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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
1. 引言
2026年7月24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上市制度竞争力检讨咨询文件》发布咨询总结(“咨询总结”)。这是联交所检讨香港上市制度竞争力的第一阶段。联交所就多项针对性改革征询市场意见,旨在扩大可上市公司的类型、拓宽投资机会,同时维持健全的投资者保障。
相关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优化现行上市制度:
- 扩大不同投票权(WVR)制度的适用范围:降低市值及财务资格门槛,并适度放宽若干不同投票权限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 完善支持海外发行人上市的制度:推出便利海外发行人在香港上市的措施,并降低第二上市的资格门槛,从而降低其进入香港市场的门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上市地的竞争优势。
- 优化首次上市要求及安排:简化上市流程,并加强对商业敏感信息的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途径、将上市申请保密提交安排扩大至所有新申请人,以及完善退回机制。
2. 将予采纳的主要建议
| 事项 | 现行规定 | 拟采纳的主要建议 |
| 不同投票权(WVR) | ||
| 财务资格 | 市值门槛:
· 测试A:市值至少港币400亿元。 · 测试B:市值至少港币100亿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港币10亿元。 |
将市值门槛降至:(A)不少于港币200亿元;或(B)不少于港币60亿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益不少于港币6亿元。 |
| 投票权与经济权益 | 不同投票权比例不得超过10:1。 | 如申请人上市时的市值不少于港币400亿元,不同投票权比例上限可提高至20:1。 |
| 上市时,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个别情况下可接受较低比例)。 | 如上市时该等持股的价值不少于港币40亿元,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最低持股比例可降至5%。 | |
| 创新性及其他适合性要求 | 申请人须证明其属于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创新产业公司”。 | 优化“创新产业公司”测试,明确为采用新商业模式的非科技发行人提供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途径。 |
| 生物科技公司或特专科技公司申请人视为创新产业公司。 | 扩大可被视为创新产业公司的科技公司范围,涵盖符合资格的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即使其并非根据相关专门章节申请上市。 | |
| 申请人须曾获得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作出的具实质意义的第三方投资。 | 就外部验证要求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 |
| 海外上市发行人 | ||
| 第二上市资格要求 | 不同投票权发行人: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拥有两年合规记录,财务资格门槛与不同投票权主要上市相同。 | 不同投票权发行人:降低财务资格门槛,使其与不同投票权主要上市的门槛保持一致。 |
| 非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市值(A)不少于港币30亿元(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拥有五年合规记录);或(B)不少于港币100亿元(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拥有两年合规记录)。 | 非不同投票权发行人:将测试B项下港币100亿元的市值门槛降至港币60亿元。 | |
| 转换为主要上市 | 现有指引协助发行人由第二上市转换为(双重)主要上市。 | 发布简明指引,说明第二上市发行人转换为主要上市的安排,并列明通常须采取的合规步骤。 |
| 进一步便利海外发行人上市的措施 | 不适用 | 继续研究市场回应中提出的进一步便利海外发行人上市的措施,并在必要时开展公开咨询。 |
| 首次上市要求及上市安排 | ||
| 所有权连续性及控制权 | 申请人在相关期间须一直由同一名能够对管理层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并作为一个综合营运单位经营。 | 将现有指引编纂成文,并明确:即使所有权发生变动,如申请人能证明相关期间内并无重大变化,仍可被视为符合所有权连续性及控制权要求。 |
| 财务报告准则 | 已在美国上市或拟在美国上市,并寻求在香港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可申请豁免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美国上市母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及在美国拥有重大业务运营的公司。 |
| 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发行人在美国退市后,须改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取消该项要求。 | |
| 未经审计财务报告所附的调节表须经核数师审阅。 | 取消该项要求。 | |
| 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申请人 | 如生物科技公司或特专科技公司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任何财务资格测试,须按普通上市途径,而非专门途径(第18A章或第18C章)上市。 | 即使符合普通上市途径的财务资格,申请人仍可选择按相关专门途径,以生物科技公司或特专科技公司的身份申请上市。 |
| 保密提交及退回机制优化 | 保密提交仅适用于符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和特专科技公司;其他申请人须逐案申请豁免。 | 将非公开提交安排扩大至所有新申请人。 |
| 未达到大致完备标准的申请可被退回,届时保荐人的身份将在联交所网站披露。 | 优化退回机制:上市申请被退回时,除披露保荐人身份外,还须披露参与编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的身份及职责,以及退回理由。 | |
3. 结论
相关《上市规则》修订已于咨询总结发布之日,即2026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这些改革与所有拟向联交所申请上市的公司密切相关,尤其是生物科技及科技行业的公司。上市申请人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不同投票权公司的市值门槛下调后,更多中型科技及创新公司将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在联交所上市。
- “创新产业公司”要求下的两条合规路径正式确立,即科技型路径(路径A)和商业模式型路径(路径B),为不同类型的创新公司以不同投票权架构申请上市提供更高的确定性及更清晰的合规路径。
- 已符合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可选择按适用的专门章节申请上市,从而获得更灵活的上市路径。
- 将非公开提交制度扩大至所有新申请人,并同步优化退回机制,预计可提升首次公开招股过程的灵活性,同时加强参与上市申请的专业顾问的问责。
联交所表示,本次改革仅为竞争力检讨的第一阶段。未来预计还将就上市制度开展进一步咨询,并可能推出更多改革措施。
如有任何查询或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本所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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