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动态

有关本所的诉讼法律动态,请浏览以下内容。如有兴趣个别了解,请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2022年7月10日

香港终审法院确认商业压力足以满足申请非香港成立公司在香港清盘所需证明的 “利益” 要求

一直以来,债权人若想在香港申请将一家非香港成立公司清盘,首先需要满足三项核心要求 (下文将详细列出) , 以确立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针对该公司颁下清盘令。近日,香港终审法院在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v 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2022] HKCFA 11一案中,进一步对其中第二项核心要求进行了澄清,明确指出在香港清盘可带来的“利益”(benefit) 要求, 不一定要来自于作出清盘命令 (making of the winding up order)的后果,亦不需要是金钱的或实体的利益,确认了由清盘呈请对债务人造成的商业压力 (leverage/ commercial pressure) 是足以满足利益要求的合法形式 (legitimate form)。

2022年6月30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 香港上诉法院重申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争议受仲裁庭管辖

简介

作为一种在国际商事合同内常见的仲裁协议或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 用意在于为诉讼或仲裁设定前置条件即要求当事人双方依次先进行友好协商 (negotiation in good faith)、调解 (mediation) 及/或其他类似机制,并唯有在协商及/或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该争议诉诸诉讼或仲裁。在国际仲裁中,虽然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初衷旨在促使双方尝试友好解决,以避免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但若仲裁前置条款定义模糊不清,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在日后争议已进展至仲裁尾声阶段,方就协商及/或调解相关程序不合规等事宜,向法庭提出异议或撤裁,令仲裁最终裁决增添不确定性。

就香港法院如何诠释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影响仲裁庭管辖权及其取态,本所在去年就著名案例C v D [2021] HKCFI 1474 (下称「C v D案」) 发布有关仲裁法动态 (请参阅本所2021年7月2日的香港仲裁案例分析)。随后,C v D案的败诉方(即该案的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 (下称「香港上诉法院」) 提出上诉。时隔一年,香港上诉法院在C v D [2022] HKCA 729 (下称「本案」) 一案中,不但对香港原讼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且藉此再次确认有关多层次争议解决条衍生的争议,理应由仲裁庭解决,法院将不会介入处理该争议。除特殊情况外,仲裁庭的裁决应视为最终(final)及具有约束力(binding),当事方不应以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有关的争议为由,向管辖法院提出异议或撤裁,以推翻仲裁最终裁决。

下文将跟进 C v D案的后续发展及分析香港上诉法院就本案在解读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争议方面的判决。

2022年6月4日

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 从清华紫光案看跨境破产及维好协议的争议解决

继北大方正走向破产重组后,另一家知名校企紫光集团同样面对跨境清盘的窘境。

去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下称「香港法院」)在Nuoxi Capital Limited (诺熙资本有限公司)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Defendant Company Limited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HCA778/2021 (下称「北大方正案」) 一案中,认可了相关内地破产管理人身份,但拒绝搁置该债权人在香港发起的有关维好协议的诉讼程序。(详情请细阅本所2021年12月20日的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

将近半年后,香港法院再次审理另一涉及校办企业的跨境清盘案。在2022年5月23日,香港法院在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下称「花旗集团」) v Tsinghua Unigroup Co., Ltd (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华紫光」) HCA 1269/2021一案(以下统称「本案」)驳回清华紫光搁置对花旗集团关于维好协议 (“Keepwell Deeds”) 争议的诉讼程序申请。同样审理北大方正案的夏利士法官在本案的判决中重申,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专属管辖权的权利不仅是区区形式上的权利,而是一项重要、实质性的权利。因此,虽然清华紫光已在内地开展破产程序,但相关争议解决仍应按照维好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在香港进行。

另外,在听取清华紫光专家证人的证供后,夏利士法官认为香港法院在厘定涉及有关争议的英国法律问题方面会比内地法院更有经验,且相信香港法院就本案实质性争议的判决对内地法院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参考作用,有助清华紫光在内地法院推进破产程序。

2022年5月21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一文解读最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引言: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简称“SCIAHK”)于2019正式设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被纳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香港仲裁机构。经过数年匠心筹备,《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简称“《SCIAHK规则》”)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出台及生效,。该规则是SCIAHK成立以来出台的首部仲裁规则,其特点是《SCIAHK規則》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簡稱“《UNCITRAL规则》”)的結構,并结合当前国际仲裁的先进经验和未来发展趋势所起草和制定。《SCIAHK規則》在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成本、有效促进争议解决等各方面都展现出其较大的优势,为今后SCIAHK在深化大湾区法律服务交流以及助力亚太地区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2年4月29日

香港破产及仲裁法更新 | 浅析香港法院如何处理债务受仲裁协议涵盖的清盘呈请

简介

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2 HKLRD 449 的清盘呈请案 (下称“Lasmos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基于(1)该清盘呈请涉及的债务未被债务人承认、(2) 该等债务受仲裁协议所涵盖,以及 (3) 债务人已展开仲裁程序 (以下合称 “三大条件”),裁定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行使酌情权,撤销清盘呈请,待争议各方先就争议的债务进行仲裁。

然而,在最近Re Hong 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td [2022] HKCFI 960一案中 (下称“本案”),尽管涉案债务争议受仲裁协议涵盖,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仔细考虑本案的债务争议实际情况后,驳回债务人香港百源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下称“香港百源”) 对清盘呈请提出的反对,并下令香港百源必须在14天内向呈请人 ACTATRADE SA (下称“呈请人“) 付清所有债务,否则将在限期后正式针对香港百源颁下清盘令。

2021年12月20日

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香港法院拒绝搁置香港诉讼程序

跨境破产法最新动态:香港法院拒绝搁置香港诉讼程序

上周五,即2021年12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颁下了一项重要的跨境清盘案件判决,认可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身份,但拒绝搁置香港诉讼程序。在Nuoxi Capital Limited (諾熙資本有限公司)(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Defendant Company Limited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 HCA778/2021及一系列共同审理的案件 (统称「本案」) 中,夏利士法官认可了北京大学旗下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北大方正」,其集团统称「方正集团」) 的破产管理人身份,但驳回了北大方正搁置债权人在香港发起的有关维好协议 (keepwell deeds) 争议的诉讼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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