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大部份的離婚訴訟案件中,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是其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在離婚訴訟中,一般需要一年的時间才處理完畢,但如案件牽涉到離婚理由、子女撫養及利益、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的爭議,案件持續一段更長的時間屢見不鮮。若訴訟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足夠的經濟來源,是否可以獲得任何方式的救濟?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離婚訴訟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 (下稱“臨時贍養費”)。在訴訟待決期間,若財政資源較弱的一方及/或子女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應付開支,可以向法院申請由另一方按月支付臨時贍養費。法庭頒下的臨時贍養費命令 (下稱“贍養費命令”),一般將持續至最終訴訟判決之日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贍養費命令一旦頒下,被申請人便須在訴訟期間定期支付贍養費。在作出決定時,法庭會以合理的原則及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對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作出一般性的審視。
然而,當贍養費命令頒下後,一方當事人可能因其收入、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發生變化而要求法庭更改先前的贍養費命令 (例如降低需支付的臨時贍養費等)。由於臨時贍養費的更改對於接受該費用的一方會有很大影響,法庭在處理更改申請時會審慎考量。
我們將通過本文分享一起我們代理關於請求更改臨時贍養費申請的案件KCMA v ABC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78 ,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案情簡述
在本案中,我們代理涉案妻子成功抗辯了丈夫於疫情期間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調低臨時贍養費的緊急申請。根據之前離婚訴訟雙方同意的贍養費命令,丈夫需向妻子支付每月26,450港幣作為妻子的臨時贍養費,以及每月79,350港幣作為三個孩子的臨時贍養費(即每名孩子26,450港幣)。丈夫隨後向高等法院申請,稱由於其收入嚴重降低,因此申請將支付給妻子的臨時贍養費降至為每月13,600港幣,以及申請將每名孩子的臨時贍養費也降至每月13,600港幣。
法律原則
《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第11(1) 條賦予法庭更改經濟給養命令的權力;第11(7)條規定當法庭行使更改經濟給養命令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亦需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改變。
另外,法庭援引了上訴法庭先例判決AEM and VFM [2008] 3 HKLRD 36, CACV 261/2006的原則:
- 根據上述第11(7)段的要求,法庭現在審理更改申請的方式,會考量案件的所有情況。
- 法庭不需從決定先前命令的出發點來審視案件,而是考量新出現的問題。
- 任何法庭頒下先前命令時所考量的事項,在考量新的變更請求時都應納入考量範圍。例如隨著子女成長而開銷增加、一方因生活成本增加而遭受不利影響等。而丈夫財富的增長也是相關的考量因素。
- 贍養費命令的基礎和預期效果是法院在處理變更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當各方當事人就命令達成合意時,不應與各方本身採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離。
法庭決定
法庭駁回了丈夫提出的申請。基於上述成文法和普通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對以下要素進行了全面考量:
- 丈夫在申請中提出,他的收入因受到嚴重影響而減少了40%。法庭對比了丈夫在2018年12月11日 (即頒下先前的贍養費命令) 時的收入和現在的收入,當時的資產及負債和現在的資產及負債,並全面考量了丈夫的生活開銷及合理需求,認為沒有充足證據支持丈夫有關在贍養費命令下達後其收入降低了40%的主張;
- 法庭亦考量了妻子的收入、妻子的資產及負債,以及她和子女的日常開銷及合理需求。法庭指出妻子作為家庭主婦,財務完全依賴于丈夫,亦沒有充分證據表明除了臨時贍養費外,妻子還有其他收入,故此認為先前的贍養費命令應當確保妻子和子女合理的日常開支。
法庭通過對案情進行全面考量,認為丈夫現在有能力承擔贍養費命令,並且在丈夫支付了贍養費命令項下的費用後,他仍然有資金來滿足自己的日常開銷。
儘管丈夫主張他沒預料到贍養費命令的效力會延續這麼長時間,但是法庭指出,贍養費命令的作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以及基於對丈夫至少三年內收入的考量,沒有證據表明雙方曾有意以每年一次的基礎來重新審視或者修改這個合意。
評論
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是一項重要的考量,法庭會根據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合理及概況的形式作出審視。
在雙方當事人後續就贍養費命令提出修改申請時,法庭對申請的考量也會十分謹慎,正如本案中法官援引上訴法庭的原則:「贍養費命令的基礎和預期效果是法院在處理變更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當各方當事人就命令達成合意時,不應與各方本身採取的方法有根本性的背離。」
本文由本所富经验的私人客户团队成员合伙人傅景元律师、合伙人林颖诗律师、王家熹高级律师及罗启峰高级律师共同合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联系本所傅景元律师或林颖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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