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

H股“全流通”法律实务指南

自从2019年中国证监会宣布将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申请以来,截至2020年7月31号,已有至少12家H股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申请。自2020年6月开始,陆续有多家企业获批“全流通”资格,包括天保能源(01671.HK)、招金矿业(01818.HK)、蓝光嘉宝服务(02606.HK)、东阳光药(01558.HK)、雅生活(03319.HK)和富力地产(02777.HK)。雅生活和天保能源率先于7月28日和29日公告正式完成内资股转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工作,成为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后最先完成股份转换全部程序的公司。2020年8月25日起公开招股,预期在9月8日登陆香港联交所的农夫山泉(9633.HK)是“全流通”全面推开后首家在IPO时已同步申请将部分内资股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的H股企业。根据农夫山泉的招股书披露,大股东养生堂持有的部分内资股及69位个人股东持有的内资股转换为H股在港上市流通,转换的股份占其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约41%。

H股“全流通”简单来说,就是将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可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H股公司扩大在香港上市股份的流通规模后,将能吸引更多投资者,也能促使大股东更关注公司股价表现,长远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多只H股在公布递交“全流通”申请及“全流通”申请获批后,股价表现良好,也证明了投资者普遍看好“全流通”对H股公司的提振作用。

随着H股“全流通”的全面铺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H股公司加入申请行列。本文旨在从内地及香港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H股“全流通”新规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和其它实务问题,以供有意申请“全流通”的企业参考。

1. H股“全流通”的发展历程

让我们首先来简单回顾一下H股公司股份上市流通政策的发展历程。

“H股”是指中国境内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香港联交所发行上市的,并由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而发行H股的企业在境内已发行但未上市流通的股份则可分为由内资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及由外资股东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 以下合称“非流通股”或 “境内未上市股份”)。境内未上市股份不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0168.HK)首次采取“法人股与国有股不参与H股上市”的方式在香港发行H股,确立了H股发行人内资股及非上市外资股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的原则。

首家H股“全流通”公司

2005年,建设银行(A股代码:601939.SH,H股代码:00939.HK)突破了H股非“全流通”的局面,成为首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全流通”公司。

H股“全流通”试点阶段

为了增加以H股方式上市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流动性,允许H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香港联交所退出,从而增加以H股方式上市对境内企业的吸引力,中国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全流通”。

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12月提出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方式有序推进该次试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2018年4月23日,联想控股(03396.HK)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成为首家试点企业。此后,中航科工(02357.HK)和威高股份(01066.HK)分别成为第二和第三家试点企业。三家企业的27名股东持有的约71亿股份获准转为H股,试点平稳完成,取得良好的成果。

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阶段

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下称“《全流通业务指引》”);其后于2019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范H股上市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的相关业务。

2. H股“全流通”的申请概况

截至2020年7月31日,已有至少12家H股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国际部提出H股“全流通”申请,概况如下:

3. H股“全流通”新规的进一步突破

3.1 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已上市H股公司以及拟申请H股IPO的公司,均可依规申请“全流通”;可以申请“全流通”的股份则包括:

(1)企业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

(2)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及

(3)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

此外,所谓的“全流通”申请,未必一定是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100%转换为H股。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的规定,在(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国有资产管理规定;(3)外商投资政策和(4)行业监管政策等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例如在蓝光嘉宝服务(02606.HK)的“全流通”申请中,只涉及控股股东蓝光发展透过其子公司所持有的1.15亿股(占非流通股本中的89.97%),而由其它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则未列入申请。

3.2   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下称“《全流通答记者问》”),中国证监会明确不再对拟申请H股“全流通”的公司之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

4. H股“全流通”的申请程序

4.1 股东的决策

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持有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应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因此,拟申请H股“全流通”的股东应当首先就其持有的非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

4.2 H股公司内部决议

H股公司的非流通股转换为H股是否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取决于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和上市流通的H股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因此,将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涉及到变更类别股东的权利。而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变更类别股东的权利需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及类别股东大会才能通过。

但是,在H股全流通全面铺开之前,部分H股公司已经在其公司章程中载入了例外规定,列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不需经过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实践中,部分H股公司在申请“全流通”前已先行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全流通”不适用于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例如众安在线(06060.HK)在2018年12月修改公司章程,当中加入非流通股转换为外资股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的表述。这种做法在2019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流通答记者问》的第五问中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认可。

也有的H股公司,例如东正金融(02718.HK),则按其原有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全流通”的申请。

4.3 国资监管程序 / 行业部门监管程序

中国证监会在《全流通答记者问》的第四问中就该问题做出了如下解释,“金融、类金融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行业的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国有股东所控股公司,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全流通’,应当符合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4.4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申请“全流通”的H 股公司,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    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含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情况)及业务概况、公司治理结构(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及构成)、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参与H股“全流通”的可行性及准备情况、参与H股“全流通”方案;相关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特殊行业许可证(如适用),关于审核关注要点的说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申请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 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 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及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 申请H股“全流通”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说明;
  • 境内法律意见书(附关于审核关注要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中国证监会在2019年11月15日公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列出以下审核关注要点:

  •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次H股“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
  •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近两年是否存在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以及就本次H股“全流通”事项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及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 公司及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是否属于《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
  • 本次H股“全流通”事项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是否履行了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及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如适用)等必要的外部批准程序。
  • 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持股是否涉及内部职工直接持股、股份代持或间接持股的情形;如涉及,是否符合《关于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等有关规定。
  • 4.5 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

    “全流通”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便需要就新股份上市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56-1 (2006 年 9 月)“被 Y 公司持有的 X 公司内资股可否及在甚么情况下可以作为 H 股在联交所上市并在公开市场发售?”之相关表述,联交所认为:

  • 在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已遵守及公布 X 公司正式制定的转股程序前提下,X 公司的内资股可转至香港,作为 H 股在联交所上市,及在公开市场发售;
  • 要将内资股转至香港,必须符合在联交所上市的既定行政程序,包括呈交所需的文件及交付股份,以便将股份登记在香港的股东名册内;
  • X公司在转股建议实行之前,可预先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内资股作为 H 股在联交所上市,以确保转股程序经通知联交所及交付股份并将股份登记在香港的股东名册后可迅速完成。然而,由于一家公司首次上市之后再安排其他股份挂牌一般被联交所视为纯行政事宜,故联交所并不认为公司须事先提出申请作为符合转股,将该等股份作为 H 股上市及发售的条件;及
  • Y 公司持有的内资股份转为 H 股并将该等股份作为 H 股上市及出售一 事毋须另经 X 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及/或分类股东大会上通过。
  • 4.6 完成股份跨境转登记程序

    根据《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全流通”股份跨境转登记具体涉及三方面:第一,H股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相关股份境内退出登记;第二,H股公司按照香港市场规定办理相关股份登记程序;第三,股份集中存管:相关股份在境内集中存管于中国结算,并以中国结算的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下称 “中国结算香港”)作为名义持有人,将上述股份集中存管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下称 “香港结算”)。

    4.7 外汇登记

    境内股东在完成H股“全流通”后亦应遵守与H股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关外汇备案手续,到股东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份境外上市登记,境内股东取得境外持股登记证明。

    5. 全流通后,境内股东如何买卖股票

    “全流通”股份跨境转登记完成后,境内股东可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参与“全流通”相关股份的买卖。境内股东通过其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传递至上述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另外,由于境内股东会先将其持有的股票以中国结算的名义托管在中国结算香港,再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境内股东不会出现在上市公司的境外股东名册中,而是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及企业融资部主管劳恒晃律师、高级律师刘砚枫、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黄虹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何丹丹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劳恒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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