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7月13日,香港立法会通过《道歉条例》草案,旨在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端恶化,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
香港为亚洲首个司法管辖区通过《道歉条例》,当中载有13条条款及附表,《道歉条例》将适用于条例生效日或之后相关人士(或代表该等人士)作出的道歉。
道歉的定义及适用程序
根据《道歉条例》,道歉的证据(除若干例外情况下)一般不可作为适用程序中的呈堂证据。《道歉条例》实际效果在于条例生效后,道歉将不会视为承认任何过失或法律责任,或在一系列适用程序中用以判定其他争议(例如适当的济助或判断供词可信性),适用程序指各司法、仲裁、行政、纪律、监管或其他条例下的聆讯。
道歉的定义为「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道歉可以口头、书面或行为上作出,并包括(举例而言)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抱歉。值得注意的是,道歉的保障范围将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或相关的事实陈述。
例外情况
然而,新法例将不适用于刑事程序、立法会程序、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及《死因裁判官条例》进行的程序。
若作出道歉的人士同意,道歉亦可视为呈堂证据。在特殊情况,经考虑公众利益及公义后,香港法庭亦有酌情权,接纳考虑道歉中所含有的事实陈述。
其他方面的影响
道歉将不会构成权益的承认,因此不会延长有关土地、个人财产、债务及其他诉求项下提出申索的期限。
最后,考虑保险合约内或含有相关条款,规定在没有保险公司同意下禁止受保人承认过失,为了减低新条例对上述条款造成的影响,新法例亦订明道歉并不会影响保险合约或弥偿合约项下的保险、补偿、其他形式的保障。
我们预期《道歉条例》通过后,将可减低作出道歉或带来负面影响的忧虑,防止事件激化升温,并可促进各方解决纷争。
如欲查詢有關法例,請聯絡本所合伙人徐凱怡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