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 年 11 月 2 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该通函」),以助厘清从事以上活动的中介人应达致的监管要求。该通函将取代证监会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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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函首先区分了「数码证券」和「代币化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数码证券被界定为在其证券生命周期中使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LT」)或类似技术的「证券」;而证监会把代币化证券归类为数码证券当中的一个分类,包括在其证券生命周期中采用DLT或类似技术的传统金融工具(如债券或基金)。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包括将现实世界资产或数码资产中的细分化权益以不同于传统基金的方式代币化,而有关安排属集体投资计划。
通函要点
| 代币化证券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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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币化引致的新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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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时须予考虑的因素 | 中介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并根据所有可用资料对代币化证券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代币化证券的主要特点和风险
代币化证券的发行
就代币化证券进行买卖或提供意见,或管理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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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向客户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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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监会先前发表该声明的澄清 | 复杂产品分类
仅限专业投资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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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其他规定的澄清 | 管理可能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
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适用的保险/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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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码证券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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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证监会并向其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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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总结
正如该通函所反映,证监会意识到金融市场对证券代币化的兴趣和潜在利益与日俱增。 随着越来越多中介人开拓证券代币化业务和分销代币化资产,管理相关风险的指引和明确规管实属必要。通过提供有关应对新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指引,证监会旨在促进代币化市场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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