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

《2016年破产(修订)条例》

《破产(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在本年四月通过,修订法庭裁定《破产条例》中违宪的部分。该修订条例在2016年11月1日生效,将影响在这日期后的所有破产令。

现行制度

现行破产制度容许破产令在一定时间后自动解除,而所需时间则视乎是首次破产或是重复破产的情况而改变。然而,若破产人士在破产期间离开香港,其破产令或有机会延迟自动解除。

当破产人士(i)在破产令生效前离开香港;(ii)在破产令生效后没有通知破产受托人其行程和联络方式便离开香港;或(iii)在破产令生效后没有返回香港时,破产令自动解除的时间将暂停计算,直至破产人回到香港及通知受托人才继续计算。

新制度

现行制度将会被新制度取代,而新制度将容许自动解除的时间不开始计算。

新制度引入”初次会面”制度。此制度旨在增加破产人产业的透明度,让产业的管理更有效率。受托人可要求亲自会面破产人,藉此获取破产人的财务状况,在香港的交易、资产等资料。若破产人没有提供相关协助,导致产业的管理受损,受托人可向法庭申请命令(及附带其他法庭认为有需要的条件),视自动解除破产令的时间从没开始计算。此命令须在破产令颁布后的6个月内申请,命令颁布后,上述的时间将不会开始计算,直至法庭解除命令及破产人符合所有条件。破产人有权反对命令的申请。

一旦破产人符合法庭命令,受托人须于14天内通知法庭,而上述时间将在破产人符合所有条件之日开始计算。

新制度为破产制度带来一个重要的变革,提供不利因素警惕破产人士不要故意不与受托人合作,或尝试离开香港,同时亦让受托人可在管理产业时获得更多有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