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下,时效条例 (香港法例第347章) 订明,政府提起诉讼以收回土地的时限为60年。
在最近的高等法院案件Jade’s Realm Ltd v Director of Lands [2015] HKEC 95 中,原告人及其土地先前的持有人在不迟于1937年开始逆权管有一幅位于新界的土地。地政总署署长在其修订抗辩书中,指由于殖民政府就有关土地的业权为租赁业权,所有针对殖民政府的逆权管有期已于租期届满之时,即1997年6月30日完结。而于1997年6月30日后累积的逆权管有期则未达逆权侵占的所需的60年。原告人作出申请,剔除此抗辩理由,但法庭则认为此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了原告人之申请。
对其他类似的针对政府的逆权侵占申索而言,此案或成为一重要案例 ─ 有关申索人向政府作出逆权侵占申索时,或不能再依赖由1997年7月1日前开始,并于1997年7月1日后结束之逆权管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