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

案件摘要 – C v S [2022] HKCA 1033(Hadkinson命令)

本所在本案中代表被告母亲(“母亲”)。根据上诉法庭于2022年1月26日就Hadkinson命令作出的判决(“判决”),除非原告父亲(“父亲”)遵守了并继续遵守之前家事法庭就供养孩子颁布的命令,否则父亲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照顾与管束权的上诉应被驳回,而不需要法庭再作出进一步命令。父亲于2022年2月23日就上述Hadkinson命令以动议通知书的方式申请上诉许可以上诉至终审法院,理由是法庭在“事实裁定”和其认为本案适合颁发Hadkinson命令的结论上存在错误。

什么是Hadkinson命令?
Hadkinson命令是法庭可行使其酌情权,拒绝听取不服从法庭命令的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直到该当事人抵偿了他/她的蔑视行为为止。

法律原则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1)(b)条规定,只有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才会给予上诉许可。

法庭判决
父亲提出的六条上诉理由没有达到批准上诉许可的门槛。因此,父亲的动议通知书被法庭驳回。

法庭亦裁定没有任何依据支持有关说法指该判决会导致Hadkinson的申请大量涌现。就孩子的权利而言,法庭已经考虑了父亲的拖欠行为对孩子的教育和一般福祉的不利影响。法庭是否应该发出Hadkinson命令是一个对事实敏感的问题,并取决于案件的个别情况。

同样,对于第二条至第六条的上诉理由,父亲在动议通知书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问题。他也没有对发出Hadkinson命令的条件的法律提出异议。

父亲还在动议通知书和他的书面陈词中提到一些其他事实事项。至于这些事项能否根据“或因其他理由”部分给予许可,则应交由终审法院的上诉委员会审议。

由于父亲的申请失败,法庭命令他向母亲支付该申请的费用。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周家谊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林颖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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