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units Pty Ltd v Juergen Karl Mennel (2015) VSC 268 是一宗在澳洲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有关股东纠纷的案件。
被告人申请搁置诉讼及将案件以仲裁处理,基于当事方同意以仲裁处理双方纠纷。被告人尝试依据经修订股东协议中的第15(2)条的仲裁协议:
“每当事方均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按照维多利亚法律法学会的仲裁指引进行仲裁。”
此条款能否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Croft法官裁定仲裁协议表面上是不具争议地具有瑕疵,因为当中所指的 “维多利亚法律法学会的仲裁指引” 并不存在,亦看来从来不曾存在。申索人承认该协议可通过司法协助获得效力。Croft法官裁定第15(2)条的明显用词证明了当事方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明显意图。因此,法庭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及足以构成被告人申索之命令的基础。
Croft法官裁定应该搁置整个诉讼,但只将股东协议有否提供法律或权衡基础予被告人促使申索人作出股份支付的问题交由仲裁解决。法庭进一步裁定由于仲裁协议具有瑕疵,作出上述命令的条件是当事方于28天内尝试同意仲裁的地点及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