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史蒂文生黄举办竞争条例研讨会

2016年1月15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连同冯嘉雯律师及张俊燊实习律师于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就竞争条例(第619章)进行研讨会。史蒂文生黄团队解释该于2015年12月14日生效的条例会如何影响银行业界。

就涵盖业务实体之间的协议及经协调做法的第一行为守则,史蒂文生黄讲者向参加者解释,过去合法的银行业界惯常行为现在可能违法,当中以与其他银行交换策略性商业资料首当其冲。因应香港银行公会暂停实施银行营运守则部分章节,史蒂文生黄团队分析该些章节为何有机会不符合第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以及暂停实施对相关银行服务的影响。

研讨会亦提及第二行为守则对银行业界的应用。另外,讲者也列举不同例子,解述该条例的执行层面,包括突击搜查、宽待政策及银行家为避免误堕法网而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研讨过程中,参加者就与竞争对手交换资料及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权力提出问题及热烈讨论。


吕律师(左二)、徐律师(右二) 、冯律师(居右)、张实习律师(居左)与中国光大银行香港分行高级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忻如国先生(居中)合照

联络人: 吕志豪律师徐凯怡律师

2016年1月14日

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人不利的讼费令

法庭在Wu Yim Kwong Kingwind v Manhood Development Ltd [2015] HKEC 1475一案中,作出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人承担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原告人(“P”)在原审中败诉,并需要承担被告人(“D”)讼费的80%。P就D无理拒绝调解,寻求更改讼费命令。

D反驳并指出,因为申索的事项为土地争议,使得诉讼双方不能作出妥协。另外,在议定早前的非正审法律程序的讼费时,P并不合作。D亦指出,在法律程序中,P从没有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

法庭接受P的诉求及作出对D不利的更改讼费令。法庭不认为土地是争议会阻碍诉讼双方达成妥协。虽然法庭认同P不合作的态度会影响双方妥协,但这不代表D能采取同一态度。另外,即使P没有提出和解建议,谈判是双向的,而且法庭观察到D同样没有提出建议。最后,法庭指出和解谈判并不是调解的代替品。

此裁决显示了法庭认为那些事项不是合理拒绝调解的理由。还有,不论在原审的胜负,诉讼人若无理地拒绝调解,将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2016年1月7日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获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徐凯怡律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任为第十一批中国委托公证人,并于2016年1月7日参加由司法部在珠海渡假村酒店举办的颁证仪式。

新增委托公证人获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先生及有关部门代表接见,并获颁发委托书。


吕律师(居右)及徐律师(居左)获頒委托书

颁授仪式结束后,司法部设午宴宴请新增委托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