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

中国法律动态

内地香港互相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根据该安排,符合条件的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在香港或内地法院得以承认和执行。自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对一般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作出了具体安排(详细请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随着陆港两地婚姻联营日益频繁,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判决即不能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判决一样依据相关安排得到认可与执行,亦不能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得到认可与执行。所以,该安排的出台,无疑是弥补了这一巨大空白,也为两地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该安排中的要点归纳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一、该安排的适用范围
该安排首先明确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香港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安排作出的生效判决,同时也包括了内地民政部门签发的离婚证和香港有关机关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V部,第VA部的规定解除婚姻协议书、备忘录。

二、明确了何为“婚姻家事民事案件”
该安排中指出,在内地司法体系中而言,“婚姻家事民事案件”是指: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

在香港将包括离婚绝对判令(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III部作出),婚姻无效绝对判令(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以及依据《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等等。

三、关于认可和执行具体判决的管辖法院
根据该安排,受理的法院明确为:若为香港法院判决欲在内地得到认可与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若是内地法院判决欲在香港承认执行的,则应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

四、 申请时所需材料:
为了使该安排更易操作,该安排还明确规定了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生效判决的副本、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出具的证明书,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安排也明确了,若判决为缺席判决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