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6日

香港仲裁法更新 : 与仲裁结果相关的收费架构条例及規則正式全面实施

立法背景及引言:

香港律师现时处理诉讼或争议案件主要是以按时收费的形式。根据先前相关法例、行为守则及/或操守指引,以及香港禁止包揽诉讼、唆讼和助讼的法律及原则,香港律师不得就争讼事务与当事人订立按条件收费或按判决金额收费的安排,即一般 “不成功、不收费” 的收费安排是不合法及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一情况将会在仲裁方面迎来突破性的进展。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仲裁当事人主要是精明练达的商业机构,亦普遍熟悉就仲裁委聘律师采用按条件收费的安排。为提升香港作为理想仲裁地的竞争力,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经委托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相关研究及咨询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最终决定接纳建议并制定政策,应容许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和相关的法院程序,可采用更具弹性的收费安排。

在2022年初,香港特区政府便已经开展立法修例工作,先在3月25日将《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草案》(简称 “《条例草案》” ) 刊宪,并在同月30日提交立法会审议。随后,《条例草案》经三读表决通过后,《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 条例》(简称 “《条例》” ) 除第5条之外的部分自2022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for Arbitration,简称 “ORFSA” ) 奠定方向及基础。

数月后,《仲裁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规则》(简称 “《规则》”) 亦于2022年11月初刊宪并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最终确定与《条例》第五条于2022年12月16日 (即今日) 同日生效。《条例》及《规则》的双双出台将使ORFSA得以在香港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

《条例》旨在修订《仲裁条例》及《法律执业者条例》,以订定在仲裁案件采用ORFSA的协议之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而《规则》就ORFSA进一步提供详细的规管架构及订明协议所需的一般及指定条款。根据以上《条例》及《规则》,本港律师现时可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以下三类ORFSA协议。

《条例》亮点及 《规则》实操指南

《条例》主要采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2月发布报告书中的建议,并提出三种容许香港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ORFSA协议:包括 (1) 按条件收费协议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2)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amages-based Agreement) 及 (3)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Hybrid Damages-based Agreement)。

1) 按条件收费协议 (“成功先收费”及/或“不成功、低收费”模式)

按条件收费协议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成功先收费”的模式是指,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只有当事人在该事宜中取得成果 (如当事人索偿成功),该律师才可以就该事宜收取“成功费用”。

另一种“不成功、低收费”的模式即是指,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 (根据《规则》第二条释义,即“基准收费” (Benchmark Fee),意指假若没有订立 ORFSA协议,律师会向当事人收取的收费。),如当事人索偿成功,其须向律师支付一笔额外的“成功费用”。

根据《规则》第4(2)条,收费总额超出协议的基准收费的部分亦称为“提升元素” (Uplift Element)。第4(1)(b)条进一步规定提升元素的数额可按基准收费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但不得超过基准收费的100%。而第4(1)(c)条明确指定,双方在商定协议时须述明 (1) 构成在有关事宜取得成果的情况,(2) 提升元素的计算基准及 (3) 当事人须在何时向律师支付成功收费。

2)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不成功、不收费”模式)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的约定,只有当事人在该法律程序中取得财务利益 (Financial Benefit) 的情况下,其律师才可以就该事宜收取费用 (Damages-based Agreement Fees,简称 “DBA费用”)。

简单而言,如当事人的案件败诉,其律师将不收取费用,即“不成功,不收费”。如当事人获得胜诉,其律师的收费则参照法律程序的结果计算,如当事人在仲裁中获判给或讨回的款额的某个百分比。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规则》第5(a) 条为DBA费用设定上限,即律师可向当事人于有关事宜中取得的DBA费用不可超过财务利益的50%。同样地,《规则》第5(b)条明确规定,双方在商定协议时须述明 (1) 所关乎的财务利益,(2) DBA 费用的计算基准,(3) 当事人须在何时向律师支付 DBA 费用及 (4) 大律师收费是否视作DBA费用的一部分。

3)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不成功、低收费”模式)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结合了“按条件”及“按损害赔偿”的两种模式。律师不但可以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 (一般按折扣收费率收取),而且在当事人索偿成功时,亦可以收取额外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

就混合按损害赔偿收费模式而言,《规则》第6(c) 条额外订明在没有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须向律师支付超过50%的不可追讨的讼费 (Irrecoverable Costs)。

《条例》及《规则》范围及披露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始终围绕仲裁程序而定,仅适用于以香港和香港以外的地方为仲裁地的仲裁,其适用性并未伸延至包括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诉讼案件中助讼和包揽诉讼在香港仍然被禁止。另外,《条例》亦明确订明,在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内, ORFSA协议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同时,《条例》亦有就ORFSA协议的订立或完结时需作出的披露做出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与其律师订立了ORFSA协议,《条例》要求该律师须在仲裁展开时或在该ORFSA协议订立后的15日内,向仲裁的其他每一方及仲裁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i) 已订立ORFSA协议的事实,以及 (ii)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如果ORFSA协议完结 (因仲裁已完结者除外),当事人须向仲裁的其他每一方及仲裁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i) ORFSA协议已完结的事实,以及 (ii) 该协议完结的日期。最后,根据《规则》第3条所列的一般条款,任何一种 ORFSA协议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律师及当事人签署、述明其所关乎的事宜、述明律师已告知当事人有权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及述明不少于七日的冷静期 (Cooling-off Period)。


點评

随着仲裁当事人对另类费用安排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其他首要仲裁地纷纷认可及容许ORFSA安排,《条例》及《规则》的双双出台无疑是香港仲裁发展史上一大突破性的进展,开创了对仲裁当事人、仲裁业界以及香港三赢的局面。ORFSA协议的出现让原本因仲裁费用昂贵而却步的当事人获得更多循仲裁途径寻求公义的机会。受惠于《条例》及《规则》带来的裨益,仲裁业界现有更大自由度与当事人订立收费架构及选项,从而能够发掘更多商机并开拓更多机遇。

最后,对于香港而言,此修订有助香港在公平的环境下,与其他全球热门仲裁地竞争,进一步提高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维持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黄晊晄高级律师陆卓楠实习律师共同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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