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

香港联交所刊发资料文件 — 就股权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配售活动以及兼任保荐人事宜制定的《上市规则》相应修订

背景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资料文件,该资料文件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新的《操守准则》 条文,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有关参与簿记建档和配售活动的发行人及中介人之行为相应的修订(「《上市规则》修订」)。本文旨在让大家适时温故该《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文当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资料文件中的定义相同。

该《上市规则》修订适用于:

(a)配售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本权益2,包括:

  • (i) 就新上市3(无论是透过主要上市还是第二上市方式)进行的配售;及
  • (ii) 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股本权益,或一般性或特别授权配售已上市现有类别的新股本权益;及

(b)现有股本权益持有人配售上市股本权益,并同时增补认购发行人的新股本权益。

主要《上市规则》修订

规定须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任何资本市场中介人4(包括整体协调人) 《上市规则》修订
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

  • 须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或整体协调人),其才可进行任何特定活动。
  • 该书面协议应至少订明:-
    • 资本市场中介人或整体协调人的角色及职责;
    • 费用的安排;
    • 向其支付费用的时间表;
    • (仅适用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新申请人及其董事有责任向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提供《上市规则》第9.11(23a)条(或《GEM 规则》第12.23AA条)规定的资料,以便其于规定时限内提交予联交所;及
    • (适用于就新上市作出的配售)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协助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或整体协调人的义务。
《上市规则》第 3A.33、3A.34 、3A.35及3A.36条(《GEM 规则》第 6A.40、6A.41、6A.42 及6A.43条)

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委任整体协调人事宜 《上市规则》修订
首次公开发售

  • 整体协调人应在涉及配售的首次公开发售之较早阶段被委任。
  • 就首次公开发售而言,该委任必须在提交(或重新提交)上市申请后不迟于两星期内及在整体协调人进行任何特定活动前完成。

其他类别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

  • 至于在首次公开发售后进行的其他类别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上市发行人须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整体协调人,有关整体协调人才可进行任何相关指明活动。
《上市规则》第 3A.37条(《GEM 规则》第 6A.44 条)
整体协调人的声明

  • 整体协调人需就发行人符合有关配售及分配的《上市规则》提供声明。
  • 在同一声明中,该整体协调人需确认已进行簿记建档程序以评估需求,并且该配售乃符合配售指引5而作出。
《上市规则》第3A.40、9.11(36)条及附录五E(《GEM 规则》第 12.26(8)条及附录七 I)

进行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前须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上市规则》修订
兼任保荐人

  • 至少一名整体协调人必须与独立保荐人属同一法律实体或同一公司集团。
  • 主板新申请人须确保整体协调人及保荐人的委任乃同时作出,及在向联交所提交(或重新提交)上市申请前不少于两个月委任。
《上市规则》第 3A.02 条(附注)及第 3A.43 条(不适用于 GEM 新申请 人)
  • 在整个上市过程中,必须一直有至少一名的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如其在提交上市申请后终止该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职务,则新申请人必须于另再委聘替代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正式生效日期起计不少于两个月后再重新提交新的上市申请。
《上市规则》第 3A.45 条(不适用于 GEM 新申请人)

发行人及其董事的相关义务 《上市规则》修订
投资者评估

  • 就首次公开招股而言,整体协调人应建议新申请人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提供其董事、现有股东、其各自的紧密联系者,及由上述任何人士就认购或购买股本权益而委聘的代名人的名单。
  • 新申请人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无论如何,须在新申请人的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日期的至少足四个营业日前)于与各银团成员所订立的书面委聘协议中,提供以上资料。
《上市规则》第 3A.46 条(《GEM 规则》第 6A.48 条)
配售及分配

  • 虽然定价及分配决定最终是由发行人负责,但如果(就股份发售而言)发行人的决定可能导致欠缺公开的市场、投资者的分散程度不足,或可能对有关股本权益在二级市场上有序和公平的买卖产生负面影响,则整体协调人有责任向发行人解释任何潜在问题。
  • 一般而言,发行人(无论是否新申请人)理应根据整体协调人提供的意见、建议及指引作出有关决定。发行人应详细记录其作出分配及定价决定背后的理据,尤其当其决定有违整体协调人的意见、建议及/或指引时。
  • 如发行人的决定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整体协调人须告知证监会及联交所。
《上市规则》附录六第 19 段(《GEM 规则》第 10.16B 条)
防止向投资者提供回扣

  • 每名新申请人须确认各获配售人就其在首次公开发售中所认购的股本权益所须支付的代价相等于发行人厘定的最终发售价(另加任何应付的经纪佣金、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 其亦须在有关最终发售价及首次公开发售配发结果的公告中确认其本身、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银团成员并无向任何获配售人或公众(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回扣。
《上市规则》第 12.08条附注2(《GEM 规则》第 16.13 条附注 3)
  • 所有整体协调人及参与首次公开发售的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及任何其他分销商须以书面向联交所证明,各获配售人就其在首次公开发售中所认购的股本权益所须支付的代价相等于发行人厘定的最终发售价(另加任何应付的经纪佣金、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上市规则》附录五 D 表格(《GEM 上市规则》附录五 D 表格)。

过渡性安排和生效日期

此等《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在 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后提交(或再重新提交)其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和新申请人。为免耽误上市流程,主板新申请人应特别留意相关的过渡安排。

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之前提交上市申请的新申请人,即使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后才进行与其建议的发售相关的簿记建档、配售或分配活动,亦毋须在该申请失效、被撤回或在其他情况下终止前遵守《上市规则》修订下的新规定。

分析与启示

正如我们之前在有关证监会新《操守准则》的新闻快讯中所提及的,实施簿记建档和兼任保荐人的建议可能会给首次公开发售交易的执行结构带来改变,并使保荐人和整体协调人的利益更加一致。

联交所提出为相互配合而制定的《上市规则》修订,将让顾问能更全面和更清晰地遵守此结构性变化,并向所有相关各方提供以《上市规则》作基础之指引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刘咏琳律师

本新闻简讯仅供参考之用。本新闻简讯之内容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因根据或倚赖本文件所载资料所作决定,行动或不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概不负责。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 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 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21.01 条)的证券。
3 涵义与《上市规则》修订中的《上市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所界定者相同,即由新申请人发行的股本权益的新上市,并不论是否涉及发售股本权益。为免生疑问,就其股本权益已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上市的发行人而言,「新上市」包括其进行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GEM规则》第19.54条)被视作新上市的反收购及根据《上市规则》第9A章将其股本权益由GEM转往主板上市,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该发行人发行的股本权益的新上市。
4 涵义与《上市规则》修订中的《上市规则》第 1.01 条(《GEM 规则》第 1.01 条)所界定者相同,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获发牌或注册并从事《操守准则》第 21.1.1 段所指明 的活动的法团或认可财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规 则》修订第 3A.33 条(《GEM 规则》第 6A.40 条)获委任的 资本市场中介人。整体协调人亦属资本市场中介人。
5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六(《GEM 规则》第 10.12 至 10.16B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