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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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欣然宣布,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和曾浩贤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成就与杰出的客户服务,获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2025年度香港法律新星」。其中,曾律师更是连续第二年获此殊荣。此项荣誉彰显了二位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卓越贡献与杰出成就。
ALB是汤森路透旗下媒体,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评级机构之一。其每年评选的“香港法律新星”榜单旨在甄选并表彰香港地区最具发展潜力的新一代领军律师。获选者不仅需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与创新的解决方案,更需在业内展现出卓越的领导才能与对律师行业的坚定承诺。
罗启峰律师 |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史蒂文生黄私人客户
罗律师处理各种私人客户工作,包括家庭和婚姻事务,如离婚、子女纠纷、监护权、移居、及附属济助申请等,当中经常涉及跨境及跨国的管辖权纠纷。罗律师亦擅长处理有关信托咨询、遗产及继承规划、遗嘱草拟、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等法律服务。而在精神健康法律方面,罗律师协助客户向法庭申请成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之产业受托监管人及其他监护事宜。罗律师亦曾被法庭委任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之专业产业受托监管人。罗律师是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STEP)之正式会员、香港信托人公会之认可信托从业员、以及认可之家事调解员。
曾浩贤律师 |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中国事务, 企业及商业法、公司服务, 企业融资
曾律师在公司及商业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经验,包括上市前重组及投资、香港及美国首次公开招股、收购及合并、贷款及融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及私人企业的企业管治以及一般合规事宜。曾浩贤目前为1957 & Co (Hospitality)(股份代号:8495)、迈博药业-B(股份代号:2181)及宋都服务集团股份代号:9608)的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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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香港IPO市场于2025年上半年强势反弹,跃升为全球IPO集资排行榜之首。而在2025年第二季度,港股迎来了多家募资额庞大的IPO,其中恒瑞医药成为近五年港股医药板块最大IPO,而宁德时代更成为港股近年来发行规模最大的IPO项目。正在等待审批的递表企业超过了两百家。港股IPO市场的强劲表现,离不开联交所近期采取的连串IPO优化措施。联交所一方面努力提升上市申请审批效率,于2024年10月18日与证监会联合优化上市审批流程时间表;另一方面,持续推出新政吸引内地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继2024年9月降低了《上市规则》第18C章规定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门槛后,又于2025年第二季度与证监会联合推出了“科企专线”,进一步便利特专科技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的新上市申请。
基于此,本文分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系统梳理港股第二季度成功IPO企业的上市表现;第二部分则介绍便利新经济企业付港上市的18C章与科企专线的特色。本文力求为发行人、投资者与中介机构提供深入的市场观察与分析。
2025年第二季度,香港IPO市场呈现显著活跃态势,投资者热情空前高涨,体现在普遍超高的超额认购倍数及首日股价强劲表现上。这一市场热度引来各行业龙头企业争相布局香港上市计划。如此活跃的市场生态既是投资者对优质企业价值的认可,也彰显了香港作为连接全球资本与中国企业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具备的强大吸引力与独特优势。从数据看,这些新股平均超额认购倍数高达643倍,首日平均涨幅达30.02%,表明投资者对港股新上市企业热情高涨。在27家第二季度登陆港股的企业中,药捷安康的超额认购倍数最高,达3419倍,其首日涨幅也高达78.71%。沪上阿姨同样备受追捧,超额认购倍数达3616倍,首日涨幅为40.03%。新股的市场表现与基石投资者质量呈现明显相关性——拥有知名基石投资者的企业通常获得更高的认购倍数或更好的上市表现,如映恩生物拥有BioNTech等12家知名基石投资者,首日涨幅高达116.7%。而没有基石投资者参与的股份表现则相对逊色。行业方面,生物科技和先进硬件及软件类企业表现尤为突出,显示投资者对新经济行业的持续青睐,这反映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吸引力。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 | 上市日期 | 港股代码 | 超额认购倍数 | 上市首日股价涨跌幅 | 基石投资者 |
| 1. | 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先进硬件及软件 | 2025-06-30 | 09678 | 约91倍 | +44.59% | SensePower、臻一、润建国际 |
| 2. | 泰德医药(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6-30 | 03880 | 约301倍 | +0.65% | 石药、Welight Capital |
| 3. | IFBH Limited | 饮品(非酒精类) | 2025-06-30 | 06603 | 约2682倍 | +42.09% | UBS AM Singapore、Black Dragon、南方基金、广发国际、Harvest Oriental SP、工银理财等 |
| 4. |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钟表珠宝 | 2025-06-26 | 06168 | 约711倍 | +25.00% | 罗湖投资、永诚二号香港、Jump Trading、凯因家族办公室、Seraphim Advantage、君宜永信、灵宝黄金、广发基金 |
| 5. | 圣贝拉有限公司 | 保健护理服务 | 2025-06-26 | 02508 | 约193倍 | +33.74% | GIMM、华夏基金、JKKB、吴启楠、SS Morgan、敏睿、汪牵擎 |
| 6. | 颖通控股有限公司 | 美容护肤产品及服务 | 2025-06-26 | 06883 | 约34倍 | −10.42% | 无 |
| 7. | 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家用电器 | 2025-06-25 | 02619 | 约852倍 | −11.89% | 顺捷投资、興黃控股、云星科技 |
| 8. | 曹操出行有限公司 | 陆运 | 2025-06-25 | 02643 | 约20倍 | −14.16% | Mercedes-Benz、未来资产证券、无极资本、国轩香港、亿纬亚洲、RoboSense HK |
| 9. |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电器部件与设备 | 2025-06-23 | 02050 | 约747倍 | −0.13% | Schroders、GIC、景林资产、Green Better、Verition、钟鼎资本八期、工银理财、泰康人寿等 |
| 10. | 药捷安康(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6-23 | 02617 | 约3419倍 | +78.71% | 江北医药、康方生物科技、华盛敦行、药石地平线、科瓴安 |
| 11. | 佰泽医疗集团 | 保健护理服务 | 2025-06-23 | 02609 | 约24倍 | +42.18% | Harvest Oriental |
| 12.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添加剂 | 2025-06-19 | 03288 | 约918倍 | +0.55% | HHLRA、GIC、RBC、源峰基金、UBS AM Singapore、HSG Growth、佛山发展等 |
| 13. | 新琪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半导体产品及设备 | 2025-06-10 | 02573 | 约149倍 | +21.43% | Reynold Lemkins、合赢 |
| 14. | 容大合众(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先进硬件及软件 | 2025-06-10 | 09881 | 约275倍 | +42.00% | 香港临泰、曹柯、林小坚、中晟集团、李舒菡、Main Achieve、伍志发 |
| 15. | MetaLight Inc. | 广告 | 2025-06-10 | 02605 | 约274倍 | −30.30% | 无 |
| 16. | 手回集团有限公司 | 多元化保险 | 2025-05-30 | 02621 | 约990倍 | −18.19% | 海泰香港、韬越实业 |
| 17. |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纸制品 | 2025-05-27 | 02603 | 约49倍 | +39.06% | Timber Kangaroo、昱龙国际、沈臻宇 |
| 18. | 派格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5-27 | 02565 | 约743倍 | −25.90% | 益泽康瑞 |
| 19.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制药 | 2025-05-23 | 01276 | 约454倍 | +25.20% | GIC、Invesco Advisers、UBS AM Singapore、Cordial Solar、Hillhouse、Millennium ICSA、Oaktree |
| 20. | Mirxe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5-23 | 02629 | 约25倍 | +28.76 % | 北京浔瑞、Evergreen Gate |
| 21.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池产品 | 2025-05-20 | 03750 | 约151倍 | +16.43% | 中石化(香港)、KIA、HHLRCF, L.P.、上海高毅及CICC FT、Perseverance Asset Management、Zenith Hop等 |
| 22. | 绿茶集团有限公司 | 餐馆食肆 | 2025-05-16 | 06831 | 约317倍 | −12.52% | 无锡紫鲜、安吉两山、Action Chain、正大、华置、无锡合翔、无锡绿聊、无锡琴雨 |
| 23. |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池产品 | 2025-05-08 | 02865 | 约3倍 | +20.09% | 珠海高景、现代直投 |
| 24. | 沪上阿姨(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饮品(非酒精类) | 2025-05-08 | 02589 | 约3616倍 | +40.03% | 盈峰控股、华置 |
| 25. | 博雷顿科技股份公司 | 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 | 2025-05-07 | 01333 | 约198倍 | +38.33% | 香港欣威、长风基金 |
| 26. | 映恩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制药 | 2025-04-15 | 09606 | 约115倍 | +116.7% | BioNTech、LAV Star、Lake Bleu Prime & Innovation、TruMed、富国基金/香港、易方达基金管理/香港、汇添富基金、盘京基金、MY Asian、EMHCP、WWHCP、苏州苏创 |
| 27. | 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电池产品 | 2025-04-14 | 03677 | 约2倍 | +1.45% | 江苏国企混改基金、苏州高端装备基金、东南投控 |
| 平均值 | 643倍 | +30.02% | |||||
根据港交所“上市申请进展报告”的最新公开数据(截至2025年7月31日),排队中的主板IPO申请为207家,GEM为9家,合计216家。已通过上市委员会聆讯、但尚未挂牌的主板申请为9家,GEM为0家,合计9家。
自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后,港股上市审批显著提速。若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新上市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或《上市规则》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及指引,则该申请属于“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证监会与联交所各自最多发出两轮监管意见,并承诺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重大监管关注事项的评估。若申请人已于A股上市,预计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且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证监会与联交所能够确认申请人在递交新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则申请人属于“合资格A股公司”,该评估时限进一步压缩至分别一轮监管意见及不多于30个营业日。如证监会和联交所评估过程中发现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则按“需时较长的申请”路径处理,监管部门将与保荐人积极沟通直至问题解决。
措施落地后成效明显——联交所上市审批中位时间由2022年的61个营业日[1]缩短至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12个月的平均28日。审批效率提升不仅体现在统计数据上,也反映在工作节奏上:有投行反映港交所与证监会如今在周末及公众假期亦会致电讨论首轮书面问询,甚至在非工作时间持续跟进,确保申请人充分理解反馈并加速修订材料。[2]
联交所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引入《上市规则》第18C章,为技术成熟度尚处早期、但科研壁垒高且商业化路径清晰的特专科技公司开辟专属上市通道,并且于2024年9月进一步降低了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门槛,协助香港巩固国际科创金融枢纽地位。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5章列明了第18C章聚焦的特专科技行业名单(可能不时更新)及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名单(非详尽无遗)。
| 特专科技行业 | 描述 | 可接纳领域 |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由云端运算及大数据分析支援的软件、平台及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 云端服务、人工智能 |
| 先进硬件及软件 | 利用先进技术推行新硬件及软件开发 | 机器人及自动化、半导体、先进通信技术、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先进运输技术、航天科技、先进制造业、量子信息技术及计算、元宇宙技术 |
| 先进材料 | 生产或整合新材料或经大幅改良的材料,以提升传统材料的表现 | 合成生物材料、先进无机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纳米材料 |
|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 利用天然资源生产能源,及为支援有关生产而发展网络与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提升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使用及/或能源效率的程序 | 新能源生产、新能源储存及传输技术、新绿色技术 |
| 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 应用于农业、耕种及食品加工活动的食品及农业技术 | 新食品技术、新农业技术 |
对于不在上述名单的申请人,可以向联交所提交申请查询其是否具备可接纳的特质,可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名单。
港交所将特专科技公司按其收益和市值又分为已商业化公司(Commercial Company)、未商业化公司(Pre-Commercial Company)两类,适用差异化审核与持续义务,令更多硬科技企业得以借助港股平台加速成长。
| 已商业化公司 | 未商业化公司 | |||
| 最低预期市值[3] | 至少达40亿港元 | 至少达80亿港元 | ||
| 最低收益和营运资金要求[4] |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 |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不到2.5亿港元;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以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包括一般、行政、营运及研发开支)的至少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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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及营业连续性 |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业务至少3个会计年度(可能接纳较短的营业纪录期,但申请人应尽早咨询港交所);上市申请日期前12个月以及直至紧接发售及/或配售成为无条件之前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联交所可能按个别情况豁免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方式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遵守有关拥有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 |||
| 研发年限最低要求 | 上市前已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至少3个会计年度 | |||
| 研发开支金额最低要求[5] | 占营运开支至少15% | 占营运开支至少30%(如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5亿港元但少于2.5亿港元);占营运开支至少50%(如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少于1.5亿港元) | ||
| 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要求 | 必须已获得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 | |||
|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 | 预期上市时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占上市时已发行而超额配售前股本百分比 | 上市时预期市值(港元) | 预期上市时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总额占上市时已发行而超额配售前股本百分比 | |
| 60亿或以上但少于150亿 | 20% | 100亿或以上但少于150亿 | 25% | |
| 150亿至300亿 | 15% | 150亿至300亿 | 20% | |
| 300亿或以上 | 10% | 300亿或以上 | 15% | |
|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要求[6] | 2至5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合共持有申请人≥10%的已发行股本;或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金额合计≥1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须至少2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符合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各自持有申请人≥3%的已发行股本;或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金额各自≥4.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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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分配要求 | 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股份总数至少50%分配予独立机构投资者; 散户投资者最低分配额占首次公开招股发售股份总数百分比:初定分配份额-5%;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为10至50倍-10%;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超过50倍-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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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流通量要求 | 上市后的自由流通量至少达6亿港元(须为没有任何发售限制的股份) | |||
| 发售规模要求 | 联交所预期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会进行有相当规模的发售(包括配售部分与公开认购部分);若有关发售的规模不足以于上市后维持流通量,或因其他原因引起有关市场秩序的疑惑,联交所保留不批准其上市的权利 | |||
| 禁售期 | 控股股东和关键人士:12个月; 现有投资者:6个月 |
控股股东和关键人士:24个月; 现有投资者: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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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披露要求 |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港交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商业化公司收益门槛2.5亿港元 | |||
香港资本市场推出《上市规则》第18C章后,迎来新一波特专科技企业上市热潮,进一步提升了香港市场的吸引力。截至目前,已有三家企业成功通过18C章上市。这些企业虽在超额认购和首日表现上呈现差异,但均体现了市场对前沿科技的热忱。目前还有12家企业已披露通过18C章递表,反映出越来越多新经济企业正考虑借助港股平台加速发展。以下是成功通过18C章上市企业的详细情况:
| 成功通过18C章上市企业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上市日期 | 港股代码 | 超额认购倍数 | 上市首日涨跌幅 | 基石投资者 |
| 1. | 晶泰控股有限公司 | 2024-06-13 | 02228 | 约103倍 | +9.85% | Successful Lotus、IntelliMed、Mammoth Medical Solutions、海棠一号、Bradley L. Pentelute、Ginkgo Fund I、百奥赛图、法盛资本等 |
| 2. | 黑芝麻智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2024-08-08 | 02533 | 约2倍 | -32.51% | 启城发展、Joyson Electronic USA |
| 3. | 深圳市越疆科技有限公司 | 2024-12-23 | 2432.HK | 约9倍 | +0.74% | 无 |
虽然目前港股IPO并无专门的“科技伦理准则”;但在生物科技临床伦理、董事会ESG职责及中介机构胜任要求中已隐含伦理合规框架。对18C申请人而言,最佳做法是在招股书与ESG报告中主动披露算法治理、数据伦理与用户影响评估,借此满足监管对“高标准商业道德”及“伦理惯例”的原则性要求并降低未来问询压力。
特专科技公司往往依赖大数据与云计算。香港证券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将核查企业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性及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全流程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特别关注是否触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在递表前完成网络安全审查。申请人应尽早建立并严格执行技术可控的网络安全内控体系,确保责任制度落地,有效防范数据合规缺口、网络攻击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被列入出口管制或实体清单的企业并非自动失去港股上市资格,但港交所将“视乎个案情况评估是否放行”。港交所将按2019年《制裁风险指引》(HKEX-GL101-19)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4章评估公司受制裁范围、制裁对公司业务的具体影响、公司降风险措施的有效性。视制裁活动的等级,公司可能被要求必须获得额外法律意见、停止相关活动、采取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强化披露甚至可能被拒绝上市。因此,面对潜在制裁风险,18C申请人须先行开展全面的法律与商业影响评估,制定可操作的缓解方案并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相关细节,以证明其上市活动既符合适用制裁法规,也不会损害港交所声誉或投资者利益。
联交所与证监会于2025年5月6日联合官宣推出“科企专线”,专为有意通过第18A章赴港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及第18C章赴港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提供及早、量身定制的“手把手”上市筹备指引服务。有意与联交所通过科企专线沟通的准申请人可在正式递交A1表格上市申请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科企专线旗下上市科提交“科企专线—查询表格”及M119补充材料。
为降低早期发展阶段或尚未商业化推出产品的公司过早和长期披露运营战略、专有技术和上市计划所带来的竞争与市场风险,科企专线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保密形式递交上市申请。但若申请人计划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须依《上市规则》第12.01C条要求,在刊发聆讯后资料集的同一天将整体协调人公告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司相关资料仅在通过聆讯后公开,期间联交所会要求申请人严格保密,若出现泄密情况,联交所在综合考虑泄密原因及程度、泄密信息的重大性、批准保密条件是否仍适用等情况后,可能行使酌情权撤回申请人的保密资格,并要求申请人重新遵守刊载申请版本及/或整体协调人公告的要求。
联交所已成立具备《上市规则》第18A章及18C章上市申请审批和指引经验的专业团队,提供“前置辅导+个案诊断”双重服务:一是公司查询后,上市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给出初步回复,并与公司面对面剖析上市资格及合适性的具体要求;二是就《上市规则》条文的理解和相关特定个案问题,潜在申请人在早期即可获得与港交所直接讨论的机会并获得初步指引。此类“非正式预沟通”提高了问询效率,降低了沟通成本,亦有助发行人与保荐人及早了解适用的上市规则,完善申请材料。
在治理结构方面,生物科技公司与特专科技公司若分别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18A章及第18C章的规定且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WVR structure)上市,将自动被推定为已符合《上市规则》第8A章创新产业公司规定及外界认可规定。然而,申请人仍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A章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2章的其余适用规定。
随着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持续优化审批流程,众多潜在发行人预计将充分利用“科企专线”及18C上市规则,把赴港上市纳入优先战略选项。优质科技密集型企业的批量涌入将使香港资本市场的投资标的更为多元,吸引全球资金积极配置,显著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与流动性,并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新经济企业应抓住这一风口,在专业顾问团队的指导下及早完成上市前法律架构搭建与合规梳理,并于递表阶段确保申请文件的精准准备和高效沟通。
注:本文由WiseLaw (wiselaw-hk@wiselawai.com) 提供数据研究服务。
本文由本所企业融资部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郑钰茵律师、刘砚枫律师、谢庆伦律师、黄汉雄律师及黄虹博士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劳恒晃律师、曾浩贤律师、郑钰茵律师、刘砚枫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1] 见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4-07/doc-inesincv4492075.shtml?cre=tianyi&mod=pchp&loc=3&r=0&rfunc=8&tj=cxvertical_pc_hp&tr=12
[2] 见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marketresearch/2025-07-09/doc-infewcvu1399777.shtml
[3] 依据《证监会与联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规定作短期修改的联合公告》,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的实施期内短暂下调: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及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见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4/240823news?sc_lang=zh-HK
[4] 只计算申请人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所产生的收益,不包括来自申请人其他业务分部的任何分部间收益,或附带的、偶然产生的、由其他业务产生的收益,或由账面交易所产生的收益。
[5] 在衡量是否达到上述的适用百分比门槛时,上市前3个会计年度中须有至少2个会计年度每一年都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而且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也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
[6] 见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0324news?sc_lang=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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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协助Garden Stage Limited(NASDAQ:GSIW)(「Garden Stage」)于2023年12月1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外,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作为Garden Stage的香港法律顾问,成功协助Garden Stage完成了共计35,553,820普通股和通过行使2,862,525普通股的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注册直接发行,每股定价为0.11美元,此次注册直接发行的总收益约426万美元。
Garden Stage通过其全资经营子公司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这些运营子公司是以香港为基地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i)配售和承销服务;(ii)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及(iii)资产管理服务。
本所合伙人劳恒晃律师、合伙人曾浩贤律师及郭俊杰高级律师担任Garden Stage在注册直接发行的香港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香港法律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劳恒晃律师或曾浩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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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ALB)近日揭晓其2025年度香港法律大奖入围名单。史蒂文生黄及合伙人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表现与市场影响力,荣获10项大奖提名。
ALB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彰过去一年在香港市场上取得卓绝成就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企业内部法务团队。本届颁奖典礼将于2025年9月12日在香港隆重举行,届时将揭晓最终获奖名单。
律所类大奖提名
个人类大奖提名
交易类大奖提名
南山铝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及全球发行
2025年7月4日至5日﹐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受邀出席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的首届中部地区律师行业发展交流会,并作为演讲嘉宾分享专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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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流会由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六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承办,以“聚势促崛起,聚力向未来”为主题,吸引了中部地区六省律师协会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代表及律师同仁等200余人参会。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建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国安主持开幕式。
在“涉外法律服务”主题交流环节,张律师发表题为《中国企业赴港上市、出海攻略解读》的主题分享,深入探讨上市IPO、企业出海攻略、涉外律师担任的角色等热点议题,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建设性建议。
本次会议是中部六省律师行业首次以区域协同为目标的高规格交流活动,紧扣国家“中部崛起”的重大战略决策,聚力贡献服务中部地区崛起的行业智慧,为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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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改革建议的总结
经考虑1,253名来自各界回复者的咨询意见后,联交所将对上市要求作出以下主要修改:
规定发行人将首次公开招股时初步拟发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选用机制A或机制B,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分配机制:
| 初订 分配份额 |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 | |||
| ≥15倍 至 <50倍 | ≥50倍 至 <100倍 | ≥100倍 | ||
| 分配予公开认购部分的发售股份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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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 | 25% | 35% |
| 初始公众持股量门槛 | 初始自由流通量门槛 | |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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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之间不等的层级式百分比门槛(按相关股份类别上市时的市值厘定) | 10%及达5,000万港元 ( GEM: 1,500万港元)市值;或 达6亿港元市值 |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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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发行人 | 10% ;或 达30亿港元市值 |
5%及达5,000万港元 ( GEM: 1,500万港元)市值;或 达6亿港元市值 |
新规定将于2025年8月4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及所有在该日或之后刊发上市文件的新上市申请人。
持续公众持股量建议的进一步谘询
因应市场对设立适当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意见,联交所亦就有关规定的详细建议展开进一步谘询。
| 现行规定 |
建议规定 | |
| 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 | ||
| · 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发行人(并非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 无论何时,维持上市时的规定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时规定的任何较低百分比(初始规定门槛) | 无论何时,维持: 1. 初始规定门槛;或 2. 替代门槛: 10亿港元市值及10%公众持股量 |
| · 无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
| · A+H发行人 | 由公众持有的H股必须达10亿港元市值或5%公众持股量 | |
| 公众持股量不足 | 若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的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便违反《上市规则》 | |
| 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后果 | ||
| · 违规责任 | 有责任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 | 有责任恢复公众持股量并刊发公告;及
不得采取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动 |
| · 停牌 | 若公众持股量不足,联交所有权指令发行人停牌 | 不会仅因公众持股量不足而停牌 |
| · 退市机制 | 停牌18个月( GEM:12个月), 即可除牌 |
若发行人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标记;及 若发行人未能于18个月( GEM: 12个月)内恢复公众持股量,即可除牌 |
| 报告公众持股量 | 在年报中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 | 在月度报告和年报中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并就实际公众持股量作额外披露 |
公众谘询期将于2025年10月1日结束。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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