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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政府已确认,《稳定币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2]要求在香港发行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或与港币挂钩的稳定币发行人需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牌照。
《稳定币条例》概述
《稳定币条例》将香港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与国际标准接轨,遵循“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
该条例为与“指明稳定币”相关的活动制定了监管框架。指明稳定币是一种用作交易媒介的虚拟资产,参考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如港币)金管局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以维持稳定价值。[3]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的发行人必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并持续遵守全面的要求。
牌照制度的关键条款
《稳定币条例》为指明稳定币的发行、提供和营销引入了全面的监管框架。以下是主要条款:
牌照要求
从事以下活动的任何人士必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
此外,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其进行或看似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活动,均需申请牌照。
持牌发行人的要求
申请人需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最低标准以获得金管局颁发的指明稳定币发行牌照: – [4]
提供限制 《稳定币条例》不仅监管指明稳定币的发行,还规定了认许提供者,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在新制度下,由金管局持牌发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可向零售投资者提供;而其他(未经金管局发牌)的指明稳定币发行人仅限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或金管局或财政司司长指明的受众提供。过渡安排现有稳定币发行人自2025年8月1日 (“生效日期”) 起有3个月时间申请牌照,期间可继续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而无需立即受罚。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可获6个月延期:
未在3个月内申请牌照的发行人将在生效日期起3个月后进入1个月的结业期。申请被拒绝或撤回的发行人自拒绝或撤回之日起进入1个月的结业期,可申请延长。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2025年5月26日,金管局发布咨询文件,概述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拟议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主要提议包括但不限于:
对这些提议的反馈需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对虚拟资产行业的影响
结论《稳定币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标志着香港数字金融之旅的重要一步。通过平衡创新与稳健监管,该条例增强市场诚信,保护消费者,并使香港成为全球虚拟资产领域的竞争者。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对于确保香港稳定币生态系统的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对发行人而言,遵从新条例意味着需在法律、运营及财务系统(特别是储备资产管理及反洗钱/反恐融资管控)方面投入大量资源。虽然这或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但有助于提升整体市场的信心与透明度,并预期将吸引更多具规模及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国际金融科技企业进入香港市场。对投资者及用户来说,新的发牌及监管要求将有效提升他们对香港稳定币市场安全性及可靠性的信心,尤其是零售投资者只能接触由金管局持牌机构发行的产品,保障进一步加强。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1] 在本文中,“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稳定币条例草案》;“稳定币法律于8月1日生效”。[3] 《稳定币条例》第4条[4] 《稳定币条例》附表2第2部分
| 要求 | 详情 |
| 公司结构 | 申请人必须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授权机构。 |
| 财务资源 | 申请人需具备最低实缴股本港币2,500万元或等值金额,并拥有充足的流动资产。 |
| 储备资产 | 申请人需为指明稳定币建立有效的稳定机制,维持指明储备资产组合,其市值至少等于流通中稳定币的面值,该组合需与其他储备资产组合分隔,确保高质量和流动性,并允许以面值及时赎回,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
| 赎回 | 以面值处理持有人的指明稳定币赎回请求,不得附加过分严苛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费用。 |
| 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 | 实施健全及适当的反洗钱和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制度,以符合香港相关条例。 |
| 披露和审计 | 向公众作出足够及适时的披露,包括储备资产的管理政策、风险评估、组成及市值等,并定期接受独立核证及审计。 |
| 适当人选 | 确保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等关键人员符合金管局的适当人选标准。 |
| 实体存在 | 在香港维持实体存在以接受监管。 |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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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4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引入了公司迁册制度(以下简称 “迁册制度” )。该迁册制度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根据《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该迁册制度允许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将其注册地迁移至香港,同时保留其法律身份,确保业务运营不中断。
迁册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第820C(1)条在香港注册为“经迁册公司”。迁册确保公司保留其现有财产、权利、义务以及正在进行的合同和法律程序不受中断。值得注意的是,该迁册制度不要求经济实质测试,适用于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
关键资格标准
下表总结了迁册制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关键资格标准: –
| 资格标准 | 描述 |
| 公司类别
(《公司条例》第820C(1)条) |
符合条件的公司类别包括:-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或 · 具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申请人在其成立地法律下的公司类别须与在香港拟注册的类别相同或大致相同。 |
| 原注册地法律合规性
(《公司条例》附表6A第4(1)(c)条) |
申请人成立地法律须允许其将注册地迁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且申请人已遵守其成立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
| 偿债能力
(《公司条例》附表6C第2(1)(f)(ix)至(xii)条及第2(2)(c)至(g)及(o)条) |
申请人须提交由董事签署的证明,确认:
· 公司未处于清盘状态; · 无正在进行或待决的清盘程序; · 能偿还自申请日期起计的 12 个月内到期应付的债项; 及 · 未通过决议进行清盘或清算。 |
| 诚信要求
(《公司条例》附表6C第2(2)(n)条) |
申请人不得意图欺诈现有债权人或从事非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的目的。 |
| 成员批准
(《公司条例》附表6A第4(1)(d)至(f)条及第4(3)至4(4)条;附表6C第1(3)、1(4)及2(1)(f)(viii)条) |
须取得申请人成员的同意,以迁册至香港。 |
申请文件与费用
申请人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费用为1,030港元 (电子提交), 或1,145港元 (印本提交);注册为经迁册公司的费用为5,020港元 (电子提交),或 5,580港元 (印本提交)。
迁册后的义务
经迁册公司须履行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保持合规:
税务与法律影响
《公司条例》第820D(4)条明确,迁册不构成资产转让或资产受益所有权的变更,确保对原注册地或香港的税务义务无影响。经迁册公司须就其在香港开展业务所产生的香港来源利润缴纳利得税。
此外,迁册制度还包括以下税务和法律优待,以确保平稳过渡:
结论
自2025年5月23日起生效的迁册制度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全球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通过提供税务抵免、无缝业务连续性和强大的监管支持,该制度为寻求在亚洲建立或扩展业务的公司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框架。
尽管制度保障了法人资格与权利义务的延续,拟申请迁册的公司仍应综合考虑其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动、监管牌照要求以及合同关系的潜在影响。此外,原注册地的退出手续、监管许可及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亦须提前筹划,以确保顺利过渡。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本新闻简讯更新仅供参考。其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视为法律咨询意见。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不会就任何因倚赖本处所载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丶采取的行动或不采取的行动所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丶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向阁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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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正式推出“科企专线”。[1] 科企专线旨在便利特专科技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定义)和生物科技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8A章定义)的新上市申请。该计划为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 (weighted voting rights) 的公司提供增强的支持措施、保密提交选项和簡化途徑。
科企专线
科企专线专为特专科技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量身定制,这些公司通常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或尚未实现收入,面临独特的运营和监管挑战。为简化上市流程,联交所引入了以下支持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上市效率和透明度,特别是对于面临复杂监管障碍的创新行业公司。
保密提交选项
考虑到过早披露敏感信息(如运营策略或专有技术)可能带来的高风险,联交所为特专科技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引入了保密提交选项。
根据《上市指南》第6.4章,符合《上市规则》第18C章和18A章的公司自2025年5月6日起可以保密方式递交申请版本。这项措施对尚未商业化产品的早期公司尤为重要,有助于减轻上市过程中因竞争损害或市场投机带来的风险。
支持不同投票权架构
公告更新了《上市指南》,为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公司提供便利。不同投票权架构允许特定股东持有增强投票权的股份。[2]
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第18C章的特专科技公司和第18A章的生物科技公司,将被视为已满足《上市规则》第8A章的创新企业要求和外部验证要求(详见《上市指南》第2.2、2.3及2.5章)。[3]这一新规定简化了上市流程,使企业在进入公开资本市场时能保留控制权,但仍需遵守《上市规则》第8A章的其他适用要求。
结语
科企专线于2025年5月6日的推出,标记着香港巩固其作为科技和生物科技上市首选地的重要一步。通过提供量身定制的指引、保密提交选项和简化的不同投票权架构要求,香港交易所和证监会为创新企业创造了更便捷和支持的环境。这项举措不仅促进了科技和生物科技行业的发展,还增强了香港资本市场的多样性、竞争力和韧性,为发行人和投资者带来双赢局面。随着全球对这些行业公开上市的需求持续增长,科企专线将香港定位为新兴企业的前瞻性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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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交易所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推出「科企专线」的联合公告》
[2] 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更多详情,请参阅《上市规则》第 8A 章。
[3] 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要求的更多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指引 HKEX-GL93-18。
除了较早前协助潍坊国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国控)成功发行总额约为人民币629,280,600元 的债券外,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的国际法律顾问,进一步协助潍坊国控成功增发人民币185,000,000元6.9% 2027年到期之债券。该增发债券与潍坊国控于2025年3月7日发行的人民币481,000,000元6.9% 2027年到期之债券合并为同一序列。该债券已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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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配售代理为仁和资本有限公司、信银资本、东海国际、民银资本、华安证券(香港)、工银国际、普伦国际、东吴证券(香港)、泰达证券、天风国际及中泰国际。
潍坊国控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潍坊市的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该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三个主要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维护和商品贸易。
我们的团队包括合伙人劳恒晃律师、郑钰茵律师和曾浩贤律师,以及高级律师黄汉雄和实习律师曾子芹。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与锦天城(香港)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联营作为南山铝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南山铝业国际」)(2610.HK)的香港法律顾问,助力南山铝业国际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南山铝业国际股份于2025年3月25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上市。南山铝业国际最初公开发行88,235,300股股份,其中8,823,600股为香港公开发售股份,79,411,700股为国际配售股份。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港币26.60元,全球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约为港币23.4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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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铝业国际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为东南亚领先的氧化铝制造商,致力于持续加强其在该地区的市场地位。自成立以来,集团的主要重点是开发及利用印尼丰富的铝土矿和煤炭资源,推动其业务发展。集团在经济特区内的战略位置增强了其物流和经济效率,使其集团能够建立一个高效且技术先进的氧化铝生产基地。

南山铝业国际是次上市为其集团控股股东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山铝业」)分拆本集团,而南山铝业的股份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00219.SH)。
南山铝业国际是次IPO有4名基石投资者,为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GLEN.LSE)、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600057.SH)附属公司香港拓威贸易有限公司、瑞中国际工业设备(香港)有限公司、PT Indika Energy Tbk. (INDY.IDX) 共认购约3,514万股发售股份,筹资约港币9.3463亿元。
本发行上市项目的独家保荐人为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大和资本市场香港有限公司、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大华继显(香港)有限公司。

本所团队由合伙人张源辉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包括林嘉俊高级律师、刘咏琳律师、葛俊廷律师及李嘉智法律经理(企业融资)。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交易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张源辉律师。
2024 年12 月19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了有关《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条文检讨的谘询总结。联交所共收到超过 260 份来自不同持份者的回应意见,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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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回应人士支持 2024 年 6 月刊发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谘询文件”),[1]但在委任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上限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分歧。
经研究回应意见后,联交所已确定建议修订的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并就「超额任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上限的规则作出过渡安排。联交所将于 2025 年上半年提供最新指引,以协助上市公司遵守最新规定。
A. 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主要变更
下表列示了《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i) 董事会效能;(ii)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ii) 董事会及全体员工的多元化;(iv)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及 (v) 股息。
| 建议 | 最终修订 |
| 董事会效能 | |
| 指定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 · 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能是促进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间的讨论,并让持份者更深入了解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和贡献。
· 新引入的建议最佳常规第C.1.8 条旨在为主席并非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上市公司委任一名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这项安排可让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之间的中间人,并在与主席或管理阶层的一般沟通方式不足时,提供额外的沟通途径。 · 联交所澄清,若董事会主席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不属于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1(2)条须作出公告的类别,则无需指定独立非执行董事。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如有变更,应即时在联交所及上市公司网站上公佈最新的董事名单及其角色和职能。 · 上市公司必须在《企业管治报告》 (“企业管治报告”) 中披露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互动。 · 最新的《强制披露要求》第 L(d) 段和《守则条文》第 F.1.1 条规定,披露内容必须包括以下详细资料: – 互动的性质、次数或频次; – 所涉及的股东群体及发行人代表;及 – 发行人跟进互动结果的方法。 |
| 强制性董事培训 | · 联交所强调通过实施强制性董事培训,包括初任董事(“初任董事”)的培训,来维持董事的质素和专业知识。
· “初任董事”是指(1)过往并无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或(2)在获委任前最少三年内并无被指定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人士。他们必须在获委任后的 18 个月内接受至少 24 小时的培训。 · 对于在获委任前的过去三年内,具备在国外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经验的初任董事,须在获委任的最初三年内接受总共 12 小时的培训。 · 新《强制披露要求》第B(i)段规定了列明参与持续专业发展的董事详情的确认函,其中包括: (i) 已完成的持续专业发展总时数; (ii) 所参与的持续专业发展的形式或模式,具体说明是否利用外部或内部培训提供者,或有关专业发展是否源自自修; 及 (iii) 完成的总时数、培训主题,以及每种持续专业发展模式的相关培训提供者说明。
附註:就初任董事而言,根据新修订《主板规则》第 3.09H 条及《GEM规则》第 5.02H 条,必须提交确认声明,表明其已符合基本培训要求。 |
| 董事会表现评核及披露 | · 提案将相应地以新《守则条文》第B.1.4条的形式实施,规定发行人至少每两年对董事会的表现进行一次正式评核。
· 联交所澄清,评核的重点主要基于董事会的整体表现,例如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业务目标和策略,而非针对个别董事的表现。 · 《新企业管治指引》(“新企业管治指引”)将提供额外指引,说明相关披露所需的预期范围和详细程度。 |
| 董事会技能表及披露 | · 将实施新《守则条文》第 B.1.5条,要求发行人在企业管治报告内备存及披露董事会技能组合,包括董事会目前所具备的技能组合等详情。
· 新《企业管治指引》将包括有关建议披露内容的格式和必要详细程度的指引,以维持董事会的技能组合和加强披露。 |
| 超额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付出的时间 | · 经修订的《主板规则》第 3.12A 条及《GEM规则》第 5.07A 条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同时担任超过六家主板或GEM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 超额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上市公司将享有三年过渡期,自 2025 年 7 月 1 日开始,并于 202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举行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时遵守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人在上市时必须确保其独立非执行董事遵守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相关同时担任董事职务上限。 · 新《强制披露要求》第 E(d)(iii) 段规定,提名委员会须採用一致性评估规定,对董事投入的时间和对董事会的贡献进行每年评估,以及其有效履行责任的能力。 · 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担任董事职位及其他重大的外部事務所涉及時間投入等因素也在考虑之列。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上限 | · 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九年(“连任多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规定将分两阶段实施,过渡期为六年,以鼓励董事会更新,详见经修订的《主板规则》第 3.13A 条及新《GEM规则》第 5.09A 条。
第一阶段 要求: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不得由连任多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构成董事会的大多数独立非执行董事。
从 2025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三年过渡期内,必须在 202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举行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时完成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阶段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不得有任何连任多年的独立非执董事。
由于六年过渡期从 2025 年 7 月 1 日开始,因此必须在 2031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举行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完成遵守规定的工作。 |
|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上限披露要求 | · 根据新《强制披露要求》第B(a) 段的规定,企业管治报告必须披露每位董事的任期和当前的委任期限。 |
| 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 | |
| 提名委员会组成 | · 新《守则条文》第B.3.5条,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指定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加入提名委员会,以促进董事会的多元化。 |
| 多元化政策 | · 新《主板规则》第13.92(1)条、新《GEM规则》第17.104(1)条和新《强制披露要求》第 J(b)段要求上市公司在实施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同时,也要实施全体员工多元化政策。 |
| 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实施及披露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性别比例要求 | · 新《强制披露要求》第 J(a)段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每年对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进行审查,以鼓励在计量进展和实现多元化目标方面加强问责。
· 经修订的《强制披露要求》第 J(c)段规定,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分别披露(i) 高级管理层和(ii) 全体员工(不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以便向市场和投资者提供最新信息,让他们能够更深入地审视多元化和包容性措施。 |
| 将有关临时偏离规定的安排编纳成规 | · 经修订的《主板规则》第 13.92(2)条及《GEM规则》第 17.104(2)条规定,联交所目前就上市公司发行人的董事会须由不同性别的董事组成的临时偏离规定所提供的指引,将被编纂为成文法则。 |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 |
| 加强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进行年度审查的义务 | · 经修订的《强制披露要求》第H 段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对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年度审查,以系统性地识别潜在风险。
· 新《守则条文》第 D.2.1 条经过改进,明确规定了审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控制措施。 · 上市公司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全面评估有望建立适当的程序和控制措施,以降低业务风险。 |
| 股息 | |
| 披露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政策和董事会的股息决策 | · 新修订的《强制披露要求》第M 段规定加强对公司股息支付政策和董事会股息决策的披露要求,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 详细说明政策的目的和目标,以及决定是否宣布、建议或派付任何股息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并确认董事会遵守股息政策(或以其他方式,说明其偏离政策的原因)。 · 对于没有股息政策的上市公司,须披露没有股息政策的原因。 · 所有上市公司须明确说明 (i) 股息率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偏离;以及 (ii) 未申报股息的原因以及改善投资者回报的措施。 |
B. 分析与重点
联交所根据多个业界持份者及专业团体的建议及意见,致力完善谘询文件。此举反映了联交所在多个重要范畴加强上市公司企业管治的稳健。有关董事会效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以及股息的规则、条文及规定的修订建议,展现了联交所致力于建立系统化及稳健的监管框架。正如谘询总结所反映,上市公司应遵守最新的指引及其时间表,以确保有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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