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中国法律动态

中国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一美国法院商事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加利福尼亚法院”)作出的一项金钱赔偿商事判决。随着国际贸易日益普遍,武汉中院的裁定在司法界中引发了热烈反响,有些评论文章将其称之为“开创了历史先河”。

本案背景
武汉中院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98d1508-6e7a-4f61-9a54-a7b6012dafaa&KeyWord=201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一美国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支付125000美元的转让价款。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申请人遂在加利福尼亚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相应利息。因被申请人现居武汉市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

在判决文书中,武汉中院根据以下几点作出裁定:

一、 形式要件
申请人已提供了证明无误的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作出的判决副本及中文译本

二、 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可以看出,武汉中院的裁定严格遵循了上述法律要求,具体而言为:
1. 优先审查是否存在相关国际条约。经审查,我国与美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关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国家条约。
2. 若双方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法院应根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法院遂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3.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认该民事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武汉中院认为,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何为互惠关系,所以在具体运用中就如何认定互惠关系、认定互惠关系是否存在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与普通法系大为不同的是,中国地方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来说并不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说,下级法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遵从上级法院在类似事实下做出的有效判决。

同时,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其本身也并非基于互惠原则而做出(该案主要是依据《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作出)。

由此可见,本次武汉中院承认与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并不会当然触发两国相互承认与执行他国判决的良性循环。所以,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仍然需要对争议解决条款谨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