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2023年12月22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通函”)。其内容涉及中介人向客户提供虚拟资产投资产品时的条件及向客户提供获证监会认可作公开发售的虚拟资产基金时应遵守的规定。其通函取代证监会与金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及2022年1月28日分别发出的两份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