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终审法院就镛记酒家清盘案,Kam Leung Sui Kwan,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Kam Kwan Sing, The Deceased v Kam Kwan Lai (FACV 4/2015) ,作出终极判决,裁定已故的第二代长子甘健成胜诉,并颁令镛记于英属处女岛成立的母公司Yung Kee Holdings Limited清盘。
甘健成生前指责二弟甘琨礼独揽大权,与公司创办人甘穗辉由两名儿子共同管理镛记的意愿相违,在2010年入禀申请将镛记母公司清盘。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裁定,由于镛记母公司在海外注册,本港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审理。申请人甘健成遗孀梁瑞群代表丈夫,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基于镛记和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在香港、业务在香港、收入亦来自香港及导致争议的事件在香港发生等因素,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27(c)条,裁定镛记母公司符合有关与香港有清晰和实质联系的规定,因此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认同原讼法官的结论,指出两兄弟之间存在两方共同参与公司业务及妥善谘询另一方的共识,而二弟甘琨礼排斥兄长甘健成打理公司事务,有违公司创办人的意愿及两兄弟之间的共识。因此终审法院认为颁令镛记母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终审法院同时颁令暂缓执行清盘令28日,给予与讼双方机会就买卖长子股份达成协议。于12月9日,双方向法庭申请7天的期限延展,以寻求就收购价达成共识。如果双方未能在时限内就买卖股权安排达成协议,镛记母公司就会自动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