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个大日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经过近4年8个月的等待,《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 (“此条例”)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第639A章) 将于今天 – 2022年2月15日生效。
此条例分为三部分,处理:(i)在香港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ii)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及(iii)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而在香港申请香港判决的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I. 在香港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
于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的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内地判决中作出的看顾相关命令、状况相关命令及赡养相关命令,可在香港申请登记,登记后该等命令可在香港强制执行/承认有效,犹如该等命令最初是由香港法庭在登记日期作出 (但受制于任何寻求作废该登记命令的申请)。登记命令的申请可以透过原诉传票方式并附上支持誓章向家事法庭提出。登记命令作出后,申请人须草拟登记命令,并向该内地判决的其他诉讼方送达登记通知书。
II. 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
于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由内地民政部门签发的内地离婚证也可在香港寻求承认。承认令颁发后,该内地离婚证将于香港被承认为有效 (但受制于任何寻求作废该承认令的申请)。承认令的申请可以透过原诉传票方式并附上支持誓章向家事法庭提出。承认令作出后,申请人须草拟承认令,并向离婚的另一方送达承认令通知书。
III. 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而在香港申请香港判决的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此条例的最后部分就为了利便判决一方在内地寻求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而在香港申请香港判决的核证文本及证明书作出规定。香港判决的一方可以就于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作出、并在香港生效的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即判决中附有赡养令、财产转让或出售令、管养令/探视令、离婚的绝对判令/婚姻无效判令或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授予的强制令等之指明命令)向香港法庭申请该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该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可呈交至内地法庭以寻求承认及强制执行。

此条例旨在提供一个更具成本及时间效益的机制来强制执行及承认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婚姻及家庭判决,从而解决跨境家庭一直以来面临的困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判决中有关管养的命令将能涵盖被一方由香港不当迁移(或诱拐)至内地的儿童送回或交付命令。由于一直以来内地并不是《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的缔约国,故在此条例生效前,香港并没有直接及即时的济助能够处理被不当迁移至内地的儿童遣返申请,这应是一个受欢迎的发展。
本所将密切关注此领域的发展,并会在不久将来分享更多信息。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及合伙人罗启峰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 、林颖诗律师 或合伙人罗启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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