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

中国法律动态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决定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的用途得到放宽。新法规保留的使用限制包括:(1) 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法律禁止的支出;(2)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新法规带来的重大改变:过去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后获得的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现在放松为由被投资企业到外管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即可由投资企业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