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席2016 Interlaw亚太区域会议

本所合伙人林丽嫦律师于2016年3月17至20日出席了于越南河内举行的Interlaw亚太区域会议。

会议主题为’一体化之窗’(Windows for Integration) ,重点探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 。TPP成功连接了12个经济体,占全球生产总值百分之四十,亦为亚太区带来连串双方或多方的自由贸易协议。是次会议有约50位成员事务所代表出席。

林律师亦出席了其它专题讲座,重点主讲者包括Vo Tri Thanh博士(CIEM/Economist副领导)和Dinh Thi Quynh Van 女士 (PwC Vietnam执行董事)。穆勒(Møller PSF Group)的Kevin Doolan先生亦发表了有关全球性客户发展的演讲。

出席者认为是次会议提供了很多有用信息,亦期待在本年稍后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夏洛特和马耳他瓦莱塔的会议,及最后于日本东京举行周年大会中聚首。


Vision & Associates Legal营运合伙人Pham Nghiem Xuan Bac先生作开幕陈词


左起: 本所林丽嫦律师(前Interlaw亚太区会议成员及副主席), Andy Richter先生(前Interlaw亚太区会议成员)及Alesia R. Daniels女士(现任Interlaw经营主管)


开幕议式中的传统越南音乐表演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详情,请联络本所林律师

2016年3月16日

史蒂文生黄举办打击洗钱法律研讨会

2016年3月16日,本所于座落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的新办公室举行打击洗钱法律研讨会。我们很荣幸邀请到Andrew Radcliffe御用大律师向超过40名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就这个与各行各业专业人士息息相关的题材分享经验及进行深度剖析。讲座获得观众热烈反响,在问答环节中大家讨论有关打击洗钱的实务措施及打击洗钱相关法律在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发展等议题。

 Andrew Radcliffe御用大律师向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讲解

Andrew Radcliffe御用大律师隶属伦敦首屈一指的刑事大律师事务所2 Hare Court, Temple。他专长于白领犯罪,获Chambers and Partners评定为顶尖的金融犯罪领域执业者。他于商业犯罪拥有丰富经验,处理的案件涉及洗钱、内幕交易、合谋定价、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

 由右至左:Andrew Radcliffe御用大律师、本所合伙人郑炎潘律师及林丽嫦律师、Robert Hanson博士

2016年3月12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合肥高峰论坛暨锦天城合肥分所开幕仪式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出席了锦天城合肥分所开幕仪式及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主办的高峰论坛。本次论坛以金融及资本市场为主题,介绍有关证劵市场及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热点问题。

吕志豪律师亦为本次论坛进行题为「中国企业赴香港上市的必要条件」的演讲。出席者反应热烈,纷纷与吕律师讨论有关的问题。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6年3月11日

史蒂文生黄在上海中心大厦举办首次海外资产配置及保护专题演讲

2016年3月1日,中国联营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率先入驻上海中心大厦。上海中心大厦是亚洲第一高楼,配套世界最快的电梯设施。现虽仍未正式对外开放。但在3月11日,我们特邀中国部分有名的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及信托机构首先参观指导。共邀约12个机构,到场人员接近40人。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女士就海外资产配置及保护展开了分享。主要围绕家族信托对中国客户的影响及家族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详细讲解,并介绍其他海外资产配置工具为客户提供规划,也分享了个别真实的案例,理论和实操并重。现场气氛热烈。最后特别感谢联营所锦天城行政部对我们此次活动的配合与支持,使得讲座能顺利如期举行。

2016年3月9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出席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周年晚宴

2016年3月9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徐凯怡律师出席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东亚分会)第41届周年晚宴,晚宴于香港会所举行。

学会主席(国际)拿督Sundra Rajoo教授获邀为演讲嘉宾。Sundra Rajoo教授曾于多宗跨境及本地仲裁案件出任仲裁庭主席、仲裁庭成员及单一仲裁员,并在多家国际仲裁机构及组织身居要职。

由左至右:Sundra Rajoo教授、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东亚分会) 委员会成员Mary Thompson女士、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东亚分会)主席梁伟强大律师、徐律师

超过2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学会成员于晚宴交流及互动,并藉此机会就学会的服务提出意见,务求令学会更上一层楼。

徐律师与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澳洲分会)主席Albert Monichino御用大律师合照

徐律师为英国特许仲裁司学会院士。徐律师是本所诉讼及争议排解部门的主管律师,并于仲裁(国际及本地)、商业诉讼及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2016年3月7日

法庭承认及协助外地清盘人之权力

法庭于Re G Ltd [2016] 1 HKLRD 167阐述香港法庭承认及协助外地清盘人时享有的权力。

呈请人 (“P”) 要求将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 (“G”) 清盘,理由为该公司无力偿债。与此同时,P要求提早进行有关在香港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的聆讯。在2015年10月2日的聆讯,法庭得悉G已经在开曼群岛申请将自己清盘,而委任临时清盘人的聆讯会在2015年10月8日进行。鉴于没有迫切需要在香港委任临时清盘人,法官押后P的申请,以等候开曼法院作出判决。2015年10月8日,G的申请未受反对,开曼法院委任KPMG为开曼群岛及香港的临时清盘人。

法庭驳回P的申请,表示公司清盘令的呈请理应最适宜在公司注册地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然而,法庭可以酌情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27(3)条清盘非注册公司,相关情况如下:(a) 如公司解散或已停业,或只为将事务结束而继续营业;(b) 如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c) 如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法庭强调,在普通法项底下,若无力偿债公司于其注册地清盘,而该注册地有着与香港接近的清盘机制,香港法院便有权承认及协助该无力偿债公司的外地清盘人,赋予他们与本地清盘人接近的权力。倘若外地清盘人认为有需要向香港法庭寻求承认及协助,最直接的方法为从当地法院取得请求书,然后以书面形式单方面申请认可令。

另外,如果清盘人认为适宜在香港将外国公司清盘,而又能证明有关呈请符合评定呈请的准则,便可申请清盘令。如有需要,在法庭对呈请作出判决之前,清盘人还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被委任为香港临时清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