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

联交所发布检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的咨询总结

背景

在2020年8月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修订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中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发表咨询文件。在2021年5月20日,联交所发表对有关咨询的总结(咨询总结)。本次修订《上市规则》的目标是为了增加联交所紀律制裁的选择,并且将紀律制裁涵盖更多故意从事违反上市规则活动的人士,例如上市发行人高級管理阶层。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从2021年7月3日开始实施。以下将列出一些对《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

相关人士及高级管理阶层的定义

联交所新增四个类别的人士到《上市规则》2A.09和创业板《上市规则》3.10相关人士的定义(相关人士)。联交所也明确定义了「高级管理阶层」。

新增的相关人士类别 以下新增的相关人士类别包括

a)    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的雇员;

b)    结构性产品的担保人;

c)    发行债务证券的担保人; 及

d)    向联交所作出承诺或与联交所订立协议的人士

高级管理阶层的定义 a)    担任行政总裁、监事、公司秘书、营运总监或财务总监的任何人士(不论以任何职称担任);

b)    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的任何人士;或

c)    任何于联交所网站或上市发行人的网站发布的公司通讯或其他资料中被指为高级管理层成员。

修订《上市规则》有关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部分

在未作出修订前,联交所已经能够在其认为相关董事在该相关上市发行人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时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声明)。但是联交所只能够在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才能发出有关声明。

本次修订降低了发出声明的门槛。现在只要联交所认为相关人士继续留任可能会损害投资者权益,便能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不需要达到董事「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职责」的门槛。该修订赋予联交所更大的灵活性处分及制裁行为失当的相关人士。

本次修订也增加了声明的适用范围。在修订前,只有上市公司董事才能被声明处分。在新修订下,声明的涵盖范围从上市公司董事延申至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以至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阶层。联交所也被赋予权力向任何相关人士发出可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无论有关人士于联交所作出声明时是否仍然在任。

加强声明的跟进行动

在修订后,当个案涉及更严重行为时,联交所可在针对个人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时,同步指令采取若干跟进行动。 为了增加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有效性,联交所可以在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人士仍留任为该指明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情况下,禁止该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若上市发行人的内控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联交所可以一直实施制裁,直至独立专业顾问完成内控审查,并且上市发行人实施了充分有效的内控措施以促使遵守《上市规则》。在跟进行动里面原来董事「故意或持续未能履行职责」的门槛也同样被移除。

在此之上,修订订明除非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人士不再留任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位,否则所有所述的上市发行人的公告和公司通讯中均必须提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一事。

延申上市文件和年度报表的披露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阶层的纪律制裁披露要求延申至上市文件和年度报表。披露内容包括法定机构和监管结构对该人士(现行/建议)纪律制裁的详细资料。新的披露范围能够增加市场透明度和让资料公众更容易取得资料。

引入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只会在恶劣或极其严重的个案中发出。当一名董事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联交所有权力公开声明指出该名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的意见。先前提及的跟进行动、披露和出版规定同样的适用于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间接责任

修订容许联交所对「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导致违反,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个人施加间接责任。尤其被视为公司高级管理阶层的公司秘书和上市发行人的专业顾问都有间接责任。

但是,联交所也对两个事项作出澄清。第一,律师和会计师的间接责任只会在于专业监管机构和联交所共同同意的情况实施。第二,联交所在断定个人间接责任时将考虑该个人是不是故意或魯莽地促使或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也会考虑该个人有没有对联交所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有责任提供全面,合理及最新咨询

该修订要求若任何人就某事项向联交所提供资料,则不论主动提供或回应查询,所提供的资料应尽可能是完整、准确及最新的。

轻微修订

联交所提出其他轻微《上市规则》修订:
1. 扩大对专业顾问的禁令范围,可以禁止其代表任何一方或特定的某一方。
2. 厘清专业顾问的地位。专业顾问的责任包括在按指示就《上市规则》事宜行事并提供意见时,需要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上市规则》的范畴和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此方面的意见。专业顾问也不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向联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3. 划一以营业日为基准计算提交覆核申请以及就决定要求提供或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
4. 覆核申请须一概送达上市委员会的秘书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秘书。
5. 划一由发出决定或书面理由当日起计算开始结算提交覆核申请的期限。
6. 划一由发出决定当日起计算要求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
7. 划一由接获要求当日起计算提供书面理由的期限。

如有任何疑问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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