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

中国法律动态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下称“该公告”),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及管理。

该公告订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若非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该公告亦列明了几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该公告的新规定下,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
该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