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

财库局刊发有关加强众筹活动规管咨询文件

于 2022年12月19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刊发咨询文件,就加强众筹活动规管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财库局建议新成立一个众筹事务办公室(「众筹事务办公室」)以集中处理和协调众筹活动相关的批核、登记及行政事宜 I。公众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20日结束。

「众筹活动」的定义

「众筹活动」一般指由个人、团体或机构,透过公开方式,向大量个人或组织提出特定的筹款目的,并向每个人或个体邀约投入小额资金,令筹款人可筹得足够款项,用以进行该特定目的的项目、业务或达致其他需求 II

资金提供者可能会于众筹项目成功进行后取得某些利益或回报,但这并非一个众筹活动决定性的事实。资金提供者亦可能只希望某众筹活动的目的能够达成,而没有期望得到个人回报 III

近年常见的众筹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IV——

(1) 股权及债务众筹 (Equity or debt crowdfunding):资金提供者向特定项目或业务(通常是新成立的项目或业务)投入资金,并收取由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债务权益,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盈利或收入作回报;

(2) 点对点借贷 (Peer-to-peer lending):资金提供者透过网上平台配对借款人,为个人或项目提供无担保借贷,从中赚取利息收益;

(3) 捐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认同某些慈善活动或非慈善目的而捐款,以促成或达致该些目的,其中不涉及取得特定回报;以及

(4) 报酬或预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向筹款人投入款项,协助后者开发或生产特定的实体货品或服务,并以某种形式获得该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

背景和议题

香港已有一定措施规管一般公众募集的筹款活动(包括在公众地方举行的筹款活 动 )。视乎筹款活动的实际运作模式,有关筹款活动营办者须获得许可证或牌照。现时,在公众地方进行的慈善及非慈善性质的筹款活动、在公众地方售卖货品作筹款用途,以及奖券筹款活动均已受到规管 V

由于通讯科技及网上平台的广泛应用,线上进行的众筹活动近年兴起,让个人或机构能够更简便和以低成本筹款,并能够灵活地向大量潜在资金提供者提出筹款邀约。随着众筹活动的性质和应用场景渐趋广泛,线上众筹活动容易出现以下各种风险 VI——

众筹平台风险 若众筹平台因各种原因而突然中止营运,筹款人及资金提供者皆可能无法追回资金。
资讯不对称风险 资金提供者只能依赖筹款人提供的资料以作出提供资金的决定。若这些资料披露及描述不准确,资金提供者或会因当中的差异,在项目拖延或失败时蒙受损失。
筹款结果与目的不符的风险 众筹活动未必经过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募集所得的资金最终可能并非用作筹款人所承诺的用途上,资金提供者或无从追究。
违法风险 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不法活动可能以众筹方式取得资金,或通过众筹作洗黑钱途径,资金提供者亦可能因此而负上刑责。

线上众筹活动衍生的风险加深了香港没有特定的监管机构处理形形种种的众筹活动的问题,尤其是在网上进行的众筹。就此,财库局认为有需要加强针对众筹活动的规管。

规管众筹活动的建议措施

财库局建议新设立众筹事务办公室,集中处理和协调众筹活动的规管及行政事宜,并监察以众筹活动的进行 VII。众筹事务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处理现有法例未能涵盖的众筹活动的申请。换言之,所有众筹活动,不论该活动是线上或线下举办,都需要于举办前向众筹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众筹事务办公室将负责集中接收所有举办众筹活动的申请,并按不同的活动的类型将申请转介至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协调众筹活动申请的审批程序,为举办众筹活动发出指引,接收众筹活动的完成记录,然后适当发布让公众查阅 VIII

根据建议的规管架构,若众筹项目是发布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进行募捐,该项目的筹款人无论是否身处香港,或是否成立于香港的实体,都须在活动举办前向众筹事务办公室作出申请 IX

若筹款人没有按程序申请,或没有取得同意而已开始举办众筹活动,涉事筹款人或会被发出禁止令中止该活动,并视乎情况需缴交罚款,或被检控 X

众筹事务办公室在考虑众筹活动申请时,审批的考虑涉及当中的有关人工是否可靠,以及从事违反法例或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的行为的风险等。当众筹活动牵涉的金额和资金提供者数目较大,众筹事务办公室越需考虑项目申请人是否诚实、信誉良好及可靠 XI

于申请众筹项目时,筹款人须留意以下的义务 XII

(1) 因应有关的筹款目的和性质,清楚说明众筹的设定及安排;

(2) 妥善保存资金活动记录,以及披露筹款使用的情况;

(3) 在众筹事务办公室及相关的执法部门提出需要时,提供相关纪录及其他与众筹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

(4) 在众筹事务办公室要求下,就推行「实名制」的实际操作,主动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及寻求协助,以确切执行该等限制。

当申请获批时,申请人须将该批准编号刊登于所有与该众筹相关的文件或广告中,并从与他们合作的任何众筹平台、金融机构或支付服务提供者处获取捐款人身份的资料XIII

拟议的众筹规管制度不适用于以下已受现有制度所规管的集资活动 ——

(1) 已受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所规管的集资活动,包括透过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从事涉及「集体投资计划」的点对点借贷业务,或藉任何构成「受规管活动」而进行的集资活动 XIV ;以及

(2) 已受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 155 章)所规管的集资活动,包括银行接受存款、贷款和垫款等银行活动 XV

其他在性质上与拟予以加强规管的众筹活动有显着的区别的集资活动也被豁除 XVI ——

(1) 宗教团体针对其信众,就该宗教理由而作出的捐款呼吁(例如定期奉献、因宗教信条而举办的节日活动所需资金的招募等);

(2) 认可的组织就其行业从业员的福利及需要,而从会员筹募经费的活动;

(3) 现成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即使该买卖可在线上进行,或涉及募集个人款项作团体购买;以及

(4) 以订阅或打赏方式赚取收入的线上媒体的商业活动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筹款人属于上列豁免类别,众筹事务办公室仍保留权力指示该众筹须按一般程序申请。在任何情况下,尽管上述活动豁除于众筹活动的批核及登记制度,若如上述活动涉及刑事罪行例如诈骗,该等活动仍受规管 XVII

拟就网上众筹平台设立登记制度

鉴于很多网上众筹平台并非以香港为注册地,财库局现欢迎市民就应否就专门提供众筹的网上平台设立一套登记制度,让网上众筹平台向众筹事务办公室登记,提出意见。

财库局预期登记制度能发挥以下作用 XVIII——

(1) 提供足够有关经营平台的公司/团体/个人的背景资料,供众筹参与者参考;

(2) 经营平台的公司/团体/个人在香港须指定至少一名在香港拥有实体地址的代表;以及

(3) 众筹事务办公室可向经营平台的公司/团体/个人跟进规管在香港进行的众筹活动所必需的资料。

分析和总结

近年新兴的众筹活动在市场的增长突飞猛进,但目前有关筹款的规管制度却不足以涵盖。就此,加强对线上进行的众筹活动的规管变得尤为适合。根据财库局提出的监管制度,原则上所有向香港大众进行募捐的众筹活动均须向众筹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方可举行,另有指明者除外。建议众筹事务办公室公布一站式众筹审批、注册和管理框架的实际执行指南,以利于市场合规。

如有任何查询或进一步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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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諮詢文件第10頁
II 諮詢文件第2頁
III 諮詢文件第3頁
IV 諮詢文件第6頁
V 諮詢文件第3頁
VI 諮詢文件第8-9頁
VII 諮詢文件第10頁
VIII 諮詢文件第13頁
IX 諮詢文件第10頁
X 諮詢文件第12頁
XI 諮詢文件第16-17頁
XII 諮詢文件第18頁
XIII 諮詢文件第17頁
XIV 諮詢文件第11頁
XV 諮詢文件第11頁
XVI 諮詢文件第15頁
XVII 諮詢文件第15頁
XVIII 諮詢文件第15頁
XIX 諮詢文件第15頁
XX 諮詢文件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