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

2019 冠状病毒病时代下的私隐权

自2019 冠状病毒病(以下简称「COVID-19」)全球大流行以来,为检测和追踪COVID-19的措施引起了公眾对资料保护和个人隐私的日益关注。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公众渡过难关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但与此同时,实行此等措施的代价又会是什么?本文参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下简称「私隱署」)自COVID-19大流行以来发表的数篇媒体声明和回应,总结《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简称「《私隱條例》」)如何平衡私隐权与公共健康及安全。

《私隱條例》简介
《私隱條例》均适用于公私营机构。所有资料使用者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一般应遵守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以下简称「保障资料原则」):

1. 收集目的及方式;
2. 准确性、储存及保留;
3. 使用;
4. 保安措施;
5. 透明度;及
6. 查阅及更正。

私隐权 与 健康及生命

私隐权是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受《私隱條例》保护的利益必须与其他重要权利或公共利益相平衡。《私隱條例》提供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对合规性要求的豁免。以下条文于涉及重大公众健康考量时适用:

  • 《私隱條例》第59条豁免与公众或社会利益有关的健康事宜,可免受限制使用资料的规管;及
  • 「生存的权利」载于(i)《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条 及(ii)《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指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属绝对性,并凌驾于其他可能与其有冲突的基本人权,包括私隐权。

私隐问题的考虑

1. 强制检疫措施

政府将收集被检疫人士的位置资料以监察他们有否遵守隔离条件。在收集此类资料前,政府将根据保障资料原则1向被检疫人士说明收集的目的和方式,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提供其个人资料和从其移动设备收集信息 (如使用视像通话中所牵涉的资料)。

私隱署亦提请公众注意《私隱條例》的第59(1)条中就保障资料原则3(即资料使用)所提供的豁免。当中指出,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有关的个人资料。

2. 普及社区检测计划

该计划将收集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登记编号及本地流动电话号码)。该计划须获得参加者同意有关个人资料的使用,且该使用须符合目的明确及有限制使用的原则。个人资料将以「有需要知道」的原则处理,并于计划完成后的一个月删除。

3. 使用社交媒体上的资料以追踪潜在的 COVID-19带病毒者

虽然从公共领域上取得的资讯一般受《私隱條例》规管,但其将会受到与其有冲突的权利或利益(例如生存的权利)所约束。根据《私隱條例》第59(2)条,在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关乎某资料当事人的身分或位置的个人资料。因此,如当局怀疑有人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而密切监察他们的行踪,包括他们曾到访的场所和接触过的人士,以防COVID-19在社区内进一步传播,此举乃符合公众利益。

政府有充分的法律及正当合理的基础,以不同设备、应用程式、软件或超级电脑,收集及使用于网上或实体形式所取得的资料,以追踪COVID-19的病人或潜在带病毒者。有关做法合符相关人士以及公众利益。

4. 于工作场所收集体温数据

雇主有法律及企业责任保障雇员及来访者的健康。为了保障雇员及来访者的健康,雇主收集他们的体温测量数据或属COVID-19医学症状的有限资讯,一般而言属合理的做法。雇主应向雇员说明如何处理收集到的资料。自我申报机制较无差别地收集健康数据的全面强制机制更为可取。

雇主收集雇员和来访者的体温测量或医疗状况属合理和正当。在满足《私隱條例》下的通知要求后(即向雇员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以告知雇员所收集的资料及其目的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完成申报个人健康数据。根据《私隱條例》第59条,如仅为了追踪和治疗感染者,及因有迫切需要追踪其紧密接触者,雇主可向政府或卫生机构披露他人的身份、健康状况及位置资讯。

5. 在家工作安排

个人资料的保障不应妨碍在家工作安排,但雇主及雇员在远离有专业管理的工作环境下处理转移或使用文件和数据时要格外小心。

雇主应建立资讯系统以确保资料由办公室安全传送至家中的同时,雇员亦应小心留意有关网络保安以防资料外泄。

6. 于处所收集的体温数据/个人资料

私隱署指出处所营运者有合理依据收集来访者的个人资料。然而,处所营运者应致力提高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使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同时,私隱署亦再度指出个人资料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个人生存权和公众利益约束。收集的资料必须是必要、适当及与达到的目的相称。

为符合保障资料原则,营运者应向来访者详细解释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让来访者自行决定是否容许收集其生物辨识资料。如来访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营运者可以拒绝来访者进入以保障其员工和其他人的健康。

总结

在面对疫症大流行时,公众必须谨记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没有完全被忽略。但是,保障资料原则不应妨碍抗疫措施。 私隱署已认可政府为平衡私隐权和公共卫生需要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企业所有者和个人应继续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遵从保障资料原则,并尽最大努力遵守《私隱條例》下的要求。

如就私隐权事宜有任何查询或需要更多资料,请联络本所刘砚枫律师胡恩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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