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史蒂文生黄出席锦天城举办的2015国际争端解决论坛

2015年4月8 日,史蒂文生黄合伙人吕志豪律师及中国业务发展主管杨颂雅小姐受邀出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上海举办的2015国际争端解决论坛,论坛主题为“中国企业如何利用仲裁解决跨国投资纠纷”。

是次论坛就跨境争议、海外官司、上海及韩国仲裁等范畴均有详尽的介绍。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不少内地企业都积极对外扩展,在过程中无可避免会遇到纷争,需要在外地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解决。有鉴于此,吕志豪律师于论坛中就 “在海外打官司容易吗?”作为题目做了演讲。同时,他也和与会的企业家、公司法务及投资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如阁下有任何关于此活动的查询或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吕律师

2015年4月8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香港仲裁案件的特别规定

2015年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2015仲裁规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下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而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2015仲裁规则亦使用于2015年1月1日前的仲裁案件。基于香港的独立司法及仲裁制度,2015仲裁规则制定了几项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实施的特别规定。此文章将简介有关特别规定。

第七十四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

第七十四条列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默认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将受香港仲裁法约束,而该仲裁裁决亦会被视为香港裁决。

第七十五条管辖权决定的作出

有关条例规定任何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以书面提出,反之一般规定的第6.4条要求该等异议需于第一次口头聆讯前提出。 

此外,仲裁庭亦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该条例与一般规定的第6.1条不同的是第6.1条规定先由「仲裁委员会」行使以上权力,而仲裁庭只有在「仲裁委员会」将该权力授予仲裁庭才可作出有关决定。

第七十五条令适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有关管辖权的异议的特别规定与国际仲裁的规例更为一致。

第七十六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会被推荐使用。尽管如此,第七十六条提供予当事人在不需要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下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此条例显然比一般规定的第26.2条更为灵活因第26.2条要求取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然而,

被选定的仲裁员亦需要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才可被使用。

第七十七条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在其中一方的当事人申请下,第七十七条授予仲裁庭决定采取适当临时措施的权力,或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比起内地仲裁庭,此条例授予「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庭更加广泛的权力。

虽然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根据一般规定的第23条申请由一名紧急仲裁员宾行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颁发有关措施的权力一般只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行使。因此,「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实质的权力颁发有关措施而只可以将有关申请转交至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处理。

2015年4月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年版 (下称“2015年规则”) 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所有在2015年1月1日后提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均会采用2015年规则;至于生效日前的仲裁案件,仲裁各方当事人亦可同意采用2015年规则。

2015年规则的其中一个亮点,是增设了紧急仲裁员的条文(第23条),与香港仲裁条例第22B条相配合。仲裁条例第22B条订明,不论是否在香港以内,所有由紧急仲裁员颁下的紧急济助,在法庭许可下,均可犹如法庭命令般,以同样方式执行。此等紧急济助包括:

  • 临时禁制令以阻上一切有可能对仲裁程序造成危害或损害的行为;
  • 保存香港资产的命令;
  • 仲裁费用保证等。

2015年规则的另一特别之处是加入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案年之条文。第18条订明,第三方可就加入仲裁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而仲裁委员会将在听取仲裁案件中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决。第19条则订明,仲裁委员会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两宗或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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