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在花式滑水时发生意外严重受伤。原告人和她当时的男朋友以及3名同伴租借第一被告人的船只,及聘请第二被告人为”船家”。原告人在午餐时喝了两罐啤酒,船家亦喝了一些啤酒。原告人在滑水一次后,感到少许头痛。休息过后,原告人再次滑水,而在该次滑水时意外发生并严重受伤。原告人控告第一被告人须承担转承责任及因没有指导船家确保参与者安全而疏忽,导致意外发生,及控告船家疏忽导致原告人严重受伤。原告人登录了第一被告人败诉的缺席判决。
法庭裁定船家没有疏忽,因此对原告人的受伤并无责任。没有证据显示船家事发时超速,或因为酒精而影响对船只的操作。原告人当时的男朋友只聘用一位船家,而并不是一位花式滑水教练,而原告人亦接受以上安排,因此船家并没有任何义务提供足够的安全装备。原告人在第二次滑水时已从头痛中恢复过来,没有证据显示船家知道原告人并不适合花式滑水。法庭同时裁定船家没有义务或权力阻止原告人滑水。花式滑水一向被视为有危险性的运动,不能纯粹因为意外发生了便确定船家疏忽。因此,法庭裁定原告人并不能证明船家疏忽。
至于对第一被告人的转承责任申索,因为其雇员,即船家并没有疏忽,第一被告人亦没有转承责任。法庭亦初步认为原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的疏忽理据跟对船家大致相同,因此,对第一被告人的疏忽指控亦相当有机会不成立。
本案重申法庭必先裁定雇员疏忽,转承责任才有机会成立的原则。同时,法庭裁定船家没有责任阻止参与者酒后滑水,亦指出滑水人士必须小心注意自己的安全,滑水人士亦应注意在滑水前确保自己已受足够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