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Wu Yim Kwong Kingwind v Manhood Development Ltd [2015] HKEC 1475一案中,作出对无理拒绝调解的诉讼人承担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原告人(“P”)在原审中败诉,并需要承担被告人(“D”)讼费的80%。P就D无理拒绝调解,寻求更改讼费命令。
D反驳并指出,因为申索的事项为土地争议,使得诉讼双方不能作出妥协。另外,在议定早前的非正审法律程序的讼费时,P并不合作。D亦指出,在法律程序中,P从没有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
法庭接受P的诉求及作出对D不利的更改讼费令。法庭不认为土地是争议会阻碍诉讼双方达成妥协。虽然法庭认同P不合作的态度会影响双方妥协,但这不代表D能采取同一态度。另外,即使P没有提出和解建议,谈判是双向的,而且法庭观察到D同样没有提出建议。最后,法庭指出和解谈判并不是调解的代替品。
此裁决显示了法庭认为那些事项不是合理拒绝调解的理由。还有,不论在原审的胜负,诉讼人若无理地拒绝调解,将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