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香港般的国际大都会,向外地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并不罕见。本文说明我们如何于港外送达离婚呈请书,以展开法律程序。

于外地送达离婚呈请书的法律
一般来说,在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令状须要法庭许可。然而,于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离婚呈请书为一例外 ── 香港《婚姻诉讼规则》阐明其不须先取法庭许可。
尽管送达该离婚呈请书无需事先取得许可,但其必须遵从送达文件目的地法律下的送达方式。

于海外送达离婚呈请书的事例
以下是我们遇过的一些事例。
于英国、美国和澳洲,我们可以透过直接邮寄、由当地律师、司法机构或甚至乎私家侦探,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在中国、德国和印度,我们只能透过该国的中央机构送达文件。
在菲律宾,我们只能送达文件予文件发出国的国民。
有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要求将该文件翻译成当地相应的官方语言。一般来说,向处于内地配偶送达的文件应为中文,否则应附上中文译文。而向位于德国的配偶送达文件,则须送达文件的德文译文。
若未能向香港法院证明已妥善送达文件,法律程序便无法继续展开。为免烦忧,我们建议应寻求妥当的法律意见。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及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或林颖诗律师。
于本文中提供的一切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资料亦受制于适用规定及法例不时的更新与修改。若需取得相关法律意见,须咨询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