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了题为「《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下有关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续责任指引」的指引(「指引」),以增补早前发布的题为「《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指引和咨询总结关乎于《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下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发行的上市制度(「专业债务制度」)。有关专业债务制度的更新,请参见有关咨询总结的最新动态。
本文集中于根据《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于联交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第三十七章债券」)的指引,该指引包括(1)就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文件的披露内容提供一般指引,(2)就具若干特点的第三十七章债券(「特点债券」)的披露要求提供有关披露内容的特定指引,以及(3)发行人持续责任的一般指引。该指引适用于《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及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三十章的专业债务制度。

1. 第三十七章债券和特点债券的披露要求
1.1. 什么是特点债券?
特点债券即具有令其变得「复杂」的特点的债券[1]。指引列出了一些特点例子,包括:
(a) 永续债务证券;
(b) 具有浮息或延迟派付利息条款;
(c) 具有可延迟到期日的债务证券;
(d) 可换股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e) 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 及
(f) 具备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及结构。

1.2. 一般披露指引
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应与专业投资者的一般期望相称,尤其是当其包括高净值人士。专业投资者对第三十七章债券一般期望得悉的披露内容通常包括:
(a) 主要条款细则概要。
(b) 义务人的财务资料,考虑到何种水平的财务披露才足以让投资者可就债务证券作出投资决定,包括对企业集团作出的信贷评估。
(c) 义务人、其业务及第三十七章债券有关的风险因素,可能包括:
(i) 与第三十七章债券有关的结构性或其他风险,例如后偿性质、抵押及信贷支援;
(ii) 对于国营机构,发行人应考虑在上市文件中显眼位置披露其与政府的关系、国家机构可能向发行人提供的财政支持水平;若发行人不会获得此等支持,应表明相关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付款责任要由发行人独力承担;
(iii) 可考虑强调第三十七章债券的受托人或规定比例的持有人有权就第三十七章债券或相关合约文件作出修改、豁免或其他决定,其可能会对个别或少数持有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少数持有人的追索权可能有限;
(iv) 第三十七章债券的完整条款细则;
(v) 发行第三十七债券所得款项用途的描述;
(vi) 义务人的业务披露资料。例如,若有个别义务人在履行债务证券项下的付款方面有重要责任,发行人须披露该个别义务人的业务资料,即使投资者在其他情況下未必会要求或期望发行人披露这些资料;
(vii) 与买卖第三十七章债券有关的主要税务后果概述;
(viii) 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任何认购及销售限制;及
(ix) 任何其他就协助投资者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而言,可能需要知道的重大资料。
(d) 发行人应考虑投资者须格外注意的第三十七章债券特点(「产品特点」),尤其是其中会影响到投资者权利的特点。
(e) 发行人在描述第三十七章债券时须避免使用误导性词汇,其名称及义务人的描述应能反映获提供的信贷支援类型。
(f) 发行人须考虑在上市文件中显眼位置披露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主要条款及结构,并强调其产品特点及风险。发行人或可于上市文件封面加入免责或警告声明以强调有关特点债券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的主要产品特点。
(g) 发行人须谨记,于上市文件:
(i) 封面或封面内页加入《上市规则》第37.27条规定的免责声明,表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联交所对该文件内容概不负责,对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ii) 加入《上市规则》第37.28条规定的责任声明,指出发行人愿就该文件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该文件并无遗漏任足以令该文件所载的任何陈述产生误导之其他事实;
(iii) 封面加入警告声明,列明联交所并未审阅该文件内容,而仅确保该文件中载有规定的声明,而于联交所上市并不代表债券或其发行人或担保人的商业价值或信贷质素又或文件的披露质素。
(h) 发行人切记须明确指出该第三十七章债券的目标投资者。

1.3. 特定类型特点债券的具体披露指引
以下列表载有各特点债券的具体指引。发行人应顾及投资者一般期望上市文件所包涵的披露资料种类,以供其了解该特点债券、其产品特点及相关投资风险。
|
指引内的描述或 |
披露指引 |
| I. 永续债务证券 | |
| 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债务证券,包括任何其他具有浮息或延迟派付利息条款的债务证券。 | (a) 发行人可延迟或取消派付全部或部分利息(不论是自选或硬性规定)、此等延迟或取消派付利息是否不限次数,以及延迟或取消派付的利息是否累计抑或没收处理;
(b) 派付利息的任何「推动因素」或「阻碍因素」的影响,以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c) 有关证券的永续性质及发行人任何赎回权的性质; (d) 若属后偿性质的永续债务证券,有关该永续债务证券的状况及其相对于发行人现有及未来债务的优次等级; (e) 可重设或以其他方式调整派付息率的情况,以及因此而会对投资者造成的连带影响。假若派付息率不会重设或调整,发行人须考虑是否应列作更强力的风险因素,以强调债务证券的永续性质; (f) 当出现违约或未派付利息的情况时,补救措施有限;及 (g) 发行人若认为可助投资者评估发行人及所销售的永续债务证券的性质,亦可考虑载列强调发行永续债务证券背后的任何法律及/或商业推动因素。 |
| II. 具有可延迟到期日的债务证券(又称为「可延迟到期日债券」) | |
| 指发行人可选择将其到期日(「原定到期日」)延迟(延迟后的到期日称为「延迟后到期日」)的债务证券。 | (a) 最终赎回金额有可能延迟收取,包括此延迟并不会赋予持有人任何可加快获付款额或对义务人采取行动的权利;
(b) 若利率或厘定利率的方法在原定到期日至延迟后到期日期间有变动,则描述新利率或厘定利率的新方法;及 (c) (如适用)若发行人选择了将原定到期日延后时,条款细则对发行人施加的任何限制。 |
| III. 可换股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又称为「EQL债券」) | |
| (1) 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相关股份」)或其他资产(「交换财产」)的债务证券;以及
(2) 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权利的债务证券。 |
(a) 相关股份及其所派股息的性质;
(b) 交换财产以及其任何相关风险的描述; (c) 转换为相关股份的换股价,或交换为财产的交换比率,并描述有关转换权/交换权以及行使该权的程序; (d) 任何对(i)换股价或(ii)交换财产的调整以及可为投资者提供的其他反摊薄保障的性质; (e) 行使转换权或交换权后,发行人能否选择改为向投资者支付现金代替交付股份; (f) 发行人及/或投资者任何赎回权的性质; (g) 发行人及/或主要股东未来某段时间内不准买卖EQL债券及/或相关股份的禁限性质; (h) 任何与相关股份有关的主要风险; (i) 任何相关方交易的性质;及 (j) 相关股份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资料。 |
| IV. 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务证券(又称为「CWD债券」) | |
| 若触发某特定事件,有关工具的本金金额即予撇减或转换为普通股。 | (a) 发行人可否取消派付利息;
(b) 派付利息的任何「阻碍因素」的影响,以及对投资者的连带影响; (c) 若CWD 债券没有到期日,有关CWD 债券的永续性质及发行人任何赎回权的性质;若投资者无权要求赎回,发行人应强调此风险; (d) 发行人可否在某触发事件发生后将有关工具的本金金额撇减或转换为普通股、撇减或转换后的结果,及其对投资者权利的影响; (e) 对于后偿性质的CWD债券,提及有关债券的状况及其相对于发行人现有及未来债务的优次等级; (f) 可重设或调整派付息率的情况,以及因此而会对投资者的影响; (g) 违约或未派付利息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有限;及 (h) 若CWD债券合资格享有监管资本待遇,则披露有关待遇,以及有关监管资本主要的规定、现行的监管资本比率及任何适用处置机制。 |
| V. 具备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及结构的债务证券(又称为「MCS债券」) | |
| 享有抵押或其他类型
信贷支持,及/或拥有多于一名义务人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担保人、维好协议提供者、信心保证书提供者和其他类似信贷支持的提供者及备用信用证提供者)。 |
(a) 概述信贷支持的主要条款、其评级及状况,例如载有信贷支持条款的文件,例如信心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格式;
(b) 清楚描述各信贷支持提供者的明确身份(包括附属担保人)(如适用); (c) 披露信贷支持提供者的业务和风险、信贷支持结构的風險資料、信贷支持提供者的身份及性质、其与发行人的关系、适用于信贷支持表现的监管机制以及所提供信贷支持的性质,包括有关信贷支持可为持有人提供的「保障」水平;及 (d) 就备用信用证而言,若有关MCS 债券涉及有关预先收款、通知及提款的复杂安排,则描述有关安排以及其一旦未能正常运作的后果及相关风险。 |
| VI. 其他类型的复杂债务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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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对第三十七章债券的特点列表并非详细无遗,如果因应第三十七章债券的复杂性、特殊性质、对投资者构成的风险高低又或其他事宜而有必要,指引未有提及的特点、结构或条款应在上市文件中特作披露。 |
联交所现行有关第三十七章债券的披露规定及审批的处理会维持不变。发行人有责任确保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符合投资者一般期望,以供投资者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发行人亦须考虑债券的产品特点和投资该特点债券的相关风险。

2. 上市后的持续责任
有关第三十七章债券持续责任的一般指引
指引亦提醒第三十七章债券的发行人留意《上市规则》下的持续责任。具体而言:
(a) 发行人及担保人应随时考虑其是否须根据《上市规则》第37.47(b)、37.47A 及37.47B(a)条下的持续披露责任披露资料;
(b) 第三十七章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按《上市规则》第37.46条的规定,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不符合有关规定可引致纪律处分,或会令其第三十七章债券除牌或停牌、受到公开或私下制裁及/或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条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及
(c) 《上市规则》第37.53条规定,发行人或担保人或须在刊发年度账目及中期业绩报告时也须向联交所提交有关账目及报告,或于网站登载有关账目或报告时随即通知联交所。
影响和结论
指引可提高上市文件披露的一致性和质量,并提醒发行人其上市后的持续义务。加以与此一并发布的咨询总结,两者在迅速的债券市场发展中阐明并强化了专业债务制度。尤其是该指引根据特点债券的类型提供了可披露内容的具体示例,令该制度可以更好地配合和规范当今复杂债务的相关问题。有关专业债务制度的检讨和指引,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能有效增强债券市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由本所企业融资部合伙人张源辉律师撰写。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所张源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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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非复杂及复杂产品》:https://www.sfc.hk/web/TC/rules-and-standards/suitability-requirement/non-complex-and-complex-produc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