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刊发咨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刊发咨询总结

简介

2021年12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设立新上市制度的建议发表谘询总结(「谘询总结」)。联交所亦发布了一份有关SPAC的指引信(「指引信」)。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发布了新的第 23 项应用指引,就豁免SPAC并购交易遵守 《收购守则》第 26.1 条有关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的事宜提供指引。

公众的大部分回应普遍支持联交所于2021年9月17日就SPAC发表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所概述的建议。本文将摘录我们在2021年9月对联交所咨询文件的新闻更新的后续。本文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谘询总结和谘询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联交所决定实施谘询文件中有关SPAC的建议,并会作出一些修订,以反映公众的意见。载于谘询结论及指引信的经修订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PAC的主要特点

下表列出了原建议及最终SPAC框架之间的主要差异:

 

原建议

实施

首次上市时的公开市场规定

1.

SPAC证券必须分配给至少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提案放宽,机构专业投资者最低人数降至20名。

 

SPAC董事

2.

SPAC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由提名他们的SPAC发起人的代表组成。

提案被取代,改为规定SPAC董事会须至少有两名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人(包括一名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的董事)

 

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一致

3.

SPAC股东只有在投票反对以下任何一项事项时才能赎回其股份:

 

(a)   SPAC發起人的重大變動或其资格及/或适用性的重大变化;

 

(b)   SPAC并购交易;或

 

(c)   延长去SPAC并购公告或其并购交易期限的建议

 

提案改为加强独立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要求(见下文第4),以对SPAC并购交易的条款和估值提供更强有力的监管检查。SPAC股东将能够赎回他们的股票(不论其投票赞成还是反对SPAC并购交易)。

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

4.

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

独立PIPE投资须至少占继任公司预期市值的25%,如果继任公司的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元,则占15%25%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

至少一名独立PIPE投资者必须是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PIPE投资必须使该投资者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实益拥有上市发行人至少5%的已发行股份。

独立PIPE投资的规模

提案得到加强改为按议定的SPAC并购目标估值(议定估值),因应不同规模的SPAC并购目标而设置不同门槛:

 

议定估值

独立PIPE投资占议定估值的最低百分比

< 20亿港元

25%

20亿港元

50亿港元

15%

50亿-70亿港元

10%

70亿港元

7.5%

超过100亿港元

视乎具体情况考虑豁免

 

资深投资者的重大投资

提案收紧,独立PIPE投资至少要有50%来自至少三名机构投资者,三者的资产管理总值须分别至少达80亿港元。。

 

权证摊薄上限

5.

30%权证摊薄上限。 

提案放宽:

 

(a)   整体权证上限提高到50%

 

(b)  须更明确披露所有权证的摊薄影响。

(c)  股份权证比率不设上限,发起人权证摊薄亦不设上限。 

 

SPAC发起人许可要求

6.

至少有一名SPAC发起人必须是公司控股:

 

(a)        证监会发出的第六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或第九类(资产管理)牌照;和

 

(b)       至少10%的发起人股份。

 

提案维持不变,联交所亦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给予豁免(例如,如果SPAC推广人拥有等同证监会第六类及/或第九类牌照的海外认可,则接受他们)

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金

7.

SPAC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总收益的100%保存在香港的封闭式信托账户中,直到SPAC并购交易完成或SPAC被清盘。

 

提案获得通过,但稍作修改,即允许将托管账户中的款项的累计利息或其他所赚取收入放出。

 

获得额外继承公司股份的权利(提成权)

8.

联交所可接受 SPAC 要求向 SPAC 发起人发行额外发起人股份作为提成部分:

 

(a) 发起人股份总数(包括提成部分)不多于该 SPAC 上市时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b) 提成部分与客观绩效目标挂钩;

 

(c) SPAC 股东于就批准 SPAC 并购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中通过批准提成部分;及

 

(d) 批准 SPAC 并购交易的决议案须包括该提成部分。

 

如果继任公司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联交所将允许SPACSPAC发起人发行提成权,其后可转换为继承公司的普通股。

 

联交所将允许将股价用作提成权的绩效目标,只要这些股价绩效目标是:

 

(a)        SPAC 股份于 SPAC 上市时的发行价高出至少 20%

 

(b)       目标条件为超逾继承公司股份在 30 个连续交易日期间(该期间须在继承公司上市后至少六个月开始)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预定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经纪佣金

9.

无。

SPAC在首次上市时配售SPAC证券豁免 1%经纪佣金规定。

 

交易安排

10.

从首次上市之日起至SPAC并购交易完成期间,分开买卖 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联交所提出两个方案以减低波动的风险,即:

(a) 方案1: 允许 SPAC 权证的非自动对盘交易;和

(b) 方案2: 允许 SPAC 证券的自动对盘(提供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及非自动对盘交易。

 

方案2的提案获得通过

 

权证

11.

发起人权证及SPAC权证应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行使。。联交所亦建议禁止SPAC 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发行发起人权证,发起人权证的发行条款亦不得比 SPAC 权证的条款有利。

 

提案修改,联交所将禁止:

(a)       发起人按每个发起人权证低于 SPAC 股份发行价的 10%之价格发行有关权证发起人按每个发起人权证低于 SPAC 股份发行价的 10%之价格发行有关权证;及

(b)       发起人权证赋予其持有人在行使后获得多于一股继承公司的股份。联交所还实施额外规定,即SPAC权证及发起人权证的最低行权价格必须比SPAC股份的发行价至少15%

 

 

分析与启示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的监管机构在谘询总结中,一直紧记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香港的新SPAC上市制度,旨在通过允许SPAC上市,同时确保高质量的SPAC发起人及SPAC并购目标进入香港资本市场,以维持稳健的监管框架,在维护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之间取得平衡。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或我们的刘咏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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