中与咨询文件中有所不同的重要变更总结如下:

第2部:连锁关系原则

在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提议扩大规则26.1的注释8,目的是针对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就以下情况作出决定时将会考虑的因素,提供更佳的指引:如一个人或一组人取得或巩固第一间公司的控制权,而第一间公司持有第二间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那么是否须就第二间公司作出强制全面要约。鉴于市值有其客观性,以及是用来表示公司规模的公认指标,证监会采纳了市值作为其中一项比较参数。

因为有关修订有助釐清是否须作出连锁关系原则要约,建议加入的内容广受回应者的正面反馈。为应对其中一项意见,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进行了轻微修改,以釐清草案草拟过程中市值测试只有两间公司均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方属相关。

第3部:要约期及时间表(私有化行动及私有化交易中第60天的最后可能期限)

证监会建议对规则15.5作出修订,藉以将其惯常做法编纂为守则条文,即就第60天(一项要约就接纳而言须宣布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的延期给予同意,而该日期在经延迟后不会超过要约文件发送后的四个月,这与规则2.11的精神相符。尽管有一名回应者建议将「第60天」一词重新命名,证监会认为沿用该词有其可取之处因「第60天」普遍被市场理解为一项要约就接纳而言可宣布为无条件的最后日期。鉴于有一条评论要求执行人员釐清规则15.5下的4个月期间应始于最初的要约文件的日期,还是任何修订要约文件的日期,证监会明确表示应始于最初的要约文件的日期,这亦与规则2.11的精神相符。

第5部:部分要约 (就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作出的同等基础的要约)

咨询文件第5部建议增加规则28.10,规定在部分要约中就可转换证券、期权及认购权作出规则13下的同等基础的要约,以纳入在部分要约中作出有关要约的这个市场惯常做法。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已对新规则28.10的建议措辞作出修订,而现实所指的是「同等基础的」要约而非「适当」要约,以釐清可转换证券的要约只需按与股份的部分要约相同的百分比作出。

第7部:杂项修订(场内股份回购的定义)

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场内股份回购应定义为仅限于必须藉着联合交易所的自动对盘系统来进行的股份回购,即买盘及卖盘须透过一个自动化系统来进行对盘。此外,回购其股份的公司及该公司的董事不应直接或间接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股份的卖方。证监会认为使用自动对盘系统来进行交易是一个良好的表面指标,显示有关公司及其董事没有涉及股份回购。

所有回应者均支持有关的建议修订,亦有一位要求证监会釐清,委任经纪进行股份回购这行为本身是不会令有关公司或其董事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卖方的。因此,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添加了以下注释:

「场内股份回购的定义的注释:

委任经纪进行股份回购本身不会令有关公司或其董事被视为涉及招揽、拣选或识别股份的卖方。」

分析和总结

为了增加市场对于规则执行的确定性,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对执行人员现有的做法编进规例,并在咨询总结中进一步进行了相关澄清。对于在《收购合并守则》的修订生效之前已经宣布的交易,证监会在咨询总结中建议相关人士咨询执行人员,以寻求对各方公平的解决方案。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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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谘询文件

 

前言

 于2023年9月2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谘询文件」),以邀请公众就其建议GEM上市改革发表意见。

改革建议旨在提升GEM的吸引力,同时保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三大改革建议包括:(1)为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替代资格测试;(2)取消季度汇报规定;及(3)对GEM公司转版至主板引入全新的「简化转板机制」。是次谘询期为六周,直至2023年11月6日结束。

改革建议

首次上市规定

香港联交所留意到某些具高增长潜力公司因为大量投入研发工作而没有足够的净营运现金流入纪录,而GEM 的现金流规定或阻碍此类公司上市。参考北京证券交易所采纳「研发投入」作为上市条件其中一项标准的做法,香港联交所建议引入新的财务资格测试(「市值/收益/研发测试」),对象为从事大量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

在市值/收益/研发测试下,GEM 上市申请人须:

(a)     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b)     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至少为2.5 亿港元;

(c)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一(1)亿港元,而且收益并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收益录得有按年增长;及

(d)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 万港元,而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禁售期

在香港联交所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壳股活动已经大致停止,故香港联交所认为无须再对GEM控股股东设置较长的禁售期。因此,香港联交所建议将GEM控股股东在首次公开招股后的禁售期由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

持续责任

为减低GEM 发行人合规成本,香港联交所建议将GEM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改成与适用于主板发行人的规定一致。

香港联交所提议删除GEM发行人的强制季度汇报规定,而季度财务汇报将改为GEM《企业管治守则》的其中一项建议最佳常规。因此,GEM发行人将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刊发年报;及

(b)     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

同样地,香港联交所建议要求GEM 发行人须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而非现时规定的45 天的较短期限)刊发该六个月期间的初步业绩公告。

为使GEM 发行人的监察主任及合规顾问持续责任与主板一致,香港联交所亦提出:

(a)     删除现时有关GEM 发行人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承担作为发行人的监察主任的规定;及

(b)     缩短GEM 发行人聘用合规顾问的年期至发行人刊发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而非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当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GEM有关合规顾问以下责任的规定也将被删除,包括:(1)对于委聘合规顾问期间就若干交易刊发的上市文件进行尽职审查,并处理联交所就此提出的问题;及(2)就此目的披露合规顾问的利益。

转板机制

随着先前GEM转往主板的「简化转板机制」在2018年被废除,香港联交所将GEM 重新定位为中型及/或小型企业(「中小企」)的「独立板块」。然而,基于多项市场质素改革已令香港的壳股活动大致停止,香港联交所认为现时是适当的时间重新引入「简化转板机制」,容许合资格的GEM发行人在无须(1)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2)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的情况下转往主板。

在新的「简化转板机制」下,拟申请转板的GEM发行人必须:

(a)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

(b)     已刊发作为GEM发行人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不变以及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根本性变化;

(c)     符合:

  • i.          每日成交金额测试 – 「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转板申请人在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参照期」),须有至少50%的交易日达到最低每日成交金额门槛(建议为10万或5万港元);
  • ii.          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 – 「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转板申请人在参照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及
  • iii.          良好合规纪录 – 在转板申请之前12个月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皆有良好合规纪录。

即使未能满足以上新的「简化转板机制」下的要求,GEM发行人仍可按现有规定申请转板。

分析和启示

上次针对GEM进行的重大改革已是2018年以提升GEM上市整体质素为目标的改革。然而,鉴于近年来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相比之下GEM的竞争力看似日趋下降,而从近几年缺乏新的GEM上市申请之现象也可见一斑。因此,市场上一直有着要求改革GEM的声音,以复兴其对于中小企的吸引力。

在这备受市场期待的改革建议中,香港联交所特别提出了重新引入「简化转板机制」。在尝试吸引新的GEM上市申请的同时,香港联交所亦似乎在制订改革建议时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以在促进融资活动和投资者保障之间取得平衡。至于此等改革建议能否有助于振兴GEM市场,则仍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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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证监会将加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相关的信息发布及投资者教育

引言

为应对有关未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日益增长的担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3年9月25日宣布引入一系列旨在加强信息传播和投资者教育的措施。

鉴于虚拟资产活动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和风险,自2017年起,证监会一直处于推行全面监管框架的前沿。证监会还通过从不同来源收集信息,包括市场新闻、媒体报道、与业界的频繁交流、投诉和社交媒体,以监控香港的虚拟资产活动并侦测在其监管范围内的潜在违法行为。证监会会将相关实体列入「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及适时将案件转介警方。

 新的措施

证监会及其辖下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会」)一直联手教育和告诫投资者在不受监管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风险。近日的JPEX事件表明适当监管和信息传播对于维护市场信心的重要性。有见及此,证监会将会推行以下的措施:

 

公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为确保资讯清晰、透明和及时发布,证监会会公布多份名单,其中包括:

 

  1.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2. 「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列出根据法例要在指定限期内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称;
  3.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列出截至2024年6月1日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称;及
  4.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

 

发布一份专门的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证监会将加强并在其网站上清晰刊载一份专门的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该名单能协助公众识别潜在的欺诈平台及提高对相关风险的意识。证监会亦会考虑提供更多有关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资讯,从而让公众及早提高警觉。

 

推出公众意识宣传活动

 

证监会和投委会将推出公众宣传活动以教育及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它们旨在通过大众传媒、社交媒体、教育讲座等以加深公众对虚拟资产相关风险及潜在诈骗行为的认知。

 

加强情报收集及执法 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虚拟资产相关的不同业务的情报收集,并对怀疑违法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跟进和采取法律行动。因公众投诉是重要的情报来源,证监会鼓励公众就任何可疑活动透过网上投诉表格提出投诉。

 

分析和总结

凭借其全面的监管框架和积极主动的态度,证监会致力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信心,并促进香港第三代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发展。通过实施严格的措施、加强投资者教育,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和持份者合作,预期证监会将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创建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和尽力降低任何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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